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 二、判决、裁定已生效
- 三、具备法定抗诉事由
- 四、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民事案件检察院受理抗诉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案件中检察院受理抗诉的条件,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一、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检察院受理抗诉的首要条件是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这类争议通常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或者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这是因为这些案件要么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要么其再审申请受到法律的特殊限制。
二、判决、裁定已生效
检察院受理抗诉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这一规定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尊重法院审判独立性的基础上,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合法监督。
此外,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同样不能提出抗诉。这是因为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与判决、裁定有所不同,不适用于检察抗诉制度。
三、具备法定抗诉事由
检察院受理抗诉还需要满足具备法定抗诉事由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主要包括:
1.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者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3. 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如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等。
4.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四、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最后,检察院受理抗诉还需满足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体现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能,确保了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避免了地方检察院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而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发生
- 1、我有个民事案件市一审、二审都败了,后在省检察院抗诉成功,要求重审,重审能赢吗
- 2、抗诉不成功,可以再申请抗诉吗?
- 3、检察院抗诉驳回后如何再申诉
民事案件检察院受理抗诉条件的相关问答
我有个民事案件市一审、二审都败了,后在省检察院抗诉成功,要求重审,重审能赢吗 (一)
答抗诉成功要求重审的案件确实来之不易,重审能否胜诉,对局外人来说很难判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并能在重审时提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其胜诉的可能性也是较大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抗诉不成功,可以再申请抗诉吗? (二)
答一、抗诉再审后能否再次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抗诉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后,不能再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八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抗诉成立的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检察院抗诉驳回后如何再申诉 (三)
答抗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抗诉不支持后应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抗诉,检察院不支持的,还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当事人的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第一,申诉请求的书面呈现——申诉书。当事人抗诉后被驳回,不能再次抗诉。但可委托律师代写申诉书。
第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上申诉书,提出申诉请求,予以依法处理。具体可参照以下的有关法律知识。
有以下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近: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宙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宙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宙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再审驳回后,对对抗诉期限没有限制。但建议尽快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综上所述,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向法院申请再审不成功后的救济途径,一般也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抗诉被驳回后不能再次申请抗诉。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