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盗窃车内财物

黄某盗窃车内财物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法制观念:解析黄某盗窃车内财物案例

在人类社会的复杂交织中,每个人都被赋予了特定的社会身份与责任。作为正常人类的一员,我们应当秉持道德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然而,当某些人偏离了这条正道,比如黄某盗窃车内财物的行为,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本文将从正常人类的身份出发,解析盗窃行为的本质、社会影响以及预防措施,并在结尾对全文进行总结。

一、正常人类身份下的法律责任

在正常人类的社会框架内,法律是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尺。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如何,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盗窃,作为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黄某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例,不仅是对财产权的直接侵害,更是对社会规则的公然挑战。从法律角度看,黄某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也是对社会秩序的捍卫。

二、盗窃行为的本质与社会影响

盗窃行为,从本质上说是贪婪与侥幸心理的体现。黄某选择盗窃车内财物,很可能是出于物质需求的驱使或是对不劳而获的错误追求。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经济利益,更在心理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对于社会而言,盗窃案件的频发会削弱公众的安全感,破坏社会的信任基础。此外,盗窃行为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受害者因财产损失而陷入困境,进而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弥补损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三、预防盗窃的个体与社会措施

面对盗窃行为,个体与社会都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从个体层面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关键。车主应养成良好的习惯,如离开车辆时确认门窗是否锁好,贵重物品不要留在车内显眼位置。同时,安装车辆防盗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增强安全性,也是有效的防范手段。在社会层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盗窃行为的严重后果。此外,公安机关应加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社区警务等方式,提高破案效率,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四、道德教育与人格塑造

长远来看,减少乃至消灭盗窃行为,还需从根本上加强道德教育与人格塑造。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承担起这一重任。家庭教育应注重培养孩子的正确价值观,让他们明白劳动创造的价值远胜于不劳而获。学校教育则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界限,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层面,通过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增强社会责任感,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车内财物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的伤害,更是对社会整体

丽水下水道捞出20万现金,真相是怎样的? (一)

近日,浙江丽水松阳县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说他在古市镇某洗车店洗车时,后备箱内的20万现金莫名失踪。民警赶到现场后几经周折,最终在洗车店的泥沙沉淀池中捞出20万现金,原来事情真相是洗车店老板见财起意,趁顾客离开的时候,将其车子后备箱中的几十万现金盗走,并用黑色塑料袋包好藏在泥沙沉淀池里。

洗车洗掉20万现金不久前黄先生在松阳县古水镇某洗车店洗车时,其放在后备箱内的203000元现钞莫名消失。当天下午因为有事,他把车子开到洗车店里就离开了,大概两个多小时后,他回来洗车店取车,才发现后备箱里的钱都不见了。本以为车子放在洗车店里会安全一些,没想到还是发生这种现金被盗事件,询问了一下没找到之后,黄先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生活中的事很多都是这样,本以为很安全的地方却总是暗藏隐患,黄先生的车子放在洗车店里,又有几个员工在给车子洗车,按道理来说外人是不可能把他车里的钱拿走的,那么就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有内鬼,也就是说是洗车店的人把钱拿走了。

沉淀池中找到被盗现金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这起现金盗窃案也颇感头痛,他们首先想到了查看店里的监控视频,可洗车店老板却表示并未安装监控,这就使案件侦破有了一定困难。经过民警反复研判和技术分析之后,认为洗车店老板饶某始终脱不了干系,于是就对其进行了讯问,开始时饶某拒不承认,审讯过程中还想交代轻罪掩盖重罪,告诉民警今年4月份,他曾趁着房东不在家的时候,盗窃了房东的金器。不久后经过民警不懈努力地查找,终于在洗车店内的排水沟中,也就是店里的泥沙沉淀池中找到一个包扎好的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装了满满的一袋子现金,刚好是黄先生丢失的203000元。

洗车店老板被刑拘找到失窃现金后,洗车店老板在事实面前已经无法抵赖,只好承认了自己洗车时盗窃车内现金的事实,为逃避追查,他把现金藏在了下水道中。民警把黑色塑料袋中的现金打开后清点了一下,刚好是黄先生丢失的数量,由于这些钱都是真币,不怕水浸,所以风干后还是能用的,目前盗窃嫌疑人饶某已被民警依法刑拘,具体案情正在侦办中。

青少年因不懂法而犯罪的实例 (二)

