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律师条件

### 特许律师申请条件解析
在法律行业中,特许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执业身份,承载着为特定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业支持的使命。本文将围绕特许律师条件
展开详细讨论,旨在为读者揭示成为特许律师所需具备的各项资格和要求。国籍与宪法拥护
首先,申请成为特许律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这一要求确保了特许律师身份的合法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此外,申请人还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作为法律从业者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了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在教育背景李国机事务所历程 (一)
答1988年5月28日,诞生了国内首例以个人律师命名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自此开启了它的历程。这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个新起点。 2002年9月,随着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各界的广泛关注,事务所进行了重组。资深律师吴钟俊、徐瑶棋、邬华良和杜建人等成为新的合伙人,共同推动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
在过去的15年里,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服务了包括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上海电真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上千家企业,如玉佛寺、上海作家协会和中国画院等文化机构。他们还曾担任过市政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律师顾问团的顾问,以及上海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的成员,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得到了广泛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事务所曾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游本昌诉《每周广播电视》报名誉侵权案(被评为优秀案例),以及周志远妨碍公务罪辩护等,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上的实力。律师们还代理过杨怀定诉上海申银证券公司侵权案等知名案件,赢得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媒体领域,合伙人邬华良于2002年11月成为东方广播电台“安家热线”节目的嘉宾,全所律师自2002年12月起积极参与《东方大律师》节目,通过电波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事务所的律师们还担任《上海法治报》“消费门诊”专栏的特约撰稿人,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导。 在公益方面,事务所在2003年赞助了宋庆龄诞生110周年和中国儿童癌症基金的义演活动,显示了其社会责任感。合伙人吴钟俊则在同年当选为上海市虹口区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体现了其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和公众认可。
扩展资料
解放后律师制度创立之初,李国机律师成为新中国第一代律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又成为律师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批复出的律师;在改革开放的热潮中,他创建了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一生承办了无数案件,有许多是颇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如令李国机律师一举成名的“四明堂案”,又如“台湾特务李俊敏案”、“游本昌名誉侵权案”、“李宝善被诽谤案”、“杨百万被侵权案”、“刘海粟遗产继承案”等等,在社会上赢得良好声誉。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机制和特约检查员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 (二)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
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04年5月1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监督员正确有效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以下简称自侦案件)实施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人民监督员的产生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的员额配备:省人民检察院为9至13人,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一般为9至15人,开发区检察院为7—1 1人。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珠,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较交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也可以对本地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二)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
(三)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
(四)不得私自会见所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五)不得实施其他违背公正监督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可以主动辞去职务。
人民监督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刑事追究或者出现其他不
宜履行职责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解除其人民监督员职务。
人民监督员缺额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
增补。
第四章 案件监督提起程序
第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首次讯问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有何意见,并如实记入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人员应于二日内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交侦查监督部门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须在侦查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将《维持原逮捕决定意见书》,连同认为需要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五章 人民监督员小组
第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入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职业、法律工作经历和水平以及监督案件的具体情况等,科学合理配置,在二日内确定三名、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组成人民监督员小组,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告知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小组应推荐其中一人主持监督。推举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派员主持。主持监督人负责组织协调、主持评议会议、统计表决结果、反馈监督意见等项工作。
第六章 人民监督员的回避
第二十条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没有自行回避的,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 .
