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工程承发包的概念 (一)

优质回答工程承发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一定程序,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的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以下是关于工程承发包概念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工程承发包亦称工程招标承包制,是工程建设领域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它通过招标和投标活动,明确工程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招标与投标:
招标:是卖方的活动,指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提出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是买方的活动,指施工单位根据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报价,并承诺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目的与意义:
工程承发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竞争机制,使建设单位能够选择到价格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施工单位,从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助于促进施工单位的优胜劣汰,提高整个工程建设行业的水平和效率。
实施流程:
工程承发包通常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等环节。在整个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工程承发包是一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关系的经营方式,旨在通过竞争机制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行业水平的提高。
工程总承包有哪些要求和规定? (二)
优质回答自1984年工程总承包被国务院纳入《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工程总承包在我国逐步推行。发展至今,因立法不足而缺乏指导操作性已经成为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瓶颈。此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几经修改终于出台,有望有力推动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一、工程总承包监督和管理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工程总承包活动,由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监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中,办法删去了意见稿对于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的采用规定,仅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体现了从“政策引导”到“市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推进路径转变,更好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
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中,办法首次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这统一了实践中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不同操作,办法就联合体协议和工程总承包合同做出的相关规定也有助于规范联合体权责划分。
在意见稿“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基础上,办法对于设计与施工的相互促进从资质互认角度进行了明确支持。通过打开资质申请入口,办法旨在引入更多具备设计、施工能力的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领域,以政策支持推动市场发展。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在项目管理中,办法细化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类别,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其中后者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办法补充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这与《政府投资条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一致。
不难发现,办法体现了制定规章的一致性原则,也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严守质量安全等新形势。当然,办法中也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少创新条款,因此部分新型监管方式得以尘埃落定。如围绕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也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以法治促改革,以创新促发展,工程总承包也将走上加速发展之路。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三)
优质回答本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如由国家、集体投资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私人投资、外商投资及境外捐资的建设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下,如确认的抢险抗灾或省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等特殊工程,可不实行此制度。所有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与招标投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域、部门或行业限制,禁止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正当活动。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需按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具备与发包阶段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发包或招标工作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并由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一个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承包单位一般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但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招标可按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分别招标,也可合并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应为主导方式,其他方式需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在开标前需保密。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单位、个人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开标应公开举行,评标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投标单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后保证金退还,未中标者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退还。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需向中标单位支付双倍保证金。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 扩展资料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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