偷车十五辆主犯未成年 案值50万盗窃团伙受审

9名男子专门以桑塔纳、微面等车型为目标,仅两个月就盗窃汽车 15辆。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南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孙某等 9人自 2006年 12月至 2007年 1月之间,在市多处预谋并实施盗窃汽车 14辆,在新泰市某地盗窃汽车 1辆,价值人民币近 50万元,后被警方抓获。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主犯孙某及王某表示被指控的 15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有出入,并当庭翻供,两人表示在接受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对案件的表述并不十分准确。

青岛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看不顺眼施暴力三未成年人被判刑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陶某以暴力胁迫方式侮辱这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三被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三年有期徒刑,陶某两年有期徒刑,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少年为上网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因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五名未成年少年竟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日前,这五名嫌疑少年被江门市新会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据了解,十月九日凌晨四时许,江门新会一一零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几名少年在市区一大厦附近鬼鬼祟祟,怀疑在盗窃摩托车。巡逻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五名嫌疑少年,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经初步审查,五名少年男子(十三至十六岁,其中四名为在校学生)供认,自今年初,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有分有合,乘夜深人静,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池,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或废品收购站。

目前,这五名少年和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已依法受到处理。

浙江一洗车店下水道捞出20余万现金,背后有着怎样的猫腻? (三)

浙江的一个洗车店,下水道当中捞出了20多万的现金,在这当中是因为洗车店的老板,在看到车主的车上有大量的现金,就选择偷了一部分下来放进了下水道。当民警在调查后也查询到这20万元背后的事情不简单,所以当即对洗车店的老板做出了拘捕的情况。而这个洗车店的老板在调查后也发现,这个洗车店的老板也并非是第1次有了偷窃的情况。

洗车店的老板偷窃对于这个洗车店的老板而言,他也只是看到了车主车上有着大量的现金,才选择随意的拿下了20万元的现金,当民警再查询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许多网友也都声称这个车主的心是有多大,自己车上丢了20多万的现金也都没有查询到。其实现在的人在洗车的时候都会随意的把车钥匙交给洗车店的老板,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益熏心,才会有了做坏事的想法。

注意自己的财产损失现在一些年轻人在骑车的时候都会把车钥匙交给洗车店的老板,但是也没有检查自己车上究竟是否有贵重物品。如果自己车上有贵重物品一定要及时的拿下,毕竟在面对这样的一些事情时,也并非知道对方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知人知面不知心,所以防人之心不可无,自己意识到自己车上有贵重物品的时候及时拿下来,也能够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盗窃的心理对于这个洗车店的老板而言,许多人也都难以意识到,这个洗车店老板竟然是一个偷窃贼。他不光是偷窃了车主车上的20多万元现金,同时在邻居声称也偷过一些金首饰,在听到这样的消息时,许多人认为车店的老板三观都非常的正。但其实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不要对人因为行业而产生误解,所以在防范他人的时候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伤。

求2010年的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到两个就成 (四)

刘雄等盗窃案

【案 由】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盗窃罪

【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齐国安、陈红、艾湘玲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12.06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法宝引证码】 CLI.C.308583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 声明

刘雄等盗窃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祖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承财。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文忠、刘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等人在郴州、衡阳、江西省永新县等地先后盗窃机动车辆9台(其中1台未遂,追回3台车给失主),总价值为28.58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25.71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万元。被告人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台,盗窃财物价值21.63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2500元。被告人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台,盗窃财物价值10.0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被告人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6.01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被告人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个人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7.5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原判以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抓获经过、通话详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余祖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刘承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黄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刘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刘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没收被告人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被告人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上诉人黄文忠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

上诉人刘琦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开车送人收取运费,未参与作案和分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等人相互纠集一起,先后窜至郴州市、衡阳市、江西省永新县等地,采取撬车锁等手段,盗取他人微型汽车,

共计9辆,价值28.5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四人携带自制的起子和剪刀等工具,乘坐刘琦的出租营运的湘LA8950微型车来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事先由刘承财采好点的该镇振兴北路129号捷培艺术幼儿园。余祖湘、刘雄、刘承财下车后,刘琦将车开走在附近等候准备接应。在该幼儿园内停放了车主陈秋文的一辆牌号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车,刘雄和刘承财望风,余祖湘负责开车锁,在余祖湘将车锁打开后,刘雄和刘承财推车将该车盗走。四人将车盗走后,由余祖湘将车卖给郴州市桂阳县的“宝宝”(另案处理),得赃款50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000元。经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陈秋文的

