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高中女生合伙轮殴拍他人裸照仅判刑1年,处罚是否太轻?
- 2、大连一幼师称希望疫情越多越好被开除,如何看待这样的处罚结果?
- 3、微信转账嫖娼,十天前被查,做了笔录没被处罚,还会处罚吗?
- 4、长春女子敲盆,被拘留7日,这一处罚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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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合伙轮殴拍他人裸照仅判刑1年,处罚是否太轻? (一)

最佳答案在大多数人眼里,校园欺凌是肢体冲突、打架斗殴等,其实远不止这些!更重要的是,无形的暴力——绰号、散布谣言、孤立他人——也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1.事件起因:
2019年6月20日凌晨,由于之前的矛盾,沙某和李某云在白云区嘉禾街附近。李某将她带到附近的公厕,轮流殴打并拍摄殴打视频。之后,沙某、李某和李某带到禾街一路附近的树林里继续殴打。期间,李某被迫脱下衣服,拍下裸照。之后,沙某、李某离开现场,李某被路过的公安人员发现并救出。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法院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名被告人还强迫受害人在殴打期间脱光衣服并拍摄裸照。情节恶劣的,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庭审中,沙某与李某云经教育后,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当庭向被害人道歉。
3、法院判处:
鉴于被告人沙某、李某云犯罪时年龄16岁,不满18岁,应当或者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李某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予以处罚。考虑到本案系被告人沙某殴打,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处罚。记者8月13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沙某的同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为严肃国家法律,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沙某、李某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二个月。
大连一幼师称希望疫情越多越好被开除,如何看待这样的处罚结果? (二)
最佳答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连一名在职幼师发布不文明的言论被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该女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不过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不少网友表示太轻了。
一、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言论
大连的新冠疫情形势非常焦灼,全国人民都关注着当地的疫情,默默地替大连加油,然而当地一名自称是幼儿园教师的女子却公然发布不当言论,希望疫情不要停,希望学生被感染。
此言论立即引起网友的关注,有网友反应此女子确实是幼儿教师,其言论和身份实在不符,言语间此女子并不觉得其言论存在不妥。
二、处理结果公布,家长表示不满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该女子也被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并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供认不讳,也愿意接受处罚。
目前该女子被行政拘留,所在学校也宣布将此女子开除,当地教育系统也表示,注销其相关教师资质,并且不允许其进入教育系统工作。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家长们纷纷表示太轻了,完全不足以抵消家长心中的不满,网友表示在思想道德方面的缺失此女子以后很难找到体面的工作了。
三、胡言乱语背后暴露的问题
其实该女子并不是第一个因为疫情期间发布不当言论被拘留的人,之前也有个例发布同样对疫情防控不利的言论,也被处以拘留的惩罚,作为有文化的成年人,发布这种言论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心态真的无法想象。
作为教师此女子日常教学中是否已经暴露出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作为学校应该如何考核教师的师德和行为规范?如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微信转账嫖娼,十天前被查,做了笔录没被处罚,还会处罚吗? (三)
最佳答案如果已经查实了有嫖娼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会被处罚的,只不过可能是由于目前疫情的原因,当地拘留所不收人,而暂时不予处罚而已。
一般情况下会被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嫖娼的人,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即便情节较轻,也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也就是说,嫖娼的处罚就是拘留15日封顶,当然如果能够认定为情节较轻,可能单处500元罚款。而一般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那就是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还出去嫖娼,那就可能构成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
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执行这主要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21条等条文之中,结合嫖娼这个行为而言,不予处罚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属于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满18周岁,而且是第1次实施嫖娼这种违法行为的;
二是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当然什么情况下构成特别轻微,这个很难认定。如果嫖娼未遂,基本上是可以认定的;
三是嫖娼之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自己行为的,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自首了;
四是嫖娼以后,有立功表现的。主要就是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且被查证属实的。
二者相较而言,不予处罚当然比免予执行好了,不予处罚是直接不决定处罚。免予执行指的是决定处罚了,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年龄较小,而不进行执行。
如果当地有疫情的话,最大的可能性就是由于疫情而暂不执行这是当前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了。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个传染性极强的影响,如果当地有疫情风险,那么当地的拘留所可能暂时不进行收人。
在这种情况下的话,公安机关会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书,但是会在决定书上标明暂缓执行,甚至直接明确载明待疫情稳定以后再予以执行。反正只要是决定拘留了,早晚是跑不了的。
长春女子敲盆,被拘留7日,这一处罚是否恰当? (四)
最佳答案据网友曝料称,长春蓉桥壹号住户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在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西安广场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被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4月12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证实,确有此事。目前,该处罚决定只在小区业主群里进行了通报。
长春蓉桥壹号B区一位居民告诉新闻记者,小区封控管理至今已有30多天了,基本生活物资由政府负责配送,是有保障的。不过居民申报的生活物资,一般来说是必需品,非必需品肯定无法得到满足。
▲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
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相关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疫情期间,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提出合理诉求,保障自身权益?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战胜疫情靠的是大家的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才能迎来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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