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专利的作用
- 2、保护专利类毕业论文文献有哪些?
- 3、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
- 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的摘要!拜托各位了 3Q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专利的作用 (一)

贡献者回答专利权是最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专利权能够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获取垄断利润、获得政府科研项目资金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评职称、评国奖加分等用途.同时,作为一种财产,专利权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近些年,郑州大学老师一项专利转让获4500万元、大学生一项专利获得120万元投资、农民工发明一项专利卖了80万元的新闻不绝于耳,下面小编就从企业、学校、老师、学生、创业者等多个方向谈一下专利的用途和重要性.如果需要专利的您请与我们联系,有现成专利可获得专利证书,也可以针对您所需要的行业和方向进行专利开发和挖掘.
1.独占市场
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该专利产品.因此,专利有很重要的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关贸总协定中制定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后更加突出了.它把对专利的保护与国际间的贸易相挂钩,强化了对专利的保护力度.
2.防止他人冒充、模仿
一项技术一旦申请专利,无论这项技术通过发表论文,还是参加学术会议或展示会,或以其它方式的公开,均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开,任何人即使通过上述途径学会或掌握了这项技术,在这项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也不能随便使用.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需要专利保护,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需要专利保护,因为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企业应予重视.
3.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利可以使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国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对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政策.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评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在资金、税收、贷款、科研项目资金发放、土地使用等方面都享受特殊的政策或者照顾.
同时,拥有专利可以评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要求必须有专利的企业才可以评选,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收进行减免,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最高可获500万元减免.
4.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一项纯技术不能成为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除外).因此,技术发明只有申请专利,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5.独避免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
虽然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应当在国内没有公开制造、销售、使用过,但由于事后要取得相应的有效证据相当困难,因此,存在他人将你们已经公开的产品(或技术)拿去申请并获得有效专利的可能,甚至倒过来追究你们的侵权责任.
6.专利宣传效果好
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7.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在展览会上,专利权好比是新产品的"出生证",谁拥有该"出生证",谁就拥有了该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展示的权利.否则,随时有被责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机,甚至会被取消参展资格(大型会展一般都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广交会上就施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因此,参展企业对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对由供货商完成研发的新产品则建议其申请专利后再组织参展.
当然,除了所述的好处,还有专利一般还作为企业上市和企业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等等.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专利要运用的好的话,专利对企业的作用不可限量.
保护专利类毕业论文文献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保护专利类毕业论文文献:
期刊论文:
《高压直流输电系统保护专利技术综述》
关键词:直流输电线路;换流器;保护策略
简介:本文综述了高压直流输电系统保护领域的专利技术,涵盖了关键技术和保护策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参考。
《视频通话中隐私保护专利技术分析》
简介:本文分析了视频通话中隐私保护技术的专利现状,探讨了隐私保护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关键技术。
《利用分案申请制度保护专利申请分析》
关键词:分案申请;专利申请;保护
简介:文章介绍了分案申请制度,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如何利用该制度对专利申请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严打侵权制假促网商蓬勃发展——浙江省启动2017年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简介:本文报道了浙江省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的专利保护专项行动,旨在打击侵权制假行为,促进网商健康发展。
《中国古建筑保护专利分析》
关键词:古建筑;保护;专利分析
简介:文章通过对中国专利数据库中古建筑保护领域专利的检索和分析,总结了古建筑保护方面的专利申请概况和典型专利。
学位论文: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成果专利保护探究》
学科:法律(非法学)
授予学位:硕士
年度:2021
简介: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问题,分析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保护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我国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研究》
学科:法律(非法学)
授予学位:硕士
年度:2021
简介:本文研究了我国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现状,分析了传统知识在专利保护中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专利保护下W公司闭环供应链的CSR投入及再制造决策研究》
学科:物流工程
授予学位:硕士
年度:2021
简介:本文以W公司为例,研究了专利保护下闭环供应链的CSR(企业社会责任)投入及再制造决策问题,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参考。
《论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衡平》
学科:法律硕士
授予学位:硕士
年度:2020
简介: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了该制度在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作用,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论保护专利权的请求权体系》
学科:法律·知识产权法
授予学位:硕士
年度:2007
简介:本文构建了保护专利权的请求权体系,详细分析了专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等,为专利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标准。新颖性要求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未在国内或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亦未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意味着,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实际应用中,将失去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权。若某人在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后才申请专利,这将导致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被破坏,专利权无法授予。
创造性则体现在,与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需具备突出的实质特点或显著的进步。这意味着发明不能是显而易见的,而是需要展现出非同寻常的技术价值。实用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这不仅包括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包括经济上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新颖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未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则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实际应用中,将失去新颖性。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确保发明创造未被公开,以避免失去新颖性。
在实践中,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满足这些标准,通常依赖于现有技术这一客观标准。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资料。这包括国内外出版物、已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总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发明创造提供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论文的摘要!拜托各位了 3Q (四)
贡献者回答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专利权的内容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典诚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