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职务侵占与贪污罪是两个常被提及却截然不同的概念。简而言之,职务侵占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而贪污罪则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 1、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 2、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 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 4、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 5、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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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都有差别,职务侵占罪的判刑标准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贪污罪可能被判处死刑。 一、职务侵占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法定刑的规定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职务侵占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虽然职务侵占罪跟贪污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法律规定,国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在认定两罪的时候,主要从犯罪主体上进行区分。
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 公司法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二、侵占行为的表现 职务侵占行为通常表现为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至个人名下,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等,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单位财产的减少或利益损失。
三、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职务侵占的金额需达到一定的法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这一标准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异,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四、主观上存在故意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产权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无意识的失误或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五、法律程序的认定 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这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在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因素。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三)
贡献者回答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3、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虽然都是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但在六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犯罪主体上面,侵占罪要求的是一般主体,但职务侵占罪则就是特殊主体了,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工作人员,而并非一般主体就能够构成。当然,职务侵占罪更多的也是利用自身的职务职权实施犯罪,但侵占罪中就没有这一显著特征。
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四)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六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将面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即一百万的,将面临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一般侵占罪的主要标准,应当在于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如果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则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一般侵占罪。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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