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本地人可以申请吗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本地人可以申请吗

###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本地居民申请资格详解

一、天津公租房申请基本条件

户籍要求

在天津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居民户籍。这一条件是确保申请人属于本地常住人口,便于管理和服务。对于非独立户籍的未婚申请人,通常需要与父母共同申请,但如果父母户籍在六区外或已故,则可单独申请。

收入和财产标准

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需低于规定标准。具体而言,上年人均年收入需在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在11万元及以下(部分条件中提及的人均财产标准为11万元,但更多信息指向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与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的组合条件,因此此处以更常见的组合为准)。这些标准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福利。

住房情况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天津市需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通常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在12平方米及以下。此外,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一定年限内(如5年内),不得有出售、转让或赠与住房的行为,以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租房资格。

二、本地居民申请资格

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

贡献者回答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天津申请公租房条件和要求 (二)

贡献者回答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二)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住房审核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收入审核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示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开具通知单

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

(三)相关规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赁入住

(一)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申请人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三)缴存租房保证金

申请人在选定住房7日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四)签订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协议书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公租房申请 (三)

贡献者回答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天津市内申请条件

户籍要求: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且家庭成员原则上在二人(含二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六区户籍已满三年(具体要求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收入及住房条件:

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需同时符合准入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名下无单独购买任何房屋和本市共有产权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非公有住房。户口在外环内的家庭申请人名下不能在本市自有住房市场登记过户时间未超过一年的车辆,或过户时未达到当年申请标准的私有车辆。

其他相关条件:

不能单独拥有其购买或登记的首辆私有车辆或非住房经营注册车辆。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分配。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稳定就业及居住要求:

在天津市具有稳定工作一定时间,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满足公安部门认定的本市外来人口居住登记或暂住证明等相关条件。

社保及养老保险要求:

需要提供社保及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外来务工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定年限(如一年)。

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在中心城区长期居住的居住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资格证明原件。提供一年内正常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原件材料,并通过人才发证部门进行认证。

三、注意事项具体的申请条件与流程可能因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当地政府的最新公告为准。申请人需要在天津市工作相对稳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审核,建议提前了解并准备相关材料。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获取最新信息,建议前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询或直接咨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天津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天津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有: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等。

一、天津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二、天津公租房法律依据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

(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租的实行确实解决了一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但公租房资源也是有限的,所以设立一定的申请条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涉及到天津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申请人规定的,天津市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了规定,居民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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