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法律制度上有哪着具体表现? (一)

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法律制度上有哪着具体表现?

优质回答在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大诰》上均有这类情况出现。

具体内容我简单说引用一下,挺多的,引自 略论中国古代的重典治吏(褚宸舸)

1、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

首先,它体现在贪罪与盗罪的量刑上。从上古开始,立法中便“盗”、“墨”相提或“盗”、“赃”并论,盖二者侵犯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开始,便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思想,对于盗贼施以重刑。然而从立法中看,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贼为重。这是因为官吏以秘密方式获取公有财物比一般盗窃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官吏的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自身执行公务的廉洁,而且对法律的尊严和政权的巩固建设也是一种破坏。正因为如此,历代对官吏犯赃都处以重刑。如《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疋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

其次,只要官吏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数额和是否枉法只作为量刑的依据。早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8]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酒一斟者,罪至大辟”[9]所谓“枉法无多少,皆死”。[10]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疋加一等,十五疋判处绞刑。即使不枉法,也只能减一等“一尺杖九十,三十疋加役流”因为不管枉法与否,接受贿赂本身就已破坏了当官的廉洁。从理论上讲,不论贪贿多少、枉法与否,都被视为非法而严加禁止,其目的就是使官吏无隙可乘,从而防微杜渐。

再次,官吏不论以任何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所谓好处,都为王法所禁止。以唐律为例,间接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监临之官家人乞借”罪,官员接受管辖下的吏民的肉类、酒食、瓜果一类物品,要以受贿论处,甚至对于离职卸任的官员接受这一类物品,也要以受贿论,只不过按其在职时减三等处罚罢了。目的是防止上级官吏对下属吃拿卡要这种变相的受贿。此外,单纯的请托也构成犯罪。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为法所禁止。请求人无论是为他还是为己,被请求人无论枉法与否,只要口头应允,就构成犯罪。虽无请求,事后受财也同样构成犯罪。在量刑上则区分不同主体和情节,原则上监临之官重于一般官吏,枉法重于不枉法。

 2、量刑上轻重有别,宽严适中。在立法上重典治吏并不是一味的加重刑罚,严刑苛罚,而是需要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以唐律为例,便采用“以赃入罪”,在《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色正赃,也就是六种和赃物相联系的犯罪。明代继承并发展了唐六赃,这就是所谓“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列“监守盗”于六赃之首,突出了对现任官吏贪污的重点打击。六赃除常人盗、窃盗外,就官吏职务犯罪而言,其量刑 体现了如下特点:

 首先,犯罪主体区分监临主司和监临势要。二者处罚有区别。前者指主管人员,后者指非主管人员,但对主司依法办事有影响的,一般指主管上级。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11]监临势要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主管人员同等处罚。但因为监临势要并不像监临主司那样直接侵害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而是具有间接性。因此立法上规定可以“至死者减一等。”[12]

 其次,从犯罪人动机上区分为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就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类似于现在的渎职罪,只是立法上未明确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但从“无私曲者”看来指的是过失犯罪。私罪指的是“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通常指的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在处罚上,依据犯罪人的动机和罪过,公罪要轻于私罪。

 再次,从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上分为“枉法”和“不枉法”。所谓“枉法”就是违反法律行事。“不枉法”则是虽然收受了贿赂,却并不违法行事。从量刑上看,枉法罪重于不枉法罪。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而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13]

 3、特殊的惩治——作为资格刑的禁锢。

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14]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便有禁锢的记载,“在中国秦汉时开始有夺爵免官之法,尤其是汉之禁锢,都与现代之褫夺公权相仿佛”。[15]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住在京城。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16]

 禁锢大抵有两个方面作用。一方面,对官吏实行禁锢剥夺或限制了其再犯。从这一点上说,它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特殊预防。另一方面,禁锢包含了政治上的否定和名誉上的污损。禁锢多泱及子孙,有时株连整个家族。中国古代讲求家族观念,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如果因其一人犯罪泱及家族,对其不啻是最重的否定。因此说,禁锢对于遏制职务犯罪确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但体现了对犯罪官吏本人的否定,而且利用家庭或家族实现对此类犯罪有效预防,效果明显。

贪贿的意思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在古代文献中,“贪贿”一词频繁出现,指的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后汉书·隗嚣传》记载:“上下贪贿,莫相检考。”这句话形象地描述了当时社会上上下下都存在贪图贿赂的现象,没有人监督和纠正。《旧唐书·薛登传》提到:“夫竞荣者必有竞利之心,谦逊者亦无贪贿之累。”这句话强调了那些追求名利的人往往会有贪图贿赂的心态,而那些谦逊的人则不会受到这种诱惑。《儿女英雄传》第五回中也提到:“才得了知县,怎的被那上司因不托人情,不送寿礼,忌才贪贿,便寻了个错缝子参了,革职拿问。”这则故事讲述了一个新任知县因为没有贿赂上司,反而因为上司的忌才之心,被找借口参奏,最终被革职查办的遭遇。