第二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告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复议申请报告检察长,由检察长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回避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确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第七章 评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
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检察官提问,检察官应当认真、准确回答;
(三)案情重大复杂,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参加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所监督案件律师意见的,应由主持监督人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告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立即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但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应由侦查部门安排;必要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四)案件监督工作的过程,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由主持监督人审阅后签名。
第二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独立评议。由主持监督人负责召集。对独立评议情况,主持监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保存,也可以要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保存。
(二)表决。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人民监督员独立填写《人民监督员表决票》。主持监督人负责汇总、统计表决情况,当场宣布结果,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三)填写意见。表决意见形成后,主持监督人应当填写《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书》,当场交由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所有人民监督员审阅签名。
(四)移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签名后,主持监督人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八章 监督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书》后,应立即将表决意见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的蒽见及其理由,并在三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并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监督程序自动终止;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但依法应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立即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人民监督员已监督的案件,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列席会议,并就案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不能作出决定的,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
第二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于二日内向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告知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案件监督程序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书》和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及时移交接受监督的案件承办部门存卷归档。
第九章 复 核
第三十一条 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在三日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监督员提出复核要求,应当填写《人民监督员要求复核意见书》,经提出复核要求的人民监督员签名后,交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填写《移送人民监督员要求复核意见书》,并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监督员要求复核意见书》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交侦查监督部门;
(二)撤销案件的,交相应的侦查部门;
(三)不起诉的,交公诉部门。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提请复核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不同意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将有关复核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第十章 监督期限
第三十五条 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经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并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监督程序未结束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
第十一章 其他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监督的,应当写出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交侦查监督部门;
(二)超期羁押的,交监所检察部门;
(三)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四)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交监察部门。
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供书面办理结果。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及时反馈人民监督员。
第三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监督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经检察长批准,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案件质量检查、办案安全防范等执法检查活动;
(二)执法检查中,人民监督员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填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登记表》,并及时报告检察长。
(四)人民监督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转交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材料。对人民监督员转交的检举、控告材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填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登记表》,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本院人民监督员对下级检察工作的书面监督意见,应当在三日内转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章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的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遇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二日前,应主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指导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监督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在案件监督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将案件监督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安排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
(二)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睥协调工作;
(四)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第四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每半年应向本院全体人民监督员通报一次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监督案件的执行和督办情况。’
第十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第四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同级地方财政列入零基项目预算。
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经费专款专用,由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
第四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的监督活动不受干预;依照法律独立评议和提出的监督意见不受追究。
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意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为了确保执法公正,完善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充分运用特约检察员的知识优势和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有利条件,加大对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力度,我院在区委统战部的支持、帮助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本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本院特约检察员的条件、产生的程序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中该规则详细地规定了特约检察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业务学习、检察工作调研,了解掌握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参与研究有关政策、法律和本院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
二、对检察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在15日内反馈调查或处理结果;
三、参与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接待工作,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及相关材料,按不同管辖范围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二月内反馈结果。
同时从四方面对特约检察员进行组织管理:
一、组织特约检察员定期挂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各业务部门在接到特约检察员反映和所转递受理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应依法及时认真办理;
二、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向特约检察员通报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庭审观摩,提供学习材料,由有关部门向特约检察员介绍检察业务情况;
四、听取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我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的实行,完善了本院的规章制度,深化了检务公开,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 (控告申诉科)
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三)
答贪污腐败会严重影响和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因此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具有什么重要意义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腐败严重影响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这就要求必须要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
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途径。发展民主政治,就是使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参政权和议政权,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真正落实。监督权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监督的一大优势。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职务,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监督,能够加强国家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从而使依法行政的原则在现实行政行为中得到贯彻。首先研究解决行政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条文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或发现有过时或违法时,应及时研究解决。指导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活动,处理监督对象在行政执法中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行为。
二、行政监督有哪些
1、内部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各种监督组成的有机统一的体系。
2、外部监督:
(1)外部权力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2、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
法律规定: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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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绍智任职履历 (四)
答武绍智先生在中国法律界拥有丰富而显著的成就。他的职业生涯起步于1979年至1983年,那时他成为中国首批法学学士,为他的专业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88年,他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开始了他的专职律师生涯,凭借卓越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他迅速崭露头角。1999年,他荣获了政府授予的高级律师称号,成为当时备受瞩目的“中国最年轻的高级律师”,这一荣誉无疑是对他在法律界的杰出贡献的认可。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武绍智先生多次受到业界的高度评价。2004年至2008年间,他连续五年被《中国法网》评选为“十佳律师”,这体现了他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持续卓越。2005年和2006年,《法制早报》更是将他列入“中国律师风云榜”,显示出他在律师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2006年,武绍智先生当选为第二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大诚信人物,这不仅彰显了他的专业精神,也体现了他对于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同年,他当选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这一职务进一步证明他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的领导力。
2008年,他被聘为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战略合作联盟的特约金融顾问,这显示了他在金融与法律交叉领域的深厚实力和广泛认可。他的学术影响力也得到了体现,他作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不仅在实践中,也在教育界传播法律知识。
扩展资料
武绍智,男,汉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198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政治教育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是中国恢复高考制度后第一批法学学士,也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批专职律师。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深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收费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