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不适用死刑制度:死缓是否属于不适用死刑的范畴

探讨不适用死刑制度:死缓是否属于不适用死刑的范畴

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与意义

不适用死刑,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防止滥用死刑,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彰显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不适用死刑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珍视,也是国家法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标志。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全面考量,避免轻率地剥夺生命。

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与国际趋势

从法律依据来看,各国或地区在不适用死刑方面的具体规定虽有所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孕妇犯罪以及犯罪时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年龄上限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适用死刑。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情节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人,也往往作为不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或至少在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已成为全球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死缓制度的性质与争议

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规定对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如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又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死缓是否属于不适用死刑范畴的探讨

关于死缓是否属于不适用死刑的范畴,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一方面,死缓虽然保留了死刑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死缓犯最终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死刑的比例极低。这表明死缓在实质上减少了死刑的立即执行,体现了对生命权的额外尊重。从这个角度看,死缓可以被视为一种减轻死刑严厉性的制度安排,与不适用死刑的精神相契合。另一方面,死缓毕竟仍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本质上仍然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和可能的最终执行。因此,将其完全等同于不适用死刑,可能会忽视其作为死刑制度的本质属性。因此,有观点认为,死缓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但不宜直接归类为不适用死刑的范畴,

死缓对象可以是孕妇吗? (一)

贡献者回答不可以。

根据刑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即孕妇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具有情形主要由以下几种:

1、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都不适用死刑。

3、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

死缓该不该废除? (二)

贡献者回答  什么是死刑死缓 ?

死刑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3)包括不适用“死缓”。

  

2、死缓制度。

(1)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要件: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死缓考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体条件:是否故意犯罪。①该故意犯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严重故意犯罪。②不包括过失犯罪。

  

(5)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死缓两年就变成 无期 只要你没有在此期间再犯罪 就减成有期

这重要是为了控制我们国家的 死刑数量 如果一个国家的死刑太多

那么 对这个国家在世界上的 影响是很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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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中国取消死缓

刚刚看到北京那个售票员被判死缓了,有人说轻了,但有人说重了。

  其实争议的焦点就在死缓上,因为死缓名义上是死刑,其实应该有99%的活命机会,照此推断那个掐死人的售票员应该性命无忧了。如果判决趋于故意杀人,掐死人而能活命,不符合“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民间思想;如果判趋于伤害至死,那判死缓好像是用来平民愤的,好像也于理不合,所以争议是在所难免的。

  

众所周知,中国的刑罚有死刑、死缓、无期、20年等等。以前设立死缓的时候肯定有其用意的,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死缓已越来越成为一个笑话,对于有权有势的来说,死缓就是其保命符,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而且现在我们的法律已经实行了无罪推定(不像以前疑罪轻判,判成死缓可以减少错杀的可能),基本可排除误杀的可能性。

  

经常有法院判决“罪大恶极、影响极坏…………”,然后笔锋一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后死缓变无期。这是对法律的极大讽刺。以前东北的黑社会头子刘某,就是因为被判了死缓,导致民怨沸腾,最后没办法,只好派出钦差大臣手持上方宝剑,当场用狗头铡将其处置。

  

如果取消死缓,该死的给判成无期,绝对是通不过的,那么很多贪官在伸手前就要考虑考虑,很多流氓在举刀前也要考虑考虑,这也将减少犯罪机会。以前不是有个法官建议国家不能将贪污犯判死刑只能死缓嘛,他要是还敢建议贪污犯只能判无期,那就更牛B了。

  

不该死的直接判无期,其家属也不用为了将死缓改无期而跑断腿了,也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

本人不懂刑法,只是从个人角度谈点看法,正所谓法不外乎人情嘛,有懂法律的也不要拿法律条文来砸我哦。

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三)

贡献者回答【答案】:C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选项完全正确。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只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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