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给无数投资者带来了深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本文将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集资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定义明确,非法占有为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核心要素,意味着行为人在集资之初就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意图将集资款据为己有。
诈骗手段多样,虚构事实为常态
在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使用各种欺诈手段,如编造虚假的项目、虚报注册资本、夸大投资收益等,来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这些虚假的宣传手段往往让投资者陷入误区,误以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从而掉入诈骗陷阱。
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后果
刑罚严厉,罚金与徒刑并重
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相当严厉。根据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罪,还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追缴程序严格,保障被害人权益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查封、扣押、冻结与集资诈骗相关的财产,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将追缴所得返还给被害人。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确保公正、公平、合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集资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
为了防止集资诈骗罪的发生,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集资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界限。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各类金融平台的监督力度,防止其假借合法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执法,可以有效遏制集资诈骗罪的蔓延。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增强识别能力
此外,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也是预防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手段。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高收益陷阱的识别能力。投资者在面对高息诱惑时,应保持理性和警惕,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或法律人士,以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四、全文总结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了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我们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等多方面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稳定、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追缴非法所得,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有望有效遏制集资诈骗罪的蔓延趋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王文卓杜鹃判决如下 (一)
最佳答案杜鹃,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王文卓的妻子。根据百度百科获悉,2019年1月24日,杜鹃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杜鹃于2017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杜鹃以“宝能汽车销售公司”名义,通过提供虚假的“宝能汽车销售公司”购货订单、第三方理财投资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截至案发,“宝能汽车销售公司”共向281名被害人集资累计人民币4,45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至案发尚有本金共计3,653万元未能归还。杜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王文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结果如下:王文卓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杜鹃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浙江“吴英”案,吴英是何须人物? (二)
最佳答案吴英是一个非常能干的姑娘。二十多岁时就有了自己的产业,而后又通过朋友亲戚集资,开创了一个商业神话。她是一个经营奇才,能敏锐地捕捉商机,同时也非常大度和重情义。但不知怎么回事,就来人封了她的财产。她本人已受了五年牢狱之灾,至今还在死审复核中。有很多人为她呼吁,希望能饶她一死。因为她只是借了人家钱,人家也愿意借,她又没有伤害谁。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又如,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但其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也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到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是受害人说了算,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一是为了造成其守信誉和巨富的假象,骗取更多的钱款,吴英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又不买房,参与竞拍土地将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用集资款购买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等,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二是肆意挥霍集资款。吴英本人供认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有1000多万元;吴英喜欢车,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还用集资款进行赌博。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还有大量债务。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集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符。
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被刑拘后,为求立功免死,曾检举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此外,一审前,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要求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说“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谁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为何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
除了对这个年轻生命的惋惜,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通过吴英案的转机看到中国金融改革的转机、中国法制的进步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这实际上是把生命和金钱等同起来。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金钱。“我们俗话说‘杀人偿命’,杀人,还可以说偿命,一命抵一命。但是经济犯罪为什么要判死刑呢?经济犯罪,要知道,一个人贪图的是金钱,你给他最大的惩罚是把他罚得倾家荡产。把他判处死刑了,到底有多大的必要和价值?”法学泰斗张思之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以及大法官的信中写道: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事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另外,如果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吴英案刀下留人,应属合情合理。
易中天有句话,说出了人们对吴英案的心声,也碰触了人们心中最柔软的部分: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说:“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在此前提下,还要立即对吴英执行死刑吗?心智健全,并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说:不!”
