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简要历史沿革 (一)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简要历史沿革

优质回答改革开放前期,国家的企业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要的两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产权界定为集体所有,可视为全员持股最早的雏形。

我国员工持股制度主要有两种产生路径,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员工持股制度,二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中的员工持股制度。

中国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来自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制是需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建立新规模经济的产物。所谓“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而资本合作则采取股份的形式,且职工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的一种制度。因此,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以员工持股为基础的,而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也以此为核心,1985年,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985〕1号)中首次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是员工持股制度在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中产生的开端。

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员工持股制度并行产生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员工持股制度。1992年5月15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1号)出台,对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了相关规定,是我国国家层面对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最早规定,首次认可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法律地位[1]。当时,《公司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这种意义上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完全是资合公司,可以视为全员持股中,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一种形式,本质上也是“资合”与“人合”的有机结合,总体上属于“合作模式”的企业。

1993年3月1日,原轻工部颁发了《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从农村企业扩展到了轻工系统的集体企业,同时规定了企业中员工持股的股权设置、股金认缴、退股、股金分红等问题,开启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员工持股制度的小范围探索阶段。

1994年10月7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进一步将股份合作制推行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服企业),并同样规定了企业中员工持股的股权设置、股金认缴、退股、股金分红等问题,此外还对员工股的产权界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劳服企业对于有效解决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8月7日,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明确要在城市的各个行业企业中发展股份合作制,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投资入股的形式、比例、转让、分红问题加以明确。

与此同时,我国股份公司中的员工持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为了使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有法可依,我国行政机关相继发布股份公司中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该等持股形式主要体现为职工持股会。

按照时间线索来看,1993年7月30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定向募集管理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操作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方式、审批、转让、管理等。

1994年6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的批复》(国函〔1994〕54号),将试点范围限制在外经贸企业,同时对《定向募集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更新,其中也不乏突破性改变,如建立职工持股会制度,规定由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又如将《定向募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职工持股三年后可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变更为内部职工股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继承。

这段时期,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保持比较慎重的态度,也对特定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清理和明确,员工持股在上述两个规定颁布后,整体处于谨慎推进阶段。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对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2006年,国资委先后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第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申报、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内容。2008年10月21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进一步细化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上述三个规定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优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强调。

2016年3月1日,《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生效,对激励对象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与方式、激励方案的制定与审批等进行了规定,但将企业类型限定国有科技型企业,并提出了两类激励方式,五种激励模式,扩大了包含股权激励以外的激励模式,对于提振科技型企业的激励方式提供了非常好的实施路径。

2018年9月18日,《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发布,该通知扩大了财资〔2016〕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同时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201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发布,在中发〔2015〕22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的条件、数量、持股员工的范围及出资、入股价格、持股比例与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还规定了员工股权的管理与流转、分红、破产重整和清算等问题。不仅如此,该文件还对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如试点企业数量、员工持股方案的内容、报批备案等)有了进一步规定。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是对我国多年来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凝练与总结,也是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详细可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规定。

2017年11月29日,《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发布,打破了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对试点企业数量的限制,对国企混改中的员工持股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9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针对双百企业股权激励事项进一步做了相应规定。

2019年10月24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该规定对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措施,现阶段,股权激励制度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企所有权结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立法的不断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必将在过去的实践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企业良性发展的作用。

职业经理人证书有用吗? (二)

优质回答职业经理人证书有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是由中国联合会颁发,是评职称、升职、单位考核的有力依据。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像竞聘上岗,做管理工作都要求必须要拿这个证的。

职业经理人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综合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合格。专业能力考核主要分为业绩报告评估与综合评审、管理能力素质测评两部分。

职业经理人第一类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全国性团组织、行业组织,其中包括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建筑行业协会、以及各省市的企业联合会认证,如: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第二类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经理人国家资格认证。

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由职业道德、知识、能力和绩效四个要素构成资格评价体系。职业道德和绩效在体系中为通用要素,职业知识和能力要求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为三个级别: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以此提升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的手段和方式。

一文读懂国企改革发展历史 (三)

优质回答国企改革发展历史简述如下:

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并无专门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

改革探索阶段:国企改革成为经济改革的重点,尝试了“集权放权再集权再放权”的模式,为后续的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监管体系建立阶段:

1987年:深圳成立全国第一家专门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始探索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和集中使用。198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旨在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解决国资监管的复杂局面。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颁布《公司法》,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础。1994年: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开启了国企股份制改造之路。

监管体系调整阶段:

1998年: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中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

深化改革阶段:

2004年:国企改革涉及董事会建设、聚焦主业和国企党建问题,宝钢成为我国第一家外部董事超过50%的企业。2005年:要求央企聚焦主责主业,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动态调整。2009年:提出市场化用工机制,强化岗位绩效管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2014年: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推动改革实施落地。2015年:发布“中发[2015]22号”文,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形成国企改革“1+N+X”政策体系。

综上所述,国企改革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探索、调整和完善的过程,旨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国企竞争力和效率。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什么意思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意思是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这一制度安排,最早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中,《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正式提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概念;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不断细化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