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亮,一个曾在中国江西省乐安县引发广泛关注和恐慌的名字。他并非什么英雄豪杰,而是一名累犯,以其残忍的犯罪行为震惊了当地社会。在2020年的短短数天内,曾春亮连续犯下重大刑事案件,导致多人伤亡。这位
曾春亮是谁? (一)

优质回答曾春亮,1976年4月2日出生,男,汉族,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新厚坊组49号1户人。
2020年8月8日早上,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经查,曾春亮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曾春亮在逃。8月13日,在山砀镇厚坊村村委会楼里,一名驻村干部遇害,曾春亮是嫌疑人。
8月13日,江西乐安警方悬赏30万缉拿嫌疑人曾春亮。8月16日16时27分,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2021年1月11日,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宣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1年4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曾春亮尚未执行死刑,仍在死刑复核中。
人物事件-盗窃入狱
2002年12月5日,曾春亮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6月19日调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服刑,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13日,曾春亮因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13年3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路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春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曾春亮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
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二)
优质回答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答案 单选 CCDBA DBD 多选 BCD AD BC BC ABD BC AD AB AC BCD 不定项 A BD BD ABC
一、单项选择题
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4.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45.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46.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47.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48.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划拨]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49.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0.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二、多项选择题
7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7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权责统一)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合法行政)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78.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程序正当)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诚实信用)
79.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1.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五条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九条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82.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83.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的提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8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系处罚)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强制执行催告)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前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5.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撤诉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00.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本答案及解析由司法提供,仅供参考。
求2010年的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到两个就成 (三)
优质回答刘雄等盗窃案
【案 由】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盗窃罪
【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齐国安、陈红、艾湘玲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12.06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法宝引证码】 CLI.C.308583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 声明
刘雄等盗窃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祖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承财。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文忠、刘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等人在郴州、衡阳、江西省永新县等地先后盗窃机动车辆9台(其中1台未遂,追回3台车给失主),总价值为28.58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25.71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万元。被告人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台,盗窃财物价值21.63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2500元。