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 合同法解释二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旨在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司法标准。该解释自2009年5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提到的“负担较重的债务”是指那些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额外负担较高的债务,并非仅仅指本金数额较大的债务。在若干债务的本金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上述额外负担的差异。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那么应当首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如果数笔到期债务均存在,应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若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额外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抵充。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进行抵充。然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明确约定,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该条解释旨在明确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相同种类债务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抵充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可能负有多个债务,这些债务可能有的到期,有的未到期;有的设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附带利息,有的没有附带利息。在这些情况下,确定给付的具体清偿对象至关重要。如果提供更多具体信息,可以给出更加周全的答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法律另有规定怎么理解 (二)

您好,

这条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规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是合同必备要件。没有这三个要件,合同就不成立。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本条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适用这一条。

本条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目前没有任何实质含义。它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未来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可能出现一种合同,其成立要件多于上述三个要件,那么此时本条规定也依旧可以用,这样就不必再修订本条规定了。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操作,可以提高立法的稳定性,节约法律修订的成本。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好。

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 (三)

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劳动争议类型的案件处理的时候应当视为劳动法当中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比如说在劳动关系还在存续的过程当中发生的工资类型的争议的话,就应当按照主张权利的那天开始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日常生活当中,确实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一些内容比较宏观和抽象,那么此时就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一个详细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二当中所规定的都是对于劳动争议发生的一些事项做出详细规制。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典诚律网希望合同法解释二,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