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罚个别化具体内涵
- 2、刑罚个别化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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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具体内涵 (一)

最佳答案刑罚个别化,这一思想自近代以来不断发展,其核心理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变化,但核心原则始终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特定情况实施刑罚,确保公平与效益。其科学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刑罚个别化以犯罪行为为前提,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费尔巴哈主张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以预防犯罪,强调“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和“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康德则强调,刑罚仅适用于确实犯罪者,即“无犯罪则无刑罚个别化”。
其次,刑罚个别化关注犯罪人身危险性,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例如,共同犯罪中主犯从宽,从犯从重;犯罪后态度影响刑罚,悔改者从宽,顽固者从严;以及根据犯罪分子的恶性程度和改造难度进行区别对待。
最后,刑罚个别化以刑罚一般化为基础,即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价值评价,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程度相符。刑罚一般化强调社会公正,而刑罚个别化则侧重于预防犯罪,预防在刑罚关系中居于从属地位。 总的来说,刑罚一般化是刑罚个别化的基石,没有一般化,个别化将失去依据。刑罚个别化并非否定一般化,而是其在一般化框架下的具体应用。理解并正确处理刑罚个别化与一般化的关系,是确保罪刑关系公正和有效实施的关键。
刑罚个别化历史发展 (二)
最佳答案刑罚个别化的研究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分为两个关键阶段。
在第一阶段,即1870年刑事实证学派诞生前,刑罚个别化主要关注行刑方式的个别化。通过实施分离监禁,刑罚针对不同道德背景的人进行差异化处理,以期通过改变犯罪者的性格和习惯,达到改造他们的目的。
第二阶段则从1870年开始,由龙勃罗梭、加罗伐洛和菲利等人的理论著作如《犯罪人论》、《犯罪人的危险性》和《可罚性理论及自由意志之否定》奠基。他们从犯罪原因入手,批判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决定论”的理论,强调犯罪是内在生理、心理状态与客观环境的产物,主张根据犯罪原因和防卫社会需求来制定刑罚。他们认为,对于具有先天或遗传性犯罪倾向的人,隔离措施和缓刑、假释制度是合理的,因为不同个体的犯罪倾向和后果是不同的。例如,即使两人的盗窃行为相同,但基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性格差异,可能会被处以不同的刑罚,以适应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刑事实证学派强调,刑罚的适用应基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人类学类型,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犯罪人分类是刑罚决定的基础。此外,由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难以立即确定且会随时间变化,实证刑罚制度应遵循对犯罪的不定隔离原则。
综上所述,刑罚个别化的历史发展注重个体差异、犯罪原因的分析和适应社会防卫需要的刑罚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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