被告人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台,盗窃财物价值10.0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被告人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6.01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被告人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个人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7.5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原判以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抓获经过、通话详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余祖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刘承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黄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刘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刘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没收被告人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被告人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上诉人黄文忠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
上诉人刘琦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开车送人收取运费,未参与作案和分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等人相互纠集一起,先后窜至郴州市、衡阳市、江西省永新县等地,采取撬车锁等手段,盗取他人微型汽车,
共计9辆,价值28.5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四人携带自制的起子和剪刀等工具,乘坐刘琦的出租营运的湘LA8950微型车来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事先由刘承财采好点的该镇振兴北路129号捷培艺术幼儿园。余祖湘、刘雄、刘承财下车后,刘琦将车开走在附近等候准备接应。在该幼儿园内停放了车主陈秋文的一辆牌号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车,刘雄和刘承财望风,余祖湘负责开车锁,在余祖湘将车锁打开后,刘雄和刘承财推车将该车盗走。四人将车盗走后,由余祖湘将车卖给郴州市桂阳县的“宝宝”(另案处理),得赃款50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000元。经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陈秋文的
“五菱之光”牌微型车价值为2.65万元。
2、200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正军与黄承亮(在逃)四人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驾驶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耒阳市大义乡兴隆村3组,发现车主周彦军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湘D8D379“长安之星”牌微型车。刘正军将自己的湘L54952车开离现场附近和黄承亮坐在车上等候接应。刘雄前去停车地点探明情况,在确认车内没有人后,刘雄和余祖湘便开车锁,将车开到刘正军和黄承亮等候的地方后,再把车交由黄承亮开到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随后,余祖湘、刘雄以46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宝宝”,余祖湘和刘雄各分得赃款1500元,刘正军和黄承亮各分得赃款800元。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彦军的“长安之星”牌微型车价值为3.402万元。
3、2009年11月11日凌晨零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来到郴州市永兴县龙山路城北中学左边第二栋居民楼,发现该楼下停放了车主陈林国的湘L5LG18“五菱宏图”牌微型车,刘承财、刘雄、余祖湘三人伺机作案。当日凌晨2时许,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承财和刘雄负责望风,余祖湘将该车车锁套开,由刘承财和刘雄推车,余祖湘驾车将车盗走。余祖湘将盗来的车开到永兴县油市镇后将车交给被告人刘承财开到其村里藏匿。后因他人举报,被盗赃车被永兴县油市派出所扣押并已交还失主。经鉴定,陈林国的“五菱宏图”牌微型车价值为3.36万元。
4、2009年12月3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黄文忠与黄承亮、刘俊青(在逃)、“老五”(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等六人携带万能钥匙、一字起、锐角扳手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沿107国道到京珠高速公路耒阳市公平收费站。临上高速前,黄文忠及黄承亮下车将车牌湘LA9373换成湘DY6622,随后开车经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来到衡南县硫市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六人在硫市镇古山街发现车主陈海华停放在一日杂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和不远处车主欧阳利的一台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六人决定将该两辆车盗走,黄承亮开吉利小车停放在离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等候接应,黄文忠和刘俊青分别到车子停放点的两端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用万能钥匙等工具将车锁套开,“老五”在驾驶室掌握方向盘,余祖湘、刘雄、黄文忠和刘俊青四人负责推车,将车推至安全地段后再将车发动。走了约2公里,余祖湘、刘雄、刘俊青和“老五”下车,将车子交给黄文忠,由黄文忠先把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黄承亮又开吉利小车将余祖湘、刘雄和刘俊青送回到硫市镇古山街上,仍由余祖湘用万能钥匙将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车锁套开,“老五”掌握方向盘,刘雄和刘俊青推车将该车盗走,由刘雄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余祖湘和“老五”、黄承亮、刘俊青四人又窜到衡南县硫市镇中心医院家属楼院内,由“老五”负责偷车,余祖湘和刘俊青负责望风、推车,将车主欧冯云的牌号为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盗走。回到永兴县马田镇后,盗来的三台车全部交余祖湘等人卖掉。第二天六人将卖车所得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2100元钱、黄文忠分得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海华的湘D25756微型车和被害人欧阳利的湘DB2791微型车由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追回,并退还给陈海华和欧阳利。经鉴定,车主欧冯云被盗的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87万元;车主欧阳利被盗的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944万元;车主陈海华被盗的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38万元。
