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量刑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罚将更加严厉,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偷逃税,简而言之,就是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罪和偷税的区别 (一)

逃税罪和偷税的区别

贡献者回答逃税罪和偷税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律表述和某些法律后果上:

法律表述的变化:

偷税:在《刑法修正案》之前,相关行为被定性为“偷税罪”。

逃税:《刑法修正案》之后,罪名从“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这一变化反映了法律术语的更新和精确化。

行为手段:

两者在行为手段上并无本质区别,均涉及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例如,设立虚假账簿、篡改账簿、擅自销毁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以及未办理纳税登记、已有经营活动但未申报,或收到申报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等。

法律后果:

对于逃税初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若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且已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逃税初犯的宽恕政策,旨在促进税法的公正执行和税收秩序的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逃税罪在初犯规定上给予了一定的宽恕,但逃税行为仍然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数额标准:

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不再有具体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释并适时调整。这一变化考虑了经济生活中逃税情况的复杂性和逃税数额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司法机关灵活应对不同情境下的逃税行为。

综上所述,逃税罪和偷税在法律表述上存在差异,同时逃税罪在初犯规定和数额标准上也有所优化和调整。这些变化旨在更加精准地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并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逃税罪如何量刑 (二)

贡献者回答逃税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基本量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量刑:

纳税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基本量刑或加重量刑的规定处罚。

多次实施行为的处理: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进行量刑。

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旨在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逃税是怎么处罚的 (三)

贡献者回答刑法对逃税的处罚根据逃税数额和占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逃税情况:

处罚:若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一般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罚金。

逃税数额巨大情况:

处罚:如果逃税的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同时占应缴纳税款的30%,则将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同时也还会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上述处罚标准被明确列出,以确保对逃税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有怎样的情形逃税罪不处罚 (四)

贡献者回答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2、缴纳滞纳金;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有怎样的情形逃税罪不处罚

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注意,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1、行为人没有实施逃税的客观行为而不予批准逮捕

逃税罪的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欺骗、隐瞒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具体表现为以下方式: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此行为使得总收支不真实,隐瞒真实的应缴税额,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

2.注意漏税行为、避税行为与逃税行为的区别

漏税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漏报、少报税款的行为。而避税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漏税、避税行为都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与逃税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在办理逃避罪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逃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认真分析行为的性质。比如是否属于逃税犯罪行为,还是一般逃税行为,亦或是漏税、避税行为。

2、行为人虽存在逃税的客观行为,但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虽然行为人实施了符合逃税罪的行为,但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因此,不构成逃税罪,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纳税人,其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在五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在五万元,但是并未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的,不按逃税罪论处。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对此情形加以区别,不符合的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3、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而不予批准逮捕

逃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然刑法并没有对逃税罪的主观目的作出明确的说明,但从其客观行为及性质来看,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因此,对于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只是因为过失而造成了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结果,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逃避罪。

漏税、欠税这两种行为,常常会与逃税行为混淆,但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其中的一个区别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逃税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地逃避应缴纳的税款;而漏税一般都是行为人不熟悉、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或者由于工作不细心造成的漏报或者错报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并非是故意;欠税的行为也一样不是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如欠税人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导致亏损,没有资金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在区别是否构成逃税罪时,需要对行为人主观意图上进行审查,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漏税、欠税,不应以逃税罪论处。

辩护人为此类当事人辩护,在审查批捕环节应该尽力向检察机关释明此关键案情,争取促使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无罪而取得不予批准逮捕之效果。

4、行为人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准确的界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不是法律法规规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逃税罪。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违反行政前置程序而不予批准逮捕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此条款是有关逃税罪除罪条款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是否对行为人构成逃税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此条款前段进行理解,亦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的理解是,逃税案件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即行政前置程序。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先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不可以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前,司法机关的追责行为在后,两者的顺序不能颠倒。

一般来说,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行为人需要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已受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根据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或者执行了决定书的内容,司法机关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当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前段是对逃税罪除罪条款的适用条件作出的规定,而后段则是对前段适用条件的限制。其限制的条件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为处罚。

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逃税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时,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对于未经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逾越行政前置程序的案件,依法不作批准逮捕的决定。

逃税案件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即行政前置程序。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先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不可以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前,司法机关的追责行为在后,两者的顺序不能颠倒。

什么是偷逃税 (五)

贡献者回答偷逃税是指两种违法行为:偷税和逃税。以下是关于这两种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故意欺骗,纳税人会采取隐蔽的手段来避免缴纳应缴税款。例如,通过伪造账目、隐瞒收入或虚构支出等方式,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了解纳税人的真实财务状况,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偷税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纳税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逃税

逃税则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发票或者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税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但与偷税不同的是,逃税可能既包括故意行为,也包括因无知或疏忽而导致的行为。然而,无论逃税是出于何种原因,它都是违法的,并且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总结:偷税是纳税人故意采取隐蔽手段欺骗税务机关,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行为。逃税是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可能包括故意行为或因无知、疏忽而导致的行为。无论是偷税还是逃税,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纳税人应遵守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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