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县拘留所在哪里 (一)

成都郫县拘留所在哪里

贡献者回答成都郫县公安局地址:成都市政府路22号

其监管场所:

1、看守所

负责看守、关押、管教未决犯罪嫌疑人和已决人犯;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2、拘留所

负责对被处以治安拘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进被拘留人员的思想转变;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层派出所(15个)

郫筒派出所、和平街派出所、犀浦街派出所、安靖派出所、德源派出所、唐昌派出所、安德派出所、友爱派出所、红光派出所、团结派出所、三道堰派出所、新民派出所、花园派出所、古城派出所、唐元派出所。

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新民市公安局局长是谁 (二)

贡献者回答新民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

党组书记、局长赵跃: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政委柴智:协助局长抓全面工作,分管指挥中心、政治处、纪检室,联系东南派出所、大喇嘛派出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丹:分管警务保障室、交警大队,联系东蛇山子派出所、陶屯派出所、三道岗子派出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兴:分管巡特警大队、法制室(含控申)。联系姚堡派出所、卢屯派出所、周坨子派出所、梁山派出所。

党组成员孙世刚:分管消防、社区警务、保安工作,联系金五台子派出所、大红旗派出所、红旗派出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曹士璞:分管刑警大队(含案审)、经侦大队、辽河保护大队。联系胡台派出所、法哈牛派出所、张屯派出所。

党组成员、副局长姜勇:分管治安大队、网安大队、内保科,联系柳河沟派出所、新城派出所、西北派出所。

党组成员、纪检室主任王刚:负责纪检室工作。联系大柳派出所、于家派出所、高台子派出所。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吴迪:负责政治处工作。联系大民屯派出所、前当堡派出所。

党组成员、国保大队长颜宪华:负责国保大队工作,分管看守所、拘留所。联系公主屯派出所、新农村派出所。

党组成员、交警大队长郑军:负责交警大队工作。联系兴隆堡派出所、兴隆派出所、罗家房派出所。

想知道: 广州市 花都区拘留所 在哪 (三)

贡献者回答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32号,(花都)坐公交到新田站下车步行1200米!

到旗岭也可以去。旗岭总站 - 旗岭市场 - 旗新 - 新民九队 -这里【 花都看守所 】- 横坑村[狮岭] - 合成村委 - 团结路 - 狮岭皮革城 - 太子广场 - 阳光路 - 狮峰中学 - 狮岭医院 - 狮岭中学 - 盘古中路 - 振兴小学 - 盘古王公园总站 - (共17站).

红棉派出所 那边属于久堂,不如就在 久堂那里坐出租摩托或的士车 直接到旗岭看守所【 花都看守所 】,好近的。没必要在百度网里问了。

是治安拘留,从被抓算应该24小时后已经送往花都看守所了,刑拘就麻烦,6个月后有可能送其它地方了,此资料只能做参考,不能违法或做其它的法律依据。

郫县有几个拘留所 (四)

贡献者回答成都郫县公安局地址:成都市政府路22号

其监管场所:

1、看守所

负责看守、关押、管教未决犯罪嫌疑人和已决人犯;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2、拘留所

负责对被处以治安拘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进被拘留人员的思想转变;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层派出所(15个)

郫筒派出所、和平街派出所、犀浦街派出所、安靖派出所、德源派出所、唐昌派出所、安德派出所、友爱派出所、红光派出所、团结派出所、三道堰派出所、新民派出所、花园派出所、古城派出所、唐元派出所。

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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