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频出,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众多购房者而言,经济适用房不仅意味着价格更为亲民,还承载着他们对稳定居所的渴望。其中,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问题尤为引人关注。那么,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究竟能否进行买卖呢?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也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一)

优质回答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北京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二)
优质回答北京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有限制条件。
(一)出卖的条件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的条件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销售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较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北京二类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三)
优质回答根据华侓网查询显示:北京的二类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这类房产通常是指具有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虽然在产权证上标注为经济适用房,但它们不受经济适用房通常所面临的五年限制。一旦取得产权证,就可市交易。在交易时,除了需要按照商品房的税费标准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之外,还需要缴纳相当于房屋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此土地出让金后,该房产的产权性质会变为商品房。但是,这有条件限制。一、如果已经转为个人完全产权的,这个就完全由个人处置,买卖转让或者赠予等等。这是可以买卖的。二、没有完全产权的有两种情况。1、完全住够满五年的,可以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后可以买卖、转让或者赠予。2、不满五年的,这个还不是自己所有的产权,相关部门是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收回的。这个是不能够由个人买卖的。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1、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可市交易,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入单价的价格出售给满足经济适用房使用条件的人。2、经济适用房满5年以后可市交易,但是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将经济适用房转变为普通的商品房。需要的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3、国家还规定,未满5年就上市交易的,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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