在古代社会,贪图财贿不仅被视为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还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后汉书》中的描述揭示了当时社会风气的败坏,官僚之间相互勾结,无视法律和道德规范。《旧唐书》则通过薛登的故事,强调了谦逊者在官场中的相对清白,而《儿女英雄传》中的情节进一步展示了不送礼金的官员可能会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

贪图财贿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性,还影响了官员的道德品质和国家的治理能力。古代文人通过这些典故,呼吁官员们保持廉洁,拒绝贿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行为不仅能够提升个人的品德,还能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促进社会风气的改善。

在古代文献中,贪图财贿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个人的道德操守,也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性。这些故事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官员廉洁的要求,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严厉谴责。通过这些描述,古代文人传达了对廉洁自律的推崇,希望官员能够保持清白,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

贪贿详细解释 (三)

优质回答贪图财贿,这一词语源自古代文献,它描绘了一种行为特征。在《后汉书·隗嚣传》中,我们看到这样的描述:“社会风气充斥着贪婪与贿赂,上至官员,下至百姓,无人能免于这种互相腐蚀的风气。”这种风气的存在,意味着人们为了获取私利,不惜违反道德和法律,进行不正当的交易。

另一方面,薛登在《旧唐书》中的观点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追求荣誉者往往伴随着对利益的贪婪,而那些谦逊的人则能避免这种贪婪带来的负担,保持清廉。”这种对比表明,贪贿并非仅是个人的选择,也反映出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在《儿女英雄传》第五回中,我们进一步看到了贪贿的现实后果:“主人公刚刚得到知县的职位,却因上司没有接受贿赂和人情,便遭到了嫉妒和陷害,被参劾革职,甚至面临法律的追究。”这警示我们,贪污腐败不仅影响个人前程,还可能引发社会不公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以廉政闻名的宋朝,对品行不过关的官员有何针对措施? (四)

优质回答宋太祖赵匡胤对读书人非常优容,史所罕见,但是,对于贪贿官员,太祖却毫不容情,一律重刑伺候。《宋史太祖本纪》又记,建隆三年八月,蔡河管理所负责押运官物的官员王训等四人往军粮中掺杂糠土,处以在闹市分尸,并知制诰高锡的建议,允许通过行贿得到官员荐举的人反告受贿官员,对受贿官员的仆人、婢女、亲戚、邻居等知情告发者给予奖赏。

乾德二年(964)五月,知制诰(为皇帝起草诏令的官员,品级有高有低,常能升任宰相)高锡受藩镇贿赂,贬为莱州(今山东莱州)司马(州官属吏,正九品)。同月,宗正卿(管理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署宗正寺的主官,由皇族出任)赵砺贪贿,处以杖刑、开除出皇族户籍。三年四月,职方员外郎(兵部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堡寨、烽候及沿边少数民族内附等事的司级干部)李岳贪贿,斩于闹市,曝尸街头。十月,太子中舍(全称太子中舍人,太子宫官员,从五品上)王治受贿杀人,斩于闹市,曝尸街头。

肃贪倡廉是历代最高统治者治吏重中之重的举措,宋朝当然也不例外。不仅太祖如此,后任者也毫不手软。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泗州录事参军徐璧监管国库,受贿制作假账,殿中侍御史赵承嗣监察贸易,贪污公款,均被斩于闹市,曝尸街头。当年六月,太宗颁布政令:太平兴国元年(976)十月以来官员因贪赃获罪者,遇大赦不得“复出”为官。

逢贪必诛,大赦天下而独不包括贪官污吏,官吏一旦因贪贿被查处则“永不叙用”,宋太祖及其后世治吏的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是,从历史的经验看,无效无果却是必然。皇权﹢官僚体系的统治制度不变,官吏自上而下的层级任命体制不变,百姓对官吏没有选举权,更无制度保证社会对官吏的监督、弹劾、罢免权,皇权﹢官僚体系的绝对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如此,虽然一个李瑶倒下,但必然会有无数个李瑶甚至无数个更贪更恶的李瑶生出来,直至将国家盗空,王朝灭亡。中国历史上的二十四朝,不过是循着同一个轨道跑了二十四圈罢了,起点一样,终点、结局亦必相同。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官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