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划扣后案件会自动撤销吗 (一)

司法划扣后案件会自动撤销吗

最佳答案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 没有犯罪事实的;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案件撤销的条件

1.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2. 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不会自动撤销。只有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没有犯罪现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才会撤销案件,这个没有明确时间限制。

三、民事案件撤销

如果是民事案件,需要原告去法院撤诉才会撤案,或者必须到庭而原告不到庭的,设为撤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

最佳答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撤销案件的几种情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一种重要决定。它体现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审慎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撤销案件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还能及时纠正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公安机关发现符合撤销案件的情形时,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并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冻结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撤销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如果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终止调查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符合下列法定的条件就可终止调查:办案机关认为没有违法事实的;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或者出现了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第二款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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