5、2009年12月5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刘琦和“老五”、刘俊青五人携带油压钳和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从永兴县马田镇出发经京珠高速来到衡南县洪山镇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在洪山镇市场附近街面发现车主肖腊元停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在决定盗走肖腊元车后,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雄和刘俊青在车旁边路口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将车锁套开,约10分钟后将车盗走,由刘雄开回永兴县马田镇,余祖湘和“老五”、刘俊青三人将车卖掉。次日,余祖湘将卖车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1100元钱、刘琦分得600元。经鉴定,车主肖腊元被盗的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032万元。
6、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刘雄与“老五”携带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衡南县泉溪镇寻找伺机作案。到了泉溪镇后刘正军开车返回。刘雄与“老五”到泉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泉溪镇医院内发现了车主刘作军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由刘雄望风,“老五”撬开车门将车锁打开,随后,“老五”坐在驾驶室内掌握方向盘,刘雄在车后推车,企图将车推出医院后再将车发动偷走。在推车时发出响声,被车主刘作军发现后呼喊“抓贼”,刘雄与“老五”便弃车逃走。随后,由刘琦从郴州开车将二人接回。经鉴定,刘作军被盗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14元。
7、2009年12月27日晚,刘雄、黄文忠和黄承亮携带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来到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时分,三人在里田镇希望大道发现了车主金云华停放的一台牌号为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刘雄与黄承亮负责望风,黄文忠打开车锁,由刘雄和黄承亮推车黄文忠把握方向盘将车推到远处后,黄文忠将车发动开到永兴县碧塘乡,随后,由黄承亮以1.3万元的价格销赃。刘雄分得赃款4300元、黄文忠分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车主金云华被盗的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价值2.81万元。
综上,共盗窃机动车9辆,其中未遂一辆,追回3辆车已退给失主。其中,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辆,其中未遂一辆,价值25.718万元,分得赃款1万元;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辆,价值21.638万元,分得赃款2500元;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辆,价值10.042万元,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6.01万元,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7.542万元,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秋文、周彦军、陈林国、陈海华、欧阳利、欧冯云、肖腊元、刘作军、金云华的陈述,分别证实其购买车辆时间、金额、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行驶里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被盗时间、地点等情况。
2、证人吴某某、王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海华、欧冯云、刘作军的五菱牌微型车被盗的时间、地点。
3、勘验检查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分别证实原审被告人盗窃车辆犯罪的时间、地点及被盗车辆的牌号、型号等情况。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盗车辆购买时间、地点、金额、车辆型号、种类、发动机号码、保险号码、行驶证号码。
7、衡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及估价鉴定物品清单、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分别证实被盗车辆被盗时的价值情况。
8、原审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9、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盗窃车辆3辆及作案工具即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和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10、通话详单、过境车辆视频资料、车辆出入信息,分别证实刘雄等人跨区域作案乘坐交通工具以及该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口的时间等情况。
11、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供述,其分别对各自参与盗车作案的次数、时间、地点、通讯联系方式、携带盗车工具、具体作案方法以及在作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所盗车的种类、型号、车牌号以及销售赃车的去向和销赃价值、个人分得赃款数额等事实作了供述。
1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刘承财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08年10月5日被释放等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深夜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黄文忠提出,其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经查,在2009年12月27日晚上的作案中,黄文忠实施了开锁行为有其本人和同案人刘雄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判认定黄文忠在此次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黄文忠上诉提出其在该次犯罪中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上诉人刘琦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刘琦参与盗窃3次,价值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刘琦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刘琦的犯罪情节,原判的量刑适当。故刘琦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分别纠集人员,踩点、开锁、销赃,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上诉人黄文忠被纠集参与盗窃二次,在一次盗窃中开锁盗车,起了主要作用,一次只是望风,起了次要作用。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和上诉人刘琦开车接送人,在本案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刘雄、刘正军参与的2009年12月9日盗窃刘作军五菱牌微型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此次犯罪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承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原判对其均适用减轻处罚基本适当。刘正军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其悔罪和以往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对其适用缓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国安
