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检察院的监所监督是什么意思?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有哪些
-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内容
- 5、《检察院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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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监所监督是什么意思? (一)

贡献者回答检察院的监所监督是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负责对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负责监督检察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分院。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各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二)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有权提出抗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有权要求纠正;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它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抗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上级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无权直接撤销、改变或者停止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或者抗议,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负责处理和答复。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通知他所在的机关给以纠正;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确认有犯罪事实的时候,应当提起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给以纠正。
公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第十二条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逮捕所作的不批准的决定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或者控告。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的审判,检察长也可以派员参加并且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的时候,检察长应当出席或者指定检察员出席。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
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是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等行为实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内容 (四)
贡献者回答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条例详细规定了其构成、委员资格、名额以及职能。该条例强调了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且委员需具备检察官资格。委员人数通常为单数,最低员额标准根据不同层级有所差异,如最高检为17至25人,县级检察院为7至15人。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广泛,包括审议重大案件、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工作报告等,并有权决定案件、工作规范性文件、检察长的回避等。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本院或检察长发布。最高检委员由最高检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检察院委员则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委员需履行职责,如参与会议、提出议题、检查决定落实等,并需遵守相关规则。会议实行例会制,由检察长主持,特殊情况可调整。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实行过半数原则,委员如有回避情况,应申请并由检察长决定。 条例还明确了复议机制,如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各级检察院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材料审核、法律意见提供、会议管理等。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了1980年发布的旧条例,以确保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检察院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五)
贡献者回答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七是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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