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现在要出院了回家之后厂里应该给营养费,护理费,务工费吗,都有什么标准 (一)

工伤现在要出院了回家之后厂里应该给营养费,护理费,务工费吗,都有什么标准

优质回答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览表

本表系作者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作整理而成,自2005年4月1日起适用。

待遇项目 待遇基数 支付标准 享受待遇的相关前提及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支付人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1)要医疗结构的建议休息证明;(2)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及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最多不超过24个月)。

条例31条

二款 办法22条

工伤医疗费

100% (1)路费、医疗费等全额报销;(2)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3)符合规定的康复性治疗,所需费用也予以报销。

条例29条一、三、五、六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补助标准

70%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才有

条例29条

四款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转院交通、食宿费

100℅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在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2)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改为享受伤残待遇;(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新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条例31条 一、二款 意见21条 护理费

护理人员工资

只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士理时才能依规定享有

条例31条 三款

停 工

一 次 性 待 遇 一 次 性 残 补 助 金

一级 本 人 工

24个月 (本栏所引用法条为《条例》61条、11条、办法36条)

(1)本人工资标准为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待遇。

统筹地区一般是指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33条 一款一项 条例34条 一款一项 条例35条 一款一项 办法36条 办法25条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保 留 劳

一级 90%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

月起,接月支付伤残津贴;(3)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

条例33条 一款二、三 项,二款

二级

85% 2014年中考冲刺综合复习指导 北京地区试题 广东地区试题 江苏地区试题

留 薪 期 满 评 残 后

动 关 系 的 待 遇

残 津 贴

三级 资

80%

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基金补足差额;(5)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每年7月1日调整,基数只升不降。

办法25条

四级 75% 五级 70% (1)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条例34条一

款二项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六级

65%

解 除

系 的 待 遇

一次

性工 伤医 疗补 助金

五级 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4个月

(1)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乘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再乘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系数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条例34条 二款

条例35条 一款二项 办法24条

六级 1.2个月

七级 1个月 八级 0.8个月

九级 0.4个月 十级 0.2个月 一次 性伤

残就

业补 助金

年龄 等级 20周岁 以下 20-30

周岁 30-40 周岁 40-50 周岁 50-55 周岁 55-60 周岁 以解除、终止劳 动关系时的当 地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 36个月 30个月

24个月 18个月 12个月 6个月 六级 30个月 25个月

20个月 15个月 10个月 5个月 七级 24个月 20个月

16个月 12个月 8个月 4个月 八级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 3个月 九级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十级 6个月 5个月

4个月

3个月 2个月

1个月

辅助辅助具 按照国家规定

的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条例30条 由单 位或 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劳动能力

鉴定等费用

全额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办法20条

护 理

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 统筹

地区

上年 度职

工月 平均 50%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

(2)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月支付; (3)生活护理费的享受范围为1-4级工伤人员。

条例32条 办法25条

生活大部分 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30%

由单 位或 工伤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一次性支付

因工

死亡

工资

保险 基金 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60 个月

(1)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级政府备案;(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职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条例37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死者本 人工资

40% (1) 邻取抚恤金的亲属为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者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珠具体范围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由 单 位 或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其他亲属 30%

孤老孤小

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特 殊 情 况

发生事故或 在抢险救灾 中下落不明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期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条例39条 再次发生 工伤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依照新伤发生时本人的工资及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新伤发生时本人的工资标准结合伤残等级,按月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27条

条例43条 停止享受 的待遇情况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条例40条

工伤复发 的处理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29、30、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条例61条一款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相关待遇的规定,只适用于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伤残者。

条例36条

农 民 工 《意见》24条: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 1、 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 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 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其 他 权 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综合本法看,此处的请求权应当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中才能行使,见第74条、第8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后,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

5、本表格中所指称的由支付人支付的项目仅适用于于用人单位及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表格所列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孙文斌,维持死刑判决! 附孙文斌案深度案件分析 (二)

优质回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孙文斌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孙文斌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文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源于2019年圣诞节期间,患者家属孙文斌在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急诊科,极其残忍地砍倒了医生杨文。杨文医生在临床一线工作27年后,以这样的方式被凶手杀害。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自2001年以来,至少50位医务工作者因暴力伤医事件而失去生命。孙文斌一家居住在朝阳区定福庄的平房中,95岁的母亲孙某氏长期卧床鼻饲营养,生活质量不高。孙文斌和其母亲在医院急诊科重症监护室共同生活。95岁的孙某氏享受城镇退休老人医疗报销比例待遇,每月享有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费。12月24日凌晨,孙文斌在急诊科杀害了杨文医生。事发后,北京市卫健委组织的专家给孙某氏进行了会诊,孙某氏被转至朝阳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孙文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江西伤医嫌犯曾在医院住院治疗,他为什么会“恩将仇报”伤害医生? (三)

优质回答据媒体报道,1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心内科医生胡淑云在查房时被刺伤,之后立刻进行抢救。

吉水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曾会龙告诉媒体,“行凶的男子一年前曾在我们医院住过院。”

现场的目击者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现场视频视频并描述了事件的经过,“上午9时左右,胡医生和其他4名医生正在查房,突然就蹿出一名男子,男子上来直接朝呼一声的颈部刺一刀,接连背部,胸部,又在颈部刺了好几刀,最后(胡医生)倒在了病床上。”

当日,吉水县公安局通报称,26日9时许,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害他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某升(男,43岁,吉水县盘谷镇人)持械将医院心内科医生胡某(男,38岁)刺伤,随后被公安机关控制。目前,伤者正在接受救治,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虽然其中更深层的原因还未曾可知,但这种解决事情的行为是令人发指的。

医生本就是救死扶伤的,是救人于水火的,怎么能将恩人视为仇人呢。或许情绪、思想过于偏颇,这名男子才走向了极端。

近几年发生了多件伤医案件,曾经的病人持刀相向,寒了众多医生的心。可为什么会造成医患关系的紧张呢?

1.专业知识的不对等

医生是专业人员,经过数年的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救死扶伤的医生。而除了医生,绝大多数人对医学根本不了解,只能依靠医生的专业诊断来治病,由于这方面的不对等造成病人对医生的依赖,一旦发生出乎意料的事情,就打破了病人对医生的信任,一旦产生了怀疑,这种不对等的关系就更容易令人走向极端。

2.经济的差异

医生是个有稳定收入的职业,每个医院中的病人总是络绎不绝,根本不用愁没有生意可做。

而且医院的要是越来越贵,好在国家的政策,可以报销一部分,但是病人还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高昂的费用是承担不起的,因此总会质疑医生所做出的诊断和开出的检查项目、药品。质疑医生是否收回扣,是否过度医疗,就是为了多挣钱,从而对医生产生了怨怼之情。

总之,各种的不平衡造成之今天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而这种情况的转变除了国家的干预外,还需要社会大众的协助,病人与医生静心交流,彼此坦诚,病人尊重医生,医生耐心对待病人,总有一天这种紧张的关系就会和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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