“五菱之光”牌微型车价值为2.65万元。

2、200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正军与黄承亮(在逃)四人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驾驶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耒阳市大义乡兴隆村3组,发现车主周彦军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湘D8D379“长安之星”牌微型车。刘正军将自己的湘L54952车开离现场附近和黄承亮坐在车上等候接应。刘雄前去停车地点探明情况,在确认车内没有人后,刘雄和余祖湘便开车锁,将车开到刘正军和黄承亮等候的地方后,再把车交由黄承亮开到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随后,余祖湘、刘雄以46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宝宝”,余祖湘和刘雄各分得赃款1500元,刘正军和黄承亮各分得赃款800元。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彦军的“长安之星”牌微型车价值为3.402万元。

3、2009年11月11日凌晨零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来到郴州市永兴县龙山路城北中学左边第二栋居民楼,发现该楼下停放了车主陈林国的湘L5LG18“五菱宏图”牌微型车,刘承财、刘雄、余祖湘三人伺机作案。当日凌晨2时许,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承财和刘雄负责望风,余祖湘将该车车锁套开,由刘承财和刘雄推车,余祖湘驾车将车盗走。余祖湘将盗来的车开到永兴县油市镇后将车交给被告人刘承财开到其村里藏匿。后因他人举报,被盗赃车被永兴县油市派出所扣押并已交还失主。经鉴定,陈林国的“五菱宏图”牌微型车价值为3.36万元。

4、2009年12月3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黄文忠与黄承亮、刘俊青(在逃)、“老五”(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等六人携带万能钥匙、一字起、锐角扳手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沿107国道到京珠高速公路耒阳市公平收费站。临上高速前,黄文忠及黄承亮下车将车牌湘LA9373换成湘DY6622,随后开车经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来到衡南县硫市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六人在硫市镇古山街发现车主陈海华停放在一日杂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和不远处车主欧阳利的一台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六人决定将该两辆车盗走,黄承亮开吉利小车停放在离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等候接应,黄文忠和刘俊青分别到车子停放点的两端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用万能钥匙等工具将车锁套开,“老五”在驾驶室掌握方向盘,余祖湘、刘雄、黄文忠和刘俊青四人负责推车,将车推至安全地段后再将车发动。走了约2公里,余祖湘、刘雄、刘俊青和“老五”下车,将车子交给黄文忠,由黄文忠先把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黄承亮又开吉利小车将余祖湘、刘雄和刘俊青送回到硫市镇古山街上,仍由余祖湘用万能钥匙将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车锁套开,“老五”掌握方向盘,刘雄和刘俊青推车将该车盗走,由刘雄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余祖湘和“老五”、黄承亮、刘俊青四人又窜到衡南县硫市镇中心医院家属楼院内,由“老五”负责偷车,余祖湘和刘俊青负责望风、推车,将车主欧冯云的牌号为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盗走。回到永兴县马田镇后,盗来的三台车全部交余祖湘等人卖掉。第二天六人将卖车所得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2100元钱、黄文忠分得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海华的湘D25756微型车和被害人欧阳利的湘DB2791微型车由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追回,并退还给陈海华和欧阳利。经鉴定,车主欧冯云被盗的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87万元;车主欧阳利被盗的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944万元;车主陈海华被盗的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38万元。

5、2009年12月5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刘琦和“老五”、刘俊青五人携带油压钳和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从永兴县马田镇出发经京珠高速来到衡南县洪山镇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在洪山镇市场附近街面发现车主肖腊元停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在决定盗走肖腊元车后,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雄和刘俊青在车旁边路口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将车锁套开,约10分钟后将车盗走,由刘雄开回永兴县马田镇,余祖湘和“老五”、刘俊青三人将车卖掉。次日,余祖湘将卖车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1100元钱、刘琦分得600元。经鉴定,车主肖腊元被盗的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032万元。

6、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刘雄与“老五”携带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衡南县泉溪镇寻找伺机作案。到了泉溪镇后刘正军开车返回。刘雄与“老五”到泉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泉溪镇医院内发现了车主刘作军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由刘雄望风,“老五”撬开车门将车锁打开,随后,“老五”坐在驾驶室内掌握方向盘,刘雄在车后推车,企图将车推出医院后再将车发动偷走。在推车时发出响声,被车主刘作军发现后呼喊“抓贼”,刘雄与“老五”便弃车逃走。随后,由刘琦从郴州开车将二人接回。经鉴定,刘作军被盗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14元。

7、2009年12月27日晚,刘雄、黄文忠和黄承亮携带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来到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时分,三人在里田镇希望大道发现了车主金云华停放的一台牌号为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刘雄与黄承亮负责望风,黄文忠打开车锁,由刘雄和黄承亮推车黄文忠把握方向盘将车推到远处后,黄文忠将车发动开到永兴县碧塘乡,随后,由黄承亮以1.3万元的价格销赃。刘雄分得赃款4300元、黄文忠分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车主金云华被盗的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价值2.81万元。

