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最通俗的区别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基本概念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约,是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实际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双方达成协议,还得有实际的东西交换或行为完成,合同才算真正成立。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则是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无需额外的实际交付行为。
二、成立要件与时间差异
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及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实际给付。而诺成合同则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成立时间
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成立,而诺成合同则是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告成立。这意味着,对于实践合同来说,没有实际交付行为,合同就不成立;而对于诺成合同,一旦双方意见统一,合同就成立了。
三、责任与义务的不同
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履行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给付义务,构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诺成合同中,不履行交付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实践合同中违约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诺成合同中违约则直接产生违约责任。
义务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即合同成立前就必须完成的义务。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合同成立后的给付义务。
四、常见合同类型
实践合同常见类型
实践合同常见的类型包括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部分赠与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特别是某些特定情境下的货物运输合同)等。
诺成合同常见类型
诺成合同则常见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五、总结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要件、成立时间、责任与义务以及常见类型上。实践合同注重实际交付行为,合同成立需以实际给付为条件;而诺成合同则更注重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成立无需额外给付。了解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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