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强奸罪判那么轻,抢劫罪判那么重 (一)

贡献者回答您好,其实两个罪名的起刑点和最高刑是一样 的,都是三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刑罚都是死刑,为什么一些人犯强奸罪判决会轻判,为什么 一些犯抢劫罪会重判主要是根据犯罪涉嫌人作案时,造成的后果不一样,犯罪情节重的人民法院的量刑时会按照犯罪情节进行判决,并不是这两个罪名一个轻一个重的问题,下面我们了解一下两个罪名的量刑
一、犯抢劫罪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二、犯强奸罪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中国强奸是判三至七年吗?为什么我看到有十年的? (二)
贡献者回答在中国,犯强奸罪的刑罚为3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非传言中的“判三至七年”。
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刑罚会加重至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些情况包括:强奸妇女情节极为恶劣;强奸多人,无论次数或人数,只要达到三人;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二人轮奸;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恶劣的强奸行为包括使用残酷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在性行为过程中对女性肆意践踏;长期多次强奸同一女性;强奸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等特殊群体。
多人强奸不仅限于妇女,也包括妇女和幼女共三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是指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如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
二人轮奸指的是两名或两名男子在同一较短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女性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包括行为人在强奸前或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性行为直接导致重伤、死亡或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杀死被害人后进行奸尸,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而杀害或伤害女性,则应数罪并罚。
其他严重后果包括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婚姻破裂等。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要蹲几年?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要蹲三年10年以下。当然如果对于不满14周岁的女孩进行强奸的情况之下要从重进行处罚,有可能会被排除到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是有可能的。 一、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要蹲几年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要蹲三年10年以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强奸罪是否适用缓刑
强奸罪如果被宣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因为我们缓刑的适用条件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实行缓刑,不需要罪犯在执行刑罚的地方执行原判刑罚,而且是在自己居住的地方接受考察,考察期过了,原判刑罚也就执行完毕了。申请适用缓刑不分性别、地域差别的,只有符合缓刑条件,都可以申请。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于强奸罪所作出的刑法处罚的力度是分为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有一些情况之下它的量刑幅度是非常的,严重的,比如说强奸的孩子不满14周岁,而且强奸多人的情况之下有可能判处他死刑。
涉嫌强奸罪法院开庭了为什么总是不宣叛? (四)
贡献者回答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因此,只要在审理期限内宣判,都是合法的。一般开庭之后,过不了多久就会作出判决,具体什么时候宣判,可以向承办法官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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