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14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
- 二、扩展至18类不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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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证明不开具--十八类不开证明

导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各种证明来办理各种事务。然而,有些证明其实并不需要到派出所开具,这不仅减轻了派出所的工作量,也方便了群众。本文将详细介绍14类证明不再由派出所开具的情况,以及扩展到公安部规定的18类不开具的证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一、14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派出所不再开具以下14类证明:
1. 身份信息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无需派出所再次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2. 健在、死亡证明:确定公民的生存或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因此这类证明应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3. 实际居住地证明: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对于公民是否实际居住在某地并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实际居住地证明。
4.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此类证明。
5. 身份证相关证明:包括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的证明,以及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通过相关单位的自行查询或公证机关公证来解决。
6. 姓名、性别、民族等基本信息证明:这些信息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均有明确记录,无需派出所再次出具证明。
7. 户口迁移、变动情况证明:这些证明可以由居民户口簿直接证明,无需派出所额外出具。
8.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此类证明。
9. 偿还能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这些属于公民个人经济状况范畴,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0. 亲属关系证明(非历史户籍档案能反映的):对于非历史户籍档案能反映的亲属关系,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公证。
11. 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条件,因此不予出具丢失证明。
12. 人员失踪证明: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畴,派出所无权出具人员失踪证明。
13. 保险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不予出具此类证明。
14.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派出所对于证件、印章是否丢失并不知情,仅负责登记备案,因此不予出具丢失证明。
二、扩展至18类不开具的证明
除了上述14类证明外,公安部还规定了其他4类派出所不予开具的证明,包括:
1.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如个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要求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这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2.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这些证明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出具。
3. 临时身份证明:对于使用身份证明的人员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14类证明不开具--十八类不开证明,典诚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