审 判 员 陈 红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雁宾
最近从网上看见烂鱼门,有知道的回答下 (四)
优质回答山东高唐“侮辱”县委书记事件调查(烂鱼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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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报道 快要35岁的扈东臣没事总是盯着一张《拘留通知书》发呆,不是因为这张通知书记录了自己一段难忘的经历,而是这张通知书签发的日期——2007年1月1日,是自己34岁的生日。
同样一张通知书,对于47岁的董伟而言,意味着自己的2007年从开端就不同寻常——快一年了,他一直为自己的命运奔走,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公道一些的“说法”。
他们都工作、生活在鲁西北平原的一个县城,名叫高唐。
高唐,中国书画艺术之乡,书画大师李苦禅的故乡。这个位于山东省西北部、人口47万的全省改革试点县,近年来提出了建成“全国经济百强县”的口号,一些目标的设定,比如,要在“山东西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等等,刺激、激励着一些高唐县的决策者,也关系到普通百姓的生活。据称,高唐县名列山东省“县市竞争力十强”第六位,2007年,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47亿元。新建的多个城市广场,场景浩大,新修的水面壮阔的湖泊,景色宜人。被高唐县有关官员称为“城市规划上水平,城市形象显特色”。然而,出于对民生问题和公共事务的关心,不断有人在网上发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看法,这些并非歌功颂德的言论触怒了当地的某些领导。2007年初,随着董伟、王子峰、扈东臣等人因在“百度贴吧——高唐吧”发帖子被刑事拘留。董伟,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王子峰,高唐县医院主治医师。扈东臣,高唐县一中体育教师。他们被拘留的原因是涉嫌“侮辱”、“诽谤”现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发帖之后
“我没有受过任何处分,也无任何生活污点。”在经历了被拘留、逮捕之后,有着31年机关工作经历的董伟,依然强调着这些事关自己声誉和清白的履历。甚至在反映情况的申诉书和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等资料之外,总不忘出示一张“全省地名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董伟,男,47岁,1976年参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副科级干部。
据他回忆,2006年12月20日左右,他与几位老同学聚餐,喝了点酒,于当天22时30分左右回到家里。接着,他用卧室里的电脑上网看了“百度贴吧——高唐吧”里的帖子,有一条内容说“高唐进入全省六强,成为经济领头羊”。此时,董伟想到的是地方财政吃紧,他的“医疗保障卡”里已经3个月没有按时支付医保费了。一时兴起,他跟了两条留言,一条是“孙烂鱼更黑啊”,一条是“居家过日子都要量入为出,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
高唐县委书记名叫孙兰雨。至今,董伟依然认为,自己发帖子只是表达对地方建设、地方领导的个人观点,并无出格之处。
2006年12月31日16时30分,董伟正在高唐县民政局三楼自己的办公室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他面前。警察问他一些诸如“你是董伟吗”、“你家里有没有电话”、“你上网吗”等问题。随后,表示“你跟我们到局里去一趟,有个事情需要调查落实”。
就这样,董伟上了警车,被拉到高唐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在这里,他被继续追问“有没有在网上说过什么不负责任的话”。
此时,董伟早已将自己上网跟帖的事情忘了。经过警察提醒“内容涉及县里的领导”,他才恍然大悟,态度诚恳,主动承认“有这种情况”。
随后,他被县公安局留置,21时左右,一名年轻警察问他:“饿不饿,要不要买东西吃?”董伟心里格登一下,这意味着当天可能不能回家,他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说:“我不饿,就是烟不够,你去给我买盒烟吧。”旁边一名警察听后,从屋里拿了盒烟给他。
2007年新年钟声即将敲响的时刻,他和另外两个年轻人被集中在一起。当时,他们互相并不认识,后来知道,另外两人分别是医生王子峰、教师扈东臣。
扈东臣回忆,自己根本没有在网上发帖,是警方根据电话网址查到了他所在的中学,由于是公家的电脑,究竟是谁发的帖?说不清。而警方认定是他发的,随即把他带到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但他坚持说自己没有发帖子,“态度不老实”,被用手铐铐在了椅子上。3个人默默无语,被关了一夜,他们谁也没有料到,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第二天是2007年元旦。上午,董伟问一名警察:“我们这事很简单,没什么事,就让我们回去吧。”得到的答复是:“等着,领导要听汇报,等领导定完再说。”
王子峰也对“等着,领导要听汇报”的答复记忆深刻。
此时,董伟的妻子方文菊闻讯赶来,给他送来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和衣服。由于身患糖尿病,董伟离不开药物。面对妻子困惑、痛苦的表情,董伟说:“我没什么事,就在网上写了‘孙烂鱼更黑啊’6个字,放心吧。”
事件升级
2007年1月1日16时,他们3人被送进了高唐县看守所。当时,董伟感到“脑子有点蒙”,“转不过弯来”。在刑事拘留手续上签字的时候,他感到旁边还有人扛着摄像机在摄像。
一份交给家属和单位的《拘留通知书》显示,高唐县公安局“于2007年1月1日16时将涉嫌侮辱罪的董伟刑事拘留,羁押在高唐县看守所。”
几天后,在高唐县看守所里,董伟、王子峰、扈东臣被安排收看电视,在高唐电视台“警方在线”节目中,他们看到了自己戴着手铐走进看守所、在拘留手续上签字、被审讯的画面。为此,县公安局副局长还发表了讲话。在电视解说词里,他们的名字变成了董某、王某、扈某,并说破获了“攻击县委、县政府”的“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由于没有任何遮盖处理,他们3人“出事”的消息在整个高唐县广为流传。
此后,高唐新闻、警方在线等节目连续5天在高唐电视台播出这些内容。
在看守所里,他们还看到了高唐县公安局以“案情复杂”为由作出的“延长拘留”的决定。形势变得越来越微妙。1月14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不准逮捕。1月15日,案卷又被重新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作出了对3人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时,方文菊从聊城请来了律师,但律师到当地后,没有被准许会见正在羁押中的董伟。
此时,家属们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方文菊交纳了1.5万元律师费。
出乎意料的是,1月21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对董伟的逮捕。同一天,高唐县看守所发出《释放证明书》,对董伟予以释放。
走出看守所之后,家人把董伟领到了浴池,让他洗个澡。面对痛哭流涕的妻子,董伟说:“哭什么,就当我(进看守所)体验生活去了。”
1月31日,高唐县公安局以“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和“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分别宣布对董伟、王子峰、扈东臣的案子予以撤销。
3月5日,董伟向高唐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赔偿自己拘留期间聘请律师而损失的5000元钱(被释放后,原来交纳的1.5万元律师费被当事律师退回1万元)。并希望高唐县公安局以“相同方式”在县电视台对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高唐县公安局接到了申请,但一直没有回音。
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以该院“违法侵犯人身权”为由,决定赔偿董伟人民币1756.86元。王子峰、扈东臣也得到了数目大致相同的赔偿。
沉默,还是发声?
