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 (一)

优质回答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出发点是对案例提出如下问题,即“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
(1)“谁向谁”(Wer von wem)。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题时须明确权利人针对哪一个义务人主张请求权。
(2)“请求什么”(Was)。这一步是审查当事人主张要求什么,例如支付买卖价金、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
(3)“依据什么”(Woraus)。权利人主张的内容须以某个法律规范为基础,能够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称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包括构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两个部分。构成要件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由数个要素组成(可分解为t1,t2,t3……)。法律效果是满足构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对应着请求的内容。
1.案例事实的核心
2.纠纷的类型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与否定确认之诉之别,分别用以确认法律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
确认之诉的实体规范基础如:
须遵循如下三个步骤:请求权是否产生?请求权是否消灭?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首先,从积极方面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假定)可运用的请求权基础。如果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每一要素都获得满足,可以判定请求权成立。
其次,从消极方面审查,案件事实中有没有权利产生障碍的抗辩事由(权利阻却之抗辩),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20条)、意思表示无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民法总则》第158条)等。
审查有没有导致已经产生的请求权发生消灭的后果,即考虑权利毁灭之抗辩。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审查有没有阻碍请求权执行的事由,即权利障碍之抗辩(私法上的抗辩权)。抗辩权须被告主张才可适用,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人身性给付或履行费用过高之抗辩权(《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等。
(1)合同请求权
合同请求权可分为原初的给付请求权和次生的救济性请求权。前者例如《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135条的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第159条的出卖人价金请求权。后者例如《合同法》第107条的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11条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后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合同法》分则规定具体合同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于此不一一枚举。
(2)类合同请求权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但当事人基于缔约磋商应尽到照顾、保护缔约对方权益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其接近合同请求权,因而紧随其后予以审查。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类合同的请求权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请求权,第43条规定缔约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合同或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向二者主张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因代理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得请求其履行债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
(6)不当得利请求权
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什么
1.主给付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次给付请求权
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结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审结时间 2010年4月15日)
瑕疵履行 :《合同法》第111条【瑕疵履行】
承受人权利 :《合同法》第155条【承受人权利】
缔约过失 :《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
无权代理 :
无因管理 :《总则》第121条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妨碍预防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不当得利:《总则》第122条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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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什么是请求权基础 (二)
优质回答请求权是权利分类的一种类型。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权利可作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之分。
依照《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定义,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从实现方式来看,请求权与支配权相对。典型的请求权是债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请求权以及继承请求权。就概念而言,请求权较之债券更具有一般性。但实际上,请求权的基本框架系以债券为模型建立的,权利救济时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亦是以债券为核心。因而,如果不严格计较概念之分,请求权与债券可以做同义语使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性: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的人行为的请求,而非对特性标的物的直接支配。2、合作性:仅凭借权利人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做出请求之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与之配合。3、非排他性:请求权所针对的客体是义务履行行为,而义务无妨多次负担,并不具有如同特定物的唯一性,故而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数项不兼容的请求权。4、平等性:既然请求权效力不排他,同一标的物上的数项权利理应相互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均不具有对其他请求权的有效效力。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请求权基础理论即旨在权利救济,给权利之私法救济以可能。私法领域内,权利遭受侵害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想法院起诉,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的,法官的思考进路就代表了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依照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其中,需要执行、同时也是对于权利救济最具普遍意义的,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旨在实现实体请求权,在此意义上,请求权构成权利救济的核心概念。
类合同请求权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462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按效力划分. 可以分几类 (四)
优质回答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有效合同,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其主要特征包括: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包括: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的撤销需由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主张或行使这一权利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对此请求作出判断、认定和处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了对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应属形成权。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四类,每类合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都有所不同。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类合同请求权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