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怎样应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 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 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

(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 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第十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品(含按***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

出厂(口岸)价格

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

30%

2

10元-40元

20%+1元

3

40元-200元

15%+3元

4

200元-800元

10%+18元

5

800元-2000元

8%+34元

6

2000元

194元

注: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应批发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序号

医疗机构购进价格

差价率(额)

1

10元以下

25%

2

10元-40元

15%+1元

3

40元-200元

10%+3元

4

200元-800元

8%+5元

5

800元

69元

1.提高出厂价

2.收编代理商,组建自己的销售队伍 3.转变包装规格,生产较小剂量(包装)产品 4.药企多元化经营,提升财务处理税票能力

我国药品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二)

药品价格分两种。一个是国家定价。一个是企业自主定价。国家定价药品有它的目录,企业自主定价依据的是成本和市场。国家定价药品目录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

(一)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1、药品生产企业期间费用和广告费的计算。期间费用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核定。期间费用中发生的广告费(包括推销费、宣传费等)的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超过部分在核定价格时不予考虑。

2、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考虑到目前多数企业尚未达到GMP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步实施。即1997年降低1个百分点,1998年降低2个百分点,1999年降低3个百分点。

(二)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货价)为基础顺加作价。作价公式为: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制定批发价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药品批发企业凡从工厂直接进货的,必须以实际出厂价格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凡从批发企业进货的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工厂到批发之间最大进销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批发价格。

(三)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零售单位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3)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类进口药品,需在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顺加销差率制定批发价,在实际批发价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

无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含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无税批发价=无税口岸地平衡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1)国内不能生产,医疗,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2)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3)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三、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建立分品种的药品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有关药价的查询。

(二)为避免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出现价格频繁变动,对因进货时间、进货渠道变化而出现的同一品种进价不同的药品,要定期实行综合作价。即按照从不同渠道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计算出综合平均实际进货价,以此为基础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在执行综合零售价格期间,购进同一品种的药品发生价格变动时,按实际购进价格与上期综合平均实际进价的价差,乘以新购进药品在执行综合价期间的销售数量计算出“虚盈”或“虚亏”的金额,计入该品种的帐户,在计算下一期综合平均价时予以冲抵。综合作价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在没有实行综合作价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在同一时间,同一种药品不得出现两种价格。

(三)医疗机构因按实际进价作价减少的收入,在正常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诊疗费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弥补,并与新的作价办法同步实施。

四、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其余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并报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发生的工资性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药物制剂的成本利润率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的控制在5%以内;医疗单位按作价办法定价的可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规定。

五、关于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在国家现行允许进口的药品中,对于使用量大、使用面广、价值高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平衡衔接后,制定口岸地平衡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口药品价值高的要实行低差率。国家统一平衡衔接外的进口药品,委托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地平衡价,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未经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的进口药品,进口企业不得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调拨销售,各经营单位不得作价销售。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制定的进口药品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只能在批发价格内协商作价。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从本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在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从异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价格的基础上加异地到本地的合理运杂费和批零差制定零售价格。

六、关于差别差率。为防止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者盲目追求药品销售差额,多销高价药,加重社会负担,按药品的价值高低,先在零售环节选择少数品种试行差别差率。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低的药品实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高的药品实行低差率。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关于新药价格的制定。凡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报国家计委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后,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核定价格;三、四、五类新药获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按其老药(化学名)价格分管权限核定价格。

八、关于保健药品的作价。保健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凡属于含化学药品成份的保健品执行化学药品作价办法;凡属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药品执行中成药作价办法。

九、关于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药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实际价格等情况,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经营进口药品的进口企业,要将进口药品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把应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格的药品情况审核后,提出平衡价格的意见,一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委托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平衡价格,要在下达文件的同时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和价格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国家计委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级价格目录管理的药品(包括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品种及价格变动情况。《物价公报》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要作为各级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

什么是药品流通 (三)

药品流通是指药品从制药企业到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是药品由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医院或药房)向消费者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各个环节,以及涉及的各方面利益主体的统称。

药品流通的特殊性

药品流通,除了受宏观环境影响外,更重要的是其固有的内在要素和经济特征决定的。

(一)药品流通过程的特点

(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品种多、规格多、数量大、流动性大。根据用户的需要,将来自不同地点、众多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经过组合又重新分送到其他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在药品的购进、销售这个集散过程中,药品的差错和污染等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

(2)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会遇到恶劣气候和其他一些物理的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会引起药品质量的变化。药品批发企业尽量创造良好条件使之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均以包装的面目出现,其质量情况的识别,多数依靠外观、包装标志、文字所提示的品名、规格、有效期、序号、储存条件等作为管理的依据。

(4)药品从生产出来到使用之前,大部分时间是在仓库里存放,仓库的条件对药品质量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由于有这些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存在,因此在整个流通环节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来管理药品,防止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利因素,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不受影响。

(二)药品的消费特点

药品流通的特殊性还表现在消费方式不同与其他消费品:①患者使用药品的间接性。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必须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②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应急性。药品是用与防病治病,而疾病往往具有突发性特征,必须让“药等病”而不能“病等药”,特别是一旦有灾情或疫情,药品的消费需求会激增,因而必须有必要的储备以应供应;③疾病又对药品的特异选择性。药品的用途所防病治病,疾病对药品的特异性选择选定了其功能的专属性,这种特殊的选择作用无法替代,因而要求品种齐全、产销齐全、防止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三)药品市场营销特点

