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一)

优质回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办案指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的核心内容,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争议办理质效,我们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9月11日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办案指导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高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办案指导,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案指导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仲裁委员会统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政策)适用;
(二)指导仲裁委员会规范仲裁程序执行;
(三)指导协调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争议(以下简称重大争议)的办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办理重大问题;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办案指导工作时可以综合采用督促检查、提示提醒、工作建议、协调合议以及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统一法律政策适用
第五条 省级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以适时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等方式,为仲裁办案提供指引,及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在办案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不明确、法律政策理解不一致、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第六条 省级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发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类案处理标准。
第七条 省级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适时发布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供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参照适用。
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发布典型案例供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参照适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发布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
规范典型案例的案件选择和编写体例。典型案例应当从仲裁办理的结果已生效的真实案件中选取,案件应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政策适用准确、程序执行规范,且导向正确,有效发挥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发布的办案指导文件、类案处理标准和典型案例,发布前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的至少提前15日报各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发布的典型案例,发布前应当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仲裁委员会不得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类案处理标准和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仲裁类案检索数据库,编制仲裁办案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并动态更新。
省级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有效运用仲裁类案检索数据库和仲裁办案法律政策适用标准。
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
优质回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仲裁申请书;
2、合同正本或副本;
3、仲裁协议;
4、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证据材料;
7、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4规定受案范围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受案范围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关组织跟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跟用人单位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规则有哪些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争议或者聘用合同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但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受限制的,一般劳动合同争议或聘用合同争议,在未经仲裁之前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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