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家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最新版本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由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重新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从而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求最新版本
- 2、剧毒化学品储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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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求最新版本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
剧毒化学品储存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需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且实施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此举措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储存单位需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信息上报至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和监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
通过实施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确保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得到妥善、安全的管理,降低意外泄漏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环境安全。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在危险化学品的接收、发放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确保操作的准确性与安全性,避免因个人疏忽或误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此外,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有助于形成全面的监管网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全程监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剧毒化学品储存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条例,可以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确保人员安全和社会稳定。
扩展资料
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一般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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