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不当致死有责任吗 (一)

救人不当致死有责任吗

贡献者回答一、救人不当致死有责任吗

1、合理的施救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因采取的救治措施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主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

4、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救人后被救人死亡在这几种情况下是否有罪? (二)

贡献者回答你举的三个例子是刑法有关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因较为复杂,就不多多展开讨论。若想进一步讨论,欢迎追问。

我先明确,我们讨论的前提是某甲仅仅是通过网络学习急救技能,在路上遇到昏迷的某乙。至于乙为何昏迷,在所不问。

1、在A例中,乙死亡原因(不是其他死因)是因为某甲不慎压断乙肋骨刺中肺部致乙内出血死亡。那么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是某甲既然已经具备了急救常识,应当具备了预见到对乙进行心肺复苏时可能压断乙的肋骨至其死亡的能力。当然,判断的依据还应当包括主观方面的其他事实,比如甲的智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但据你给的素材,本人认为甲是构成过失犯罪的。判断标准是甲是否具备预见到心肺复苏会压断肋骨致人死亡的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在B例中,甲只是粗心遗漏开房气道环节,导致急救效果不佳致乙死亡。那么甲不构成犯罪,原因是甲漏开气道环节并不足以导致乙的死亡,因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急救时,只要漏开气道患者就会身亡,那么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事实是,漏开气道,并不会必然导致患者死亡,所以甲在本例中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民事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根据公平责任的原理,应当适当补偿。

3、在C例中,甲已经开始对乙进行急救,因为劳累(仍有继续救人的能力)放弃急救,乙因为得不到其他救治而死亡。这种情况下,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应酌情减轻处罚。因为此时,乙的生命法益状态的变化完全处于甲的支配之下,如果甲一开始就不去救治乙,那么乙的死亡与甲没有关系。但是甲自愿接受支配乙的法益状态,那么在当时环境下,没有其他人可以救治乙,乙的法益保护完全依赖于甲,此时甲放弃急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若甲因为劳累,丧失了继续救治的能力,则甲无罪。因为法不强人所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因为乙频临死亡的条件不是甲制造的)。

前提2、甲接受过红十字会专业的急救训练。

1、在A例中,乙的死因(不是其他死因)是因为甲急救时不慎压断肋骨致死。那么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断依据如上所述。区别在于,甲接受过专业训练和仅仅通过网络了解急救技能相比较,前者更加能够证明甲具备预见到急救措施不慎会压断肋骨致人死亡的能力,而后者的情况,具备该能力的可能性相比较前者较小。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在B例中,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具备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判断标准与上述一致。

3、在C例中,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断理由与上述一致。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乙因为车祸、遭人追杀等非自然原因昏迷,被某甲遇到,采取急救措施不当而死亡,那么结论又不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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