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警察说了戴避孕套就不算强奸了 真的是好警察 (一)

优质回答该警察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不是一个好警察应有的言论和行为。

戴避孕套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与是否使用避孕措施无关。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戴避孕套,都构成强奸罪。因此,警察的说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警察应维护法律公正:警察作为执法者,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该警察的言论不仅误导了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也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警察应保护受害者权益:在强奸案件中,警察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然而,该警察的言论却试图为犯罪者开脱,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警察的职责和使命。

综上所述,该警察的说法是错误的,且不符合一个好警察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

钟显聪人物事迹 (二)

优质回答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名女教师被校领导安排陪酒,随后在醉酒状态下遭到乡土管所所长王忠贵的侵犯。这一事件中,当地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的言论引起了轩然大波,他声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试图劝说受害者私了。这一言论在网络上引发了强烈谴责。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强烈反应,是因为涉及的强奸者是政府官员,且手段卑劣。警方在处理过程中,教导员钟显聪的行为显得极为不当,他的言论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尽管在舆论压力下,王忠贵已被正式逮捕,但公众对钟显聪的质疑并未消除,他与强奸者的亲密关系和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成为关注焦点。

尽管法律的公正性不容置疑,但作为人民警察,钟显聪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职责。法律不能成为旁观者,钟显聪可能需要为他的包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回应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公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此案的处理不能仅止于王忠贵的逮捕,还应当对钟显聪进行相应的惩处,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钟显聪最新进展 (三)

优质回答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一名女教师在遭受醉酒后性侵犯的指控中,遇到了当地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钟显聪警官的不当言论。据报道,当女教师向警方报案时,钟显聪竟然表示,如果施暴者使用了避孕套,那不算强奸,建议私了处理。这一言论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

随后,钟显聪因涉嫌在案件处理中表现出的不当态度,被暂停了职务,接受纪委的深入调查。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对此表示,钟显聪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个人偏见,他的言论不仅触犯了法律原则,还误导了公众舆论,对警方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和警方职责的重新审视,强调了在处理涉及人权和性侵案件时,执法人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站着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罪 (四)

优质回答站着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构成强奸罪。具体如下:

1、强奸罪的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2、缺乏暴力证据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女方控告男方强奸,但无法提供男方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证据,那么男方很难被定罪。这是因为在站立的情况下,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很难强行发生关系。

3、案例判决

在具体的案例中,法院会考虑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陈述、现场情况、身体伤痕等。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男方实施了强奸行为,可能会判决男方无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威胁、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

强奸罪的维权步骤如下:

1、立即报警

发现被性侵后,最有利的维权手段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下搜集和固定证据。如果现场情况混乱,不具备立即报警的条件,应有意识地搜集和保存证据。

2、证据保全

不要洗澡,保留带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DNA的物品,使用后带有精液的避孕套、可能沾有精液的内裤、纸巾、床单、毛巾、卫生巾等。留意自己身上的抓痕、淤青等,及时告诉医生或公安人员,让医生或公安人员及时取证,并拍照留存。

3、及时就医

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据,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自身受到的伤害。

4、补充证据

提供与犯罪嫌疑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或暧昧关系的证据,聊天记录、周边朋友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的证言(可要求公安人员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向周边朋友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戴避孕套算不算强奸? (五)

优质回答探讨:戴避孕套是否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强奸罪,法律界对于其定义无疑是一道严肃且备受关注的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进行性行为。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体现在行为本身,还在于其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权的侵犯,无论是否伴随避孕措施的使用。

强奸罪的构成并非以是否佩戴避孕套为唯一判断标准。主体条件是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客体则是女性的身心安全。客观上,无论是否使用避孕套,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实施性行为,即构成强奸。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故意和奸淫目的,而非单纯满足性欲。

然而,当我们探讨强奸罪的定罪阶段时,即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其中,“接触说”强调生殖器官接触即构成即遂,如海南校长案即以此为准;“插入说”则认为生殖器进入阴道即为既遂,即使未发生射精,戴避孕套的性行为同样触犯法律;而“射精说”则以射精作为区分标准,但我国并未这种学说,即使精液未被提取,也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尽管戴避孕套可能在某些学说下影响定罪细节,但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强奸罪的成立主要取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进行性行为,而非避孕套的使用与否。因此,不论是否佩戴避孕套,只要满足强奸罪的四个基本要件(主体、客体、客观和主观),都可能构成强奸罪,且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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