从医药市场的角度研究药品的特殊性,其市场营销特点是:

(1)营销的责任重大。药品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安危,药品的营销肩负着防病救命的重任,因此各国都是制定相当严格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专门法律、法规来引导药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我国现行新修定的《药品管理法》详细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法律程序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2)市场随机因素较多。影响医药市场需求的因素很多,如政策性对药品市场的影响;医师的用药观念对药品市场的影响;药品价格、广告宣传及药品市场的潜在顾客的影响。此外,季节性需求、气候异常引起的流行性疫情,突发的灾害和事故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对药品的需求量增大。而且时间性强,对药品营销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3)营销的集约性程度高。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配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才能保证药品质量;二是必须按药品的理化性能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才能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三是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营销人员,才能保证营销服务工作优质高效,满足用户需要。

我国药品流通的现状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流通过程是指药品从生产商经批发商或直接进入医院药房或药店再到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药品经生产企业产出后,大部分不直接供给消费者,而需经一系列中间商转卖。药品流通渠道的起点是生产企业,终端是消费者。

药品流通渠道是指药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所经过的途径。药品流通渠道主要有四种模式:企业直销制、区域完全总代理制、区域多家代理制、区域分销总代理制。改革开放以后,医疗体制随着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化也逐步改革,药品流通的具体过程和环节的主体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制药厂利用“回扣”提高竞争力

我国制药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医药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在激烈的环境中,并且在利益的趋势下,制药厂为了把产品变成效益想方设法进行促销,并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采取不规范的促销手段,从而造成了医药市场无序竞争、药价虚高等现象。

2.医药公司随波逐流

截止2007年统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6913家,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商34.1万家。作为药品批发商的医药公司,随着药品市场的逐渐放开,批发环节的作用有所下降。一方面制药厂拥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很多药厂倾向于直接向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另一方面为了以更低价格进药和获得更高的回扣,医药,药店也愿意直接从药厂进药。如此众多的医药公司使其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压力,不免动起了“回扣”、“折扣”的脑筋,加剧了药品流通领域的混乱。

3.医院收取“回扣”,过度医疗

在整个药品流通的链条上,医院占了最有利的地位,对于医院来说当前我国的药品市场是买方市场;另一方面,患者的用药通常是通过医生的处方来选择,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医药可以说是这个市场的卖方市场。国家在改革中逐步降低利了对医院的财政拨款,逐渐形成了当前我国医院“以药养医”的体制。2009 年出台的新医改试图改变这种“以药养医”的局面,逐步推行“医药分家”,但是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在来说还是个未知。

我国药品流通的完善对策

1.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医药行业集中度

在产业结构调整上,从发达国家医药工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看,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和企业经济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通过企业之间的购并和联合实现的,而这基本上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我国的医药市场还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随着宏观调控的进行,例如强制推行药品生产GMP认证,药品招标采购等,医药行业会越来越规范。从宏观上,以下几个政策可以帮助提高我国医药市场的集中度:制药企业、批发企业以及零售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改变资本结构单一化的现状,吸引其他行业资金进入医药市场;进一步加强监管,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2.完善物流方式,加强企业绩效管理

我国药品的价格构成为:生产企业30%,中间环节40%-50%(而发达回家只有5%),零售占30%。这其中有流通体制不合理的原因,同时也存在企业物流方式落后,管理绩效低的问题。

可以将电子商务引入到药品流通中,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供应链,包括规划、采购、分销、供应补货、运输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很好的整合。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药品价格机制和监督机制

药价虚高的根源就是药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带来了高额“回扣”,而厂商把这些费用加到成本中提高出厂价,经过流通过程中的层层加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就是天价了。要想遏制这一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禁止医院、医生收取“回扣”的行为。2009 年医改正在实施的医药分家,是个解决“以药养医”这一问题的好办法,同时也应加大处罚力度,越过违法界限者一经查出,则严厉惩处。

此外,国家需要完善药品的定价机制和监督机制,以抽出药品出厂价的水分。

特别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物价部门对药品的成本、定价需进行详细的审核,剔除不该计入药品生产成本的各种非正常开支费用。一方面能够增加药品流通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医疗行业中信息不对称,有效遏止医生通过诱导需求以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进行牟利的行为。

参考文献

隋娜娜,朱虹.探讨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十二五药事管理学科发展与药品监管工作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2011

第八章 药品经营管理.药事管理学.西安交通大学精品课程

3.0 3.1 李亦兵,申甲男.我国城市药品流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11)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价格与广告的管理 (四)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药品价格与广告的管理。首先,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多元定价机制,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而市场调节价则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决定,但须遵守相关法规,不得虚高定价,并严格控制流通环节加价比例。

药品企业需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规定,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成本,并禁止通过名称、剂型等变更变相提高价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回扣销售和价格欺诈,以保护用药者的利益。江苏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用药安全、有效且价格适宜。

药品广告发布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放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对于违规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布警示并暂停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查处违法广告,定期通报查处结果。

新闻媒体和其他广告发布者必须核实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许可或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综上,条例旨在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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