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问题时,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刑罚制度及其具体执行细节。例如,死缓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刑罚,常常引起公众的关注与讨论。所谓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方式。这种刑罚通常给予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缓期执行的两年期间,若罪犯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犯罪,其刑罚往往会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至于最终坐牢多少年,则需根据罪犯的具体表现及法院裁定来决定。
- 1、死缓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最后坐牢多少年
- 2、深圳梁能美犯啥坐22年
- 3、罪犯终身监禁要关到死吗?
-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不用坐牢
- 5、无期徒刑,死缓,限制减刑的死缓分别至少坐牢多少年?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死缓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最后坐牢多少年 (一)

答法律分析:死缓一般情况下,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的话会被减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在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有可能减为有期徒刑,20年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深圳梁能美犯啥坐22年 (二)
答梁能美是广东肇庆怀集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现在花桥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7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能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核字第21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减刑7次,共计6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7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能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7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核字第21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7次,共计6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梁能美案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能美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行政表扬3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罪犯梁能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罪犯梁能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罪犯终身监禁要关到死吗? (三)
答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之后,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也是不能减刑或者假释的。从这点上来看,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话,理论上来说真的需要在监狱坐牢到死。 一、终身监禁要关到死吗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终身监禁特点: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条件
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也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缓并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故而依据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适用终身监禁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二,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终身监禁的说法,但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就针对一些贪污受贿方面的严重犯罪,规定了可以在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但终身监禁往往是在罪犯从死缓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开始。从不得减刑、假释的要求来看,终身监禁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不用坐牢 (四)
答在死刑缓刑期间是不需要坐牢的。根据我国《 刑法 》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 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死刑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4、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5、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证明了犯罪分子被判了死刑但可以缓刑两年再执行,一般在缓刑之后也是需要再坐牢的,但会如何判决就要看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只要在犯了错之后及时的悔改,那么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表现良好的也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死缓,限制减刑的死缓分别至少坐牢多少年? (五)
答1、死刑缓期2年执行,2年缓刑期满未故意犯罪,那么减刑为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可以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罚不得低于10年,缓刑的2年徒刑不计入这10年。
3、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4、综上死缓至少应该是12年(不包括12年)。
明白死缓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最后坐牢多少年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典诚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