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法律责任
- 姐被拘留10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案例分析
- 法律判决的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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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被拘留10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判决结果传出后,网友们哗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法律责任
在人类社会的复杂织锦中,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背负着相应的责任。法律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正常人类的身份”不仅意味着生物意义上的存在,更是法律主体性的体现,要求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对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后果。
姐被拘留10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案例分析
近期,一则关于“姐被拘留10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网友们哗然之余,也不乏对法律判决的好奇与不解。此案虽未详细透露具体违法行为,但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该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了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经济处罚的程度。
法律判决的依据与程序
任何法律判决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它依托于明确的法律规定、严谨的司法程序以及确凿的证据链。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必然经过了一系列调查取证、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环节,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拘留与罚款的决定。这一过程彰显了法治
- 1、案例:男子卧铺车上偷摸美女,被行政拘留10日
- 2、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 3、哈尔滨老人砸晕公交车司机被拘留10日,你赞成这个惩罚吗?
- 4、行政拘留案例
姐被拘留10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判决结果传出后,网友们哗的相关问答
案例:男子卧铺车上偷摸美女,被行政拘留10日 (一)
答在一个深夜的卧铺列车上,一场意外的侵扰在10号车厢悄然上演。凌晨3点,广东广州的23岁美女刘女士,正沉浸在舒适的卧铺中沉睡,却突然被一阵异样的触碰惊醒。她睁开眼,发现一名陌生男子,王某,正在悄悄触碰她的大腿,随后迅速逃离现场。
刘女士在江西九江出发,目的地是广州,10号卧铺车厢的温馨环境并未让她防备。车厢里的男乘客们,都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但此刻,她的宁静却被一个不速之客打破。王某本欲去餐车,却因刘女士的睡姿吸引,竟起了不轨之心,先是轻触大腿,接着胆子大增,竟直接坐在她身旁,实施了更加过分的举动。
刘女士在惊恐中发现异常,大声质问,这使得王某慌忙逃窜。幸运的是,刘女士在清醒后记住了他的体貌特征,并及时向乘警求助。警方迅速在7号车厢找到了王某,尽管他试图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出于饥饿和冲动,但这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构成了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不仅威胁了公共安全,也触犯了法律。根据《刑法》第237条,即使没有暴力或胁迫,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王某两次对刘女士的不适当触碰,都可能构成猥亵罪。然而,鉴于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10日拘留。
尽管王某在事后道歉并赔偿,但他的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教训深刻。这提醒我们,即便面对美色诱惑,也不能忘记尊重他人,更不能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女性在出行时应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安全。男性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也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我们期待每个人都能理解,追求美好应以尊重和法律为前提,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走向错误的道路。
最后,我们希望王某能从这次教训中学习,明白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成为一个理智且有责任感的公民。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二)
答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
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
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
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
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
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
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
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
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
崔某,男,26岁,无业。
赵某,女,22岁,个体户。
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
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
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
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
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
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
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
”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
”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
”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
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
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
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
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哈尔滨老人砸晕公交车司机被拘留10日,你赞成这个惩罚吗? (三)
答哈尔滨老人砸晕公交车司机处理结果来了,老人被拘留10日,不过被砸晕司机表示,这个处罚太轻,后续还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一、案例回顾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有其规定的发车时间和行车,这些都是经过科学计算和规划得出的结论,事件中老人因为行车过慢和司机发生口角,遭到司机反驳后随即拿起随身的手推车对自己进行打砸,万幸的是司机当时发觉异常,提前停车,否则将酿成更大的惨剧。
视频中老人对司机头部进行打砸,导致司机当场受伤昏厥,乘客随即报警,目前给予老人拘留十日的处罚,按照普通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网友的评价
这个事件引起很大的争论,公共交通安全再次被推上热点。
不少网友和司机的态度一致,认为处罚太轻,所以才会有屡次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事件发生,应该尊重乘客的安全,对于危害公共治安的人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是老年人就过度宽容,否则只会助长这种风气。
少部分网友认为,司机不应该和老人争论,而且司机驾驶位没有防护栏,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自己负责对乘客负责,驾驶员应该有更平和、更专业的职业素养。
三、专家的解读
从我个人的角度分析,给予老人的处罚确实相对过轻,而且据当事人反应,司机未接到老人家属的任何电话,所有的医疗费用也是自己支付的。
法律专家表示,司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保留好自己支付的所有医疗费用,向当地相关部门 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老人处罚太轻的问题也可以走相同的途径进行申诉。
行政拘留案例 (四)
答在2006年4月27日,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严建国在带队漳浦县进行工作检查后,发生了不测事件。当晚,他接受了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酒后在漳浦假日之星酒店发生了令人震惊的行为:他侮辱并殴打了一名素未谋面的女子,导致该女子受伤严重,被迫入院治疗。 漳州市纪委的陈荣木透露,录像曝光后,市有关部门对严建国的行为高度重视,表示将给予严肃处理。纪检部门在5月1日和4日进行了深入调查,查看了监控录像,确认严建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9日,纪检部门正式对他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漳州安监局党组也做出了对他进行停职检查的决定。
漳浦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林长盛确认,经审核,严建国殴打他人的事实证据确凿。漳浦公安局绥安分局负责人许达祥宣布,自当天起,对严建国实施了行政拘留,为期5天。警方透露,被打女子陈小凤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同样在2011年6月21日,河南省濮阳市举办的“爱国歌曲大家唱”活动中,一名基层干部在台上对一名女歌手做出了搂抱等不雅举动。据网友爆料,这名男子因此被行政拘留,并且已被免去了职务。濮阳市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透露,该男子的行为在活动现场造成了尴尬,原本计划的3首歌曲只唱了2首,且领导对他的行为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
扩展资料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姐被拘留10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判决结果传出后,网友们哗。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