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

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

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获认可,监狱提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例剖析

引言:服刑改造的意义与挑战

在现代社会,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回应,更是促使犯罪分子反省自我、重拾新生的重要途径。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主要场所,承担着教育改造犯人的神圣使命。孙某的案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现了服刑人员通过积极改造,获得法律认可与人生转机的一个生动实例。

孙某服刑初期的概况

孙某,因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在甲市某监狱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涯。起初,面对高墙电网和严格的监规纪律,孙某内心充满了迷茫与挣扎。然而,监狱管理机关并未因此放弃对他的教育与引导,而是采取了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改造措施。从心理辅导到职业技能培训,从法律知识普及到道德伦理教育,每一步都旨在帮助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激发其改过自新的内在动力。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孙某逐渐适应了监狱的生活节奏,更重要的是,他的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开始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活动,不仅在学习上取得了显著进步,还在日常行为中展现出高度的自律性和责任感。孙某深知,每一次的努力都是对自己过去的弥补,更是对未来新生的铺垫。因此,无论是参加劳动改造,还是参与集体学习,他都全力以赴,力求做到最好。

确有悔改表现,赢得认可

孙某的积极变化很快得到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注意。他们通过日常观察、定期考核以及与其他服刑人员的交流,确认了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孙某不仅在个人品德修养上有了质的飞跃,还在技能学习上取得了突出成绩,甚至在监区的小型创业项目中发挥了自己的专长,为监狱经济的自给自足做出了贡献。这一系列的正面表现,使他成为了监狱改造教育的典范。

监狱提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

鉴于孙某的显著改造成效,监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减刑申请书。申请书中详细列举了孙某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以及其在思想和行为上的积极转变。这份申请,不仅是对孙某个人努力的肯定,也是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成效的一次检验。

法律程序与社会反响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监狱的减刑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法院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监狱方的陈述、孙某的个人陈述,并考虑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综合评估,法院最终作出了减刑裁定,认可了孙某的改造成果,给予其相应的刑期减免。这一裁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监狱改造教育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结语:新生之路,希望之光

孙某的故事,是无数服刑人员通过积极改造获得新生的缩影。它告诉我们,无论曾经犯下多大的错误,只要愿意面对、勇于改正,生命的舞台上总有重新起舞的机会。监狱不仅是惩罚之地,更是希望与重生的摇篮。孙某的减刑,不仅是对他个人努力的嘉奖,更是对监狱改造教育制度的有力证明。让我们共同期待,更多像孙某这样的服刑人员,能够在法律的引导下,找到属于自己的新生之路,照亮前行的希望之光。

哪位知道服刑人员必须就被哪些条件可以不用在监狱服役? (一)

1. 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程序:两年有期徒刑应当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2. 假释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程序:假释依照减刑的程序进行。

3. 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程序: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我只想到三种方法离开监狱。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服刑人员是什么 (二)

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监狱三十八条监规纪律 (三)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4日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

(四)项、第

(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

(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

(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方可减刑;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方可减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对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

法律依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入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监狱监规38条都有那些? (四)

在监狱中,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则。他们首先要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同时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与劳动,表达认罪悔改的态度。

此外,服刑人员需要弘扬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的精神,秉持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的品质。他们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在服刑期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自超越警戒线或进入规定区域,不得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禁止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不得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不得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不得偷窃、赌博,不得打架斗殴、自伤自残,不得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不得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得习练、传播有害气功或邪教。

在日常生活方面,服刑人员需按时起床,按顺序洗漱、如厕,确保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他们必须按规定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并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定期更换衣物和被褥。就餐时,需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集体行进时,应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列整齐。不得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患病时,应及时向警官报告,遵守治疗纪律,不私藏药品。

服刑人员还应主动向警官报告遇到的问题,与警官交谈时要如实陈述、回答问题。在指定铺位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在学习方面,他们应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纠正不良习惯。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努力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优异的成绩。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成为劳动能手,提高就业能力。

此外,他们还需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积极参与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在劳动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时需经警官批准。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确保工具、材料摆放整齐。不得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入监舍。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珍惜劳动成果。

在文明礼貌方面,服刑人员要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保持言谈举止文明,不说脏话、粗话。礼貌称呼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的礼貌称呼。服刑人员之间应互称姓名,避免使用绰号。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非患病或按规定就寝,否则应起立致意。遇到来宾、警官时,应礼貌礼让。

谁知道看守所里的监规? (五)

看守所里的监规:

一、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看管。

二、实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规言行. 六不准。

一、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二、不准传习作案技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

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四、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五、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

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枷带械具,构成犯罪者将依法并案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扩展资料:

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参考资料: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典诚律网关于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