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大集团戴志康(上海证大集团) (一)

优质回答证大集团戴志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1日,上海一中院对证大集团戴志康等人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戴志康作为证大文创公司等“证大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债权转让模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嫌非法集资596.66亿余元。
二、非法集资手段
“证大系”企业将放贷形成的债权包装为年化收益5%-15%且保本付息的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通过线下门店或线上平台对外公开招揽出借人,并采用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虚假凑标、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集资资金用途及损失
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出借人资金、对外放贷、公司运营等。造成2.65万余名被害人本金未兑付,共计75.21亿余元。
四、戴志康的庭审表现
戴志康在庭审中否认犯有诈骗罪,并对起诉书中部分表述提出异议。他表示,对应收账款的理解是暂时没有收到,且公司高管报告坏账率不高,但承认真正的坏账率大概在15%左右。
五、戴志康的背景戴志康是中国股市的传奇人物,曾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是上海地产界的风云。他在A股市场上曾募集大量资金进行投资,并取得巨大成功。之后进入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了多个知名项目。近几年,他还重点投资了喜马拉雅FM等明星企业项目。
“阜兴系”诈骗案宣判:集资565亿68 218亿未兑付 朱一栋无期 (二)
优质回答“阜兴系”诈骗案宣判结果如下:
集资欺诈罪:
被告单位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集资欺诈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亿元。被告人朱一栋因集资欺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赵卓权同样因集资欺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被告人朱成伟因集资欺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操作证券商场罪:
阜兴集团因操作证券商场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朱一栋因操作证券商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与集资欺诈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朱成伟因操作证券商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与集资欺诈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其他被告人及违法所得处理: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以集资欺诈罪、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操作证券商场罪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阜兴集团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案件背景及影响:自2014年9月起,朱一栋等人通过虚拟出资标的、夸张出资项目价值等手段,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至2018年6月,集资总额达人民币565亿余元,未兑付本金达人民币218亿余元。该案涉及多家阜兴系相关企业,其中部分资金被用于提成奖赏、个人浪费,对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
大大集团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1. 上海一中院对大大集团相关案件作出宣判
上海一中院对被告单位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马申科、单坤等12人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宣判。
2. 处罚金额及刑期
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分别被处以3亿元、1亿元的罚款。马申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万元;单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3. 其他被告人判决
同时,陈尚坤等10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4. 案件审理查明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通过“大大宝”线上理财软件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募集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返还本息、经营费用支出、员工薪酬及个人挥霍。
5. 被害人损失及追赃挽损
截至案发,共有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达64.6亿余元。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6. 法院判决理由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严惩。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四)
优质回答您好,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的就可以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才能立案。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
(一)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的。
(二)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上海集资诈骗罪数额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典诚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