综上,共盗窃机动车9辆,其中未遂一辆,追回3辆车已退给失主。其中,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辆,其中未遂一辆,价值25.718万元,分得赃款1万元;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辆,价值21.638万元,分得赃款2500元;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辆,价值10.042万元,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6.01万元,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7.542万元,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秋文、周彦军、陈林国、陈海华、欧阳利、欧冯云、肖腊元、刘作军、金云华的陈述,分别证实其购买车辆时间、金额、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行驶里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被盗时间、地点等情况。

2、证人吴某某、王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海华、欧冯云、刘作军的五菱牌微型车被盗的时间、地点。

3、勘验检查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分别证实原审被告人盗窃车辆犯罪的时间、地点及被盗车辆的牌号、型号等情况。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盗车辆购买时间、地点、金额、车辆型号、种类、发动机号码、保险号码、行驶证号码。

7、衡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及估价鉴定物品清单、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分别证实被盗车辆被盗时的价值情况。

8、原审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9、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盗窃车辆3辆及作案工具即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和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10、通话详单、过境车辆视频资料、车辆出入信息,分别证实刘雄等人跨区域作案乘坐交通工具以及该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口的时间等情况。

11、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供述,其分别对各自参与盗车作案的次数、时间、地点、通讯联系方式、携带盗车工具、具体作案方法以及在作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所盗车的种类、型号、车牌号以及销售赃车的去向和销赃价值、个人分得赃款数额等事实作了供述。

1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刘承财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08年10月5日被释放等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深夜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黄文忠提出,其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经查,在2009年12月27日晚上的作案中,黄文忠实施了开锁行为有其本人和同案人刘雄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判认定黄文忠在此次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黄文忠上诉提出其在该次犯罪中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上诉人刘琦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刘琦参与盗窃3次,价值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刘琦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刘琦的犯罪情节,原判的量刑适当。故刘琦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分别纠集人员,踩点、开锁、销赃,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上诉人黄文忠被纠集参与盗窃二次,在一次盗窃中开锁盗车,起了主要作用,一次只是望风,起了次要作用。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和上诉人刘琦开车接送人,在本案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刘雄、刘正军参与的2009年12月9日盗窃刘作军五菱牌微型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此次犯罪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承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原判对其均适用减轻处罚基本适当。刘正军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其悔罪和以往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对其适用缓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国安

审 判 员 陈 红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雁宾

“下水道”捞出20万现金!民警询问老板不承认,究竟是怎么回事? (五)

下水道捞出20万现金,那这样的话真的是发财了,但是在民警询问的时候,老板居然说不是自己的,20多万呢,老板说的真没错,这个钱真的不是他自己的,是他偷别人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在火车站或者说去坐汽车的时候,都会看到在门口有一个标语,不要以身试法。其实这也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因为做违法犯罪的时候是免不了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到时候自己还会为此而遭遇牢狱之灾,真的是非常的得不偿失。对于这个洗车店的老板,他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留给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话说老老实实做一个小老板不挺好,干嘛非要做违法犯罪的事,这下好了老板做不成了,还为此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对于这20多万元其实是一位客人将车子开到他店里去洗车,结果这名老板看见钱以后,见财起意将车里的现金给偷了。先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在浙江丽水有民警收到了这个报警电话,有一位市民拨打报警的时候说:在一个洗车店当中进行洗车的时候,他自己有将20多万块钱放在车内的后备箱,但当洗完车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这个钱已经不见了,所以选择报警。接到报警,那么对于民警他们也是非常的重视,立马就展开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毕竟这可是20多万呢,是比较巨大的数额。

对于这个店铺并没有这个相应的监控,所以在调查的时候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对于民警来说,想要侦破这个案件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民警并没有放弃,通过了解周围的一个痕迹,同时也调取了周边的一些监控摄像,进行努力的摸查,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走访,就可以做出初步的一个判断,觉得这个洗车店的老板他有比较大的一个作案嫌疑。有嫌疑肯定要进行相应的审问,那么在审问过程当中偷盗的老板他也不承认,但是对于民警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老板最终承认了他偷盗的事实。

偷是非法,偷取别人的一个财物,是违法行为,做生意本来就应该要诚信经营,不要拿人家车上的东西,这是一个歪心思,贪小便宜的结果就是害人害己。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某日,黄某从张菒家中盗走手机两部及现金1500元,当日公安局即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15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