吴英死了吗 (三)
最佳答案吴英没有死亡。
吴英,女,汉族,1981年生,浙江东阳人。2005年6月7日,吴英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吴英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但在服刑期间,她可以通过改造自己、积极表现来争取减刑。同时,她的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和关注,也有一些法律专家和人士为她辩护和呼吁公正审判。因此,吴英的生死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据目前所知,她并未被执行死刑。
信息仅供参考,对于吴英的具体情况,需要关注相关新闻和报道,以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法律程序和司法判决,不传播不实信息和谣言。
黑龙江传奇女商人焦英霞,10年诈骗22亿,后来怎么样了? (四)
最佳答案古人云:“君子爱,取之有道!”如果一个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财富,那么他终究会为其付出代价的。黑龙江传奇女富豪焦英霞,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1952年,焦英霞出生在哈尔滨的一个中医世家。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长大后她也成了一名护士,在哈尔滨第七医院上班。后来,她嫁给了一名胃科医生。经过不断努力,38岁的她成了医院的工会主席。两年后,她做了一个惊人决定——辞职备考。焦英霞成功考上了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了班里年纪最大的学生。
1998年左右,焦英霞决定放弃从医,下海做生意。其实,她是有计划的,丈夫和自己都是医学人才,做绿色产品研发,经营健康产业也不难。于是,她花了200万元,创办了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焦英霞是一个有野心的女人,不满足于现状。头脑灵活的她利用媒体为自己免费宣传,大肆宣扬公司的产品和业绩。据悉,她的公司致力于研发有机生态农业和绿色营养健康食品。事实上,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经营,一切都是幌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生越来越受关注。很快,英霞实业公司成了全省农业的龙头企业,焦英霞先后获得“三八红旗手”、黑龙江省2004创业之星等荣誉称号。为了显示公司的实力,她先后注册了英霞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绿色仙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家子公司,把自己打造成一个商业女强人的形象。在媒体的推波助澜和包装下,她成了黑龙江的一个商业神话,身家几十亿。
从2002年开始,焦英霞的英霞公司开始面向大众推出以期权股、入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以此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为了避免资金链断裂,她提出提高利息和高额返奖。实际上,该政策逐渐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本息。当时,有很多人经不住诱惑,选择投资她的公司和产品。紧接着,焦英霞又推出了原始股等多种方式吸引投资,以达到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受害人绝大部分是中老年人,且女性占大多数。显然,她利用了老年人关注健康和养生,以及爱贪小便宜的特点,来达到骗钱的目的。
2008年,焦英霞的公司资金流出现了问题,才有投资者报案。她在10年的时间里,非法集资22亿元,仅哈尔滨的受害者就高达6502人。她费尽心机营造的一切假象,终于露出了真面目。2009年3月,她被公安机关逮捕。2010年11月16日,焦英霞因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想知道吴英案的一些真实内容 (五)
最佳答案1.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再到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经历了极不平凡的三年。她被控以“集资诈骗罪”,在浙江民间金融活动频繁的地区,尽管杜益敏因丽水集资案被判死刑,但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吴英的案件被认为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在警方控制了2年10个月零11天之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吴英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听到了死刑的一审判决。尽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保持镇定,但在被带离法庭时,她流下了泪水。
2. 吴英的创业之路始于美容业。她的父亲吴永正曾在1979年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带到甘肃。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连生了四个女儿。吴英7岁时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认为,四个女儿中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她不想再读书。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3.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4.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5.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2002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2003年8月,吴英盘掉原来的美容店,在周红波家所在的西街,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生意越加火爆。
6. 2005年3月,吴英从别人手中接过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的新老板。在重新装修后,喜来登成为当时东阳条件最好的KTV之一。一个月后,吴英又在东阳开出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此后,她还在义乌开出千足堂分店。吴英被刑拘后,作为唯一没有查封的实业,义乌千足堂直至今年还在吴英父亲的坚持下维持经营。
7. 2006年2月,吴英在母亲老家湖北荆门,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次月,吴英又在浙江诸暨,注册成立另一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本色神话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吴英在同龄者中无疑已是一个佼佼者。
8.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9. 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12.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庞杂的民间借贷网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本色集团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
13. 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
14.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英就此认识林卫平。2006年3月30日,吴英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亿元。
15. 经杨卫江介绍,吴英又认识了杨卫陵,并与其合作投资铜期货。在期货投资出现4740万元亏损的情况下,吴英仍然“信守诺言”,归还杨卫陵等人3300万元投资,并“支付利润”1400万元。此后,吴英又经杨卫陵等人介绍,认识了律师杨志昂,并从杨志昂处借到3000多万元。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16.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
17.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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