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当一方的责任担当出现严重缺失时,家庭和谐往往面临巨大挑战。例如,当老公持续拒绝承担家庭开销,甚至不给孩子应有的生活费,这不仅是对家庭经济责任的逃避,更是对配偶及子女情感的极大伤害。面对这样的情况,妻子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完全有权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起诉离婚便成为了一个可能的选项。
老公不给孩子生活费可以起诉离婚吗 (一)

答法律分析:可以提起诉讼。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公一直不给老婆钱,要离婚怎么办 (二)
答婚姻中丈夫不给妻子钱的解决方式如下:
1、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而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付给其一定扶养费的权利;
2、婚姻中丈夫有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丈夫不给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向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不受理,说明理由;受理,进行开庭调解,审理;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再度调解,再次调解如果还未达成一致,法院则进行宣判。对于丈夫不给钱,属于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若妻子能举证证实因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二、婚姻中丈夫不给妻子钱,可以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只要是合法合理取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子也享有对该财产的处理权,而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老公不给生活费怎么起诉离婚 (三)
答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丈夫拒绝支付生活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为解决此类问题,关键在于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丈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能对妻子提供必要的生活经济支持。这样,可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的生活确实困难,没有外界帮助就难以维持。
妻子拒绝履行夫妻义务怎么办 (四)
答法律分析: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可自愿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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