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其立法解释对于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的立法解释旨在明确法律规定,指导司法实践,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通过详细阐述各项法律条款,立法解释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是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还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二)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应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案件管辖:

告诉才处理案件:涉及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特定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且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决定的案件。

犯罪地定义:明确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自诉案件特殊管辖:港、澳、台同胞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需出示身份证明。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全案管辖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需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即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案件管辖:单位犯罪、国际条约案件、域外犯罪等,分别由犯罪地、被抓获地、中国口岸等相关地点或机构管辖。

改变管辖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处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 (三)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2〕21号

发布日期:2012-12-20

执行日期: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管 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 判

第四节 执 行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旧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 (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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