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对帮信罪司法解释二

导语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对社会秩序和网络
- 1、2021帮信罪司法解释(两高对帮信罪司法解释二)
- 2、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 3、最高检帮信罪司法解释二全文
-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 5、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两高对帮信罪司法解释二的相关问答
2021帮信罪司法解释(两高对帮信罪司法解释二) (一)
优质回答一般违法所得处理原则是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以及时返还。如犯罪分子主动退回赃款,可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犯罪所得的财物处理分为三类:一是追缴,对于存留的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随时进行追缴。二是责令退赔,在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时,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三是返还被害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追缴、责令退赔的财物,应根据情况分为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无法返还或为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构成帮信罪的判定标准与处理方式在《刑法》中详细规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涉及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如泄漏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翻供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此罪。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解答或情况分析,建议直接通过法律平台在线提问,以便获得针对性的解答。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二)
优质回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的;
(4)违法所得一万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帮信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条可知,构成帮信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客观上提供具体的帮助行为;
第三、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帮信罪司法解释二全文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最高检滥用职权司法解释: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9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9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或者对3人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四)
优质回答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根据法条可知,构成帮信罪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主观上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客观上提供具体的帮助行为;
第三、情节严重。
(一)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何为“明知”?
笔者认为在帮信罪中的明知应该为明确知道,即在法律事实层面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明知。帮信罪从本质上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其本身就是对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如果将行为人口供中的可能性认知与帮信罪中的“明知”画上等号,将明知认定为可能知道、应当知道,则存在扩大适用的风险。认定为“明知”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即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
在2022会议纪要中,“明知”的标准得到提高,提出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1.强调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都会有避重就轻的心理,往往会作出自己主观上不“明知”的供述,基于帮信罪的特殊性,在证据收集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侦查机关只能通过多次给嫌疑人做口供,最后通过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要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及行为人供述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2.避免简单客观归罪,纠正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为明知。
以往只要发现行为人有出售“两卡”且“两卡”被用于犯罪行为,就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为人在开卡时被明确告知禁止出售、出租、出借等,虽然其违反了规定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也不能就此认定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具有知晓性。要结合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这一违法行为,便上升为刑事犯罪。 3.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发生在亲友之间的两卡行为,往往是没有利益交换的单纯借卡行为,只有在陌生人之间才会出现售卡、租卡等利益交换行为。因此,亲友间一旦出现将卡用于犯罪活动,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要慎之又慎,毕竟双方存在亲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2022会议纪要提到的亲友关系就一律认为无罪,而是要有更严格的标准,综合案件客观证据来判断足以证明行为人是“明知”。
4.关于主观是否明知,2022会议纪要提出了7个判断标准。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手机卡、信用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二)哪些属于“帮助行为”
刑法条文中,提到了一些帮助行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买卖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行为属于帮助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称“意见”)第七条明确了“(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2022会议纪要第四条还提出了一个概念:“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区分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判断帮助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意见》也针对《解释》中的第七条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补充: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的。 2022会议纪要出台后,针对《解释》的第一、二、四项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
1.2022会议纪要明确了司法解释中“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应理解为分别为三个行为人或团伙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帮助,不属于该项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 2.前文提到2022会议纪要对支付结算行为作出了新的定义和限制,也就是说今后行为人单纯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是一种“支付结算”的行为。
3.2022会议纪要明确了“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 此外,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的.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2022会议纪要针对此规定也提出了帮信罪3000元和30万的立案追诉新标准,即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在此需要注意的是,30万和3000元之间是“且”的关系,需要同时满足。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五)
优质回答一、帮信罪的司法解释帮信罪的司法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帮信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1.犯罪主体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的追诉时效
帮信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两高对帮信罪司法解释二,典诚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