2007年12月18日,记者在高唐县人民医院找到王子峰时,他正在病房进行查房。王子峰,37岁,毕业于济宁医学院,从医14年,现为高唐县医院血栓中心主治医师。
2006年12月23日左右,王子峰中午喝了点酒,回到家里,想到在医院听到有病人抱怨,说工资、医保费用都没有按时发放,就发帖子说:“高唐这么好,怎么搞得工资都发不出来?”还不指名地骂了县委书记一句脏话。“就是借着酒劲儿发句牢骚。”王子峰事后这样认为。
当他从家里被带到高唐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后,他也被追问“在网上发过什么言论”这样的问题,不同的是,他不断被追问“为什么攻击领导,谁指使你干的”等问题。
被释放时,是单位一把手签字担保,王子峰表现出犹豫、矛盾的神情。为了不给单位带来麻烦,他选择了沉默,没有主动向外界反映自己被羁押21天的情况。面对记者,他小声说,还是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名誉”。
在高唐县一中,记者找到扈东臣时,他还坚持说网上的帖子不是自己发的。对电视台播出他戴上手铐走进看守所等镜头,他至今感到难以面对自己7岁多的孩子,觉得“难以解释”。“我需要平静地生活,校长也对我很好,我认了。”他淡淡地说。
3人中,只有董伟还在为此事奔走。被释放后,在家里休息了一周,他就开始向聊城市纪检委、检察院和山东省纪检委、检察院反映问题,至今没有结果。甚至,向上级寄送材料,他和家人都心有余悸,不敢在高唐县寄出,而是选择到附近的县市寄出,大多石沉大海。
董伟、王子峰表示,即使他们真的“侮辱”了县委书记,也应该是民事纠纷、自诉案件,就是县委书记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他们,而不应该动用刑事警察、网络警察,甚至由检察官出面,进而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拘留、逮捕等方式来追究刑事责任。
方文菊的理解比较简单,看到丈夫被拘留、逮捕,她曾大哭一场,悲伤中,她曾想,也许领导“在气头上”,自己代表丈夫“赔礼道歉”,“磕头还不行吗?”
被释放后,董伟还是经常上“百度高唐吧”,在一个批评高唐现状的帖子背后,他看到了这样的留言:“已阅,转公安局长,批捕楼主(指发帖人),速”随后的跟帖有“楼上真逗”,“你没胆量,就该让别人说实话啊”,“发帖要慎重啊,朋友,很担心你!”
董伟眼睛一热,署名“佚名”发出了《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监管刻不容缓》的帖子。在帖子里,他写道,县委书记作为党的基层机构的首脑、地方百姓父母官,官职不算大,权力可不小。诚然,多数县级领导都能洁身自爱、廉洁从政,但也不能否认,县里个别领导大搞一言堂,只顾及个人官位,不考虑造福一方,遇事只允许讲政绩,隐瞒自己从政方面的各类失误,为自己升迁铺路。这样的干部,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败坏了党在基层的形象和威信,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为此,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监管;中央和省级纪检、组织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县委书记的从政业绩每年定期查访、考核,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以安抚地方百姓。他希望以此“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董伟说,在网上发表这个帖子,他不是针对某个人的。
至今,他还希望县公安局、电视台能够对他作出经济赔偿,至少,应该弥补家里聘请律师的花费,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为此,他曾草拟了一个协议,只要公安机关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自己就不再提任何要求。但这一协议拟出后,就没有了下文。
记者来到高唐县公安局,曾负责并参与侦办该案的高唐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队长刘清广表示,这一案件,公安机关是依照程序办案,逐级汇报,公事公办。至于最后办得怎么样,不是公安局哪一个人能决定的。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典诚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