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从事特定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作。

经期特殊保护:

禁止在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为了确保女职工在经期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保护,避免身体健康受损。

怀孕期间的保护:

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受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限制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安排。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胎儿的正常发育。

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同时也为新生儿提供了必要的照顾时间。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婴儿。

这些特别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福祉。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规定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待遇;

严禁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解雇其劳动合同;

对于哺乳期未满1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及超时加班;

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并禁止女员工受到性骚扰的现象发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三)

优质回答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2、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的禁止情形: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综上所述,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几条不含附录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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