河北省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七牌三图是什么 (一)

河北省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七牌三图是什么

最佳答案河北省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中的“七牌三图”具体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日历钟、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以及操作规程牌。这些牌匾旨在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此外,施工现场还配备了两个平面布置图:一个是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另一个是安全标识平面布置图,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现场布局和安全标识位置。为了使这些要求更加直观,可以查看具体的图片,以便更清晰地了解这些牌匾和图示的具体样式和内容。

工程概况牌通常展示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则强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并列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日历钟通过直观的视觉效果,提醒工人注意安全,预防事故。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明确列出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便于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及时沟通。消防保卫牌则着重强调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防火措施和紧急联系方式。操作规程牌详细列出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详细展示了施工现场的整体布局,包括建筑物的位置、施工机械的布置、临时设施的设置等。安全标识平面布置图则标注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位置,以便工人能够迅速识别并遵循。工程效果图则通过视觉效果展示了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为施工团队提供设计参考。

这些牌匾和图示不仅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施工安全和文明水平的有效工具。通过这些牌匾和图示,施工团队可以更好地了解项目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布局和设计意图,从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施工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违章指挥、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作为招标文件中的一项技术保证条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讯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合理造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第三章 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勘察、设计规范,保证工程安全。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企业提出,设计企业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其安全生产由专项工程的承包单位负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三)

最佳答案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伤事故报告机制:

一旦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相关企业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企业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

对于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还需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目的是保障事故的全面应对和获得上级指导。

事故报告的真实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隐瞒、谎报、延迟报告或阻碍他人报告施工安全事故。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性,以便及时、准确地采取应对措施。

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并确保现场的保护。在必要时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所有可能的物证,以便后续调查。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所有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保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 (四)

最佳答案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除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应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遵守以下规定: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在其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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