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 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解析

劳动法实施细则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细则不仅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关键环节,还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将对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全文进行简要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规。

一、总则与适用主体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此细则。

基本原则

细则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适用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情形。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024年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

优质回答2024年劳动法实施细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与劳动法相关的实施规定组成。这些细则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展。

首先,在工时制度方面,劳动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可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并防止过度劳累。

其次,在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方面,实施细则也有详细规定。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此外,劳动法实施细则还关注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例如,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

总的来说,2024年劳动法实施细则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明确工时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以及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具体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同时,这些细则也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二)

优质回答1.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实施细则。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实施细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该法。

3.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6.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8.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9.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3.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5.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6.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7.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8.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1.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3.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4.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6.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7.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8.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9.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0.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4.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5.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8.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5.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细节。以下为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指出,在劳动合同订立至用工之间,如果双方决定解除合同,只需承担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医疗费用等其他责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表明,如果劳动者在用工后的1个月内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强调,若用人单位在用工后1个月至1年之间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并补签合同。若劳动者拒绝补签,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并根据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指出,“职工名册”应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住址、就业方式、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计算应自用人单位开始用工时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用工时间。

第十条解释了当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签署书面合同,随后补签时,劳动合同期限应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并且如约定有试用期,试用期亦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解释了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情况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二条说明,如果劳动者因特定情况需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三条描述了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留用劳动者时,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合同,并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四条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时,除合同期限外,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指出,政府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提供的公益岗位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说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相关事项应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若注册地标准更高,双方可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出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培训费用时,视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费用、差旅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解释,当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时,劳动合同将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此规定。

第二十二条说明,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时,可约定在终止合同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变更工作岗位,但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时,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中止或部分中止合同履行。此情况适用于劳动者应征入伍、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失踪但未被宣告的情况。中止期间,双方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因应征入伍暂停的除外。中止情形消失后,除非合同无法履行,否则应恢复履行。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合同,与法抵触的部分无效。

劳动法实施细则36条 (四)

优质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国家实行的工时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工作时间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因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以及工艺中断时间。

3. 国家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规定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据此推算,每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4. 用人单位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5. 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

6.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前提保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典诚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