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有哪些
- 2、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
- 3、刑法修正案11之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4、负债者的好消息!“暴力催收”列入刑法,这些催收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
- 5、刑法修正案有几部 刑法有多少部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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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有哪些 (一)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对部分死刑罪名进行了调整,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体现了我国刑法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趋势,更加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标准。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系列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提高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修正案九特别关注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增加或修改了相关条款,严厉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性侵、拐卖妇女儿童等,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等,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更严厉惩治贪腐
为了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更加严厉的规定,提高了刑罚力度,加大了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有助于构建廉洁社会。
六、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法修正案九还强调了维护执法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增加了一系列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条款,同时打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九)》(简称新修正案)于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删去刑法对贪污罪(含受贿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抽象数额和犯罪情节相结合的选择性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由于新修正案公布至施行尚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期间会有许多贪污受贿案(简称贪贿案)需要作出判决,那么应当根据哪种标准对这些贪贿案定罪量刑本文以新法的过渡期效力理论作为法理依据,主张在这一期间内贪贿案应当参照新修正案规定的标准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解释作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之前,起码不宜适用刑法关于十万元作为贪贿犯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起点数额的规定,而将其划归新修正案中的数额较大、顶多数额巨大范围。
新法公布与施行既可能是同一日,也可能是公布后隔一段时间才施行,新修正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在后一情形之下,新法在公布后施行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传统理论认为,新法只有自施行之日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只有在此时旧法才失去效力。依此,新法在公布后施行前并无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不具有司法适用性。我国法律上也只是施行后的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关系,并无规定新法过渡期的适用效力。比如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里就是以“本法施行”作为旧法期间犯罪“从旧兼从新”和“既判从旧”的分界点,没给施行之前的新法留下适用余地。
可是,新法之所以修改旧法,就是旧法滞后或存在不合理之处。从理论上说,新法比旧法先进、合理,更适合客观需要,也更符合国家意志。这样,在新法过渡期内将其完全束之高阁,仍然全部适用滞后、不合理的旧法,就不能将新法所倡导的新的理念、明确原则等尽早地贯彻到实践中去,这起码是于理不合的,实际上还与法律规范双重性功能不相符合。法律规范既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也是司法的裁判规范,而且这样的双重性具有“同生共死”的生命特征。而在实际生活中,新法一旦公布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使人们能够预见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将持的态度,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范围,并尽可能地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新法规定的范围内,以达到新法生效后的预期后果。既然法律规范具有双重指引功能,而且这一双重功能还是“同生共死”的,那么新法对行为指引功效在其公布后施行前就已经发生,有什么理由不同时让其指引功效也发生在司法裁判上
诚然,新法过渡期的效力不比其施行后的效力,只是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效力。现任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张根大早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就将新法过渡期的效力纳入其提出的“相对法律效力”概念。他认为,法律草案一经通过并经公布,即使还没有到生效期间,因其已成为正式的法律,也就有了相对法律效力。并且指出:“相对法律效力的作用力也是国家强制作用力,既有约束力,又有赋予力。所以,相对法律效力也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而不是法律的指导作用力和法律的教育作用力这种软性的法律职能范畴。”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运用的例子。例如,南京中院(2014)宁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写道:“在法律公布后生效前的过渡期这一段时间里,已公布的法律尚没有效力,但已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一经公布,不管是否生效,就已有法律约束力”,并以此为法理依据,支持上诉人张迎辉的部分上诉理由。
既然新法过渡期的效力只是一种相对的、不完全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具体的适用上不宜直接引用,只应做好裁判理由论证中的法理依据。(2014)宁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在对新法的过渡期效力做了阐释和对被上诉人雨花台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法律评判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更主要的是修改后并公布的商标法对此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虽因该法尚未生效而不能直接适用,但至少已有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指引,此时更应注意法律的变化而加以正确理解,在行政处罚权行使时更加注重符合实质理性和正义,以防止形式上合法,而不符合新法所体现的规范和普遍的法律价值,使新旧法律在过渡期的社会秩序更加顺畅和谐。”而判决的法律依据,则只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这种运用新法的过渡期效力理论的写法,是很值得借鉴的。
基于上述分析,现在回过头来谈新修正案公布至施行前对贪贿案的适用效力。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从当前贪贿数额动辄千万上亿元的现实来看,五千元应该不够数额较大的入罪资格,十万元不可能成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徒刑的起点数额,而五万元恐怕也不会被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数额。因此,新修正案对贪贿犯罪的处罚肯定比刑法规定的轻,甚至五千元还可能被不作为犯罪对待。这样,在新修正案施行之后,对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一、二审贪贿案是要适用新修正案的。由于新修正案在过渡期内只具有相对法律效力,不宜直接适用而只能予以参照论证,所以在这一过渡期内对贪贿案的判决,仍需引用刑法规定。但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定罪免刑甚至视其情节轻重适用刑法“但书”规定不予定罪。至于贪贿数额十几二十万元的,则宜参照新修正案数额较大、顶多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予以处罚。
刑法修正案11之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名扩展到资产评估、验资、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更多领域,并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修改旨在强调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背景
自1979年起,针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国法律体系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并在后续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条款。2020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旨在应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四、司法适用与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已通过相关解释文件明确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计算机平台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估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目前仍需在刑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适用罪名。通过此次修改,明确了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法律后果。
五、相关规定与解读
此次修改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适用性。
负债者的好消息!“暴力催收”列入刑法,这些催收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 (四)
贡献者回答负债者的好消息!“暴力催收”列入刑法,以下催收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催收问题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法律条款的增加,为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构成犯罪的催收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以下催收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胁迫借款人及其家属,将构成犯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催收人员非法限制借款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侵入借款人的住宅进行催收,同样构成犯罪。恐吓、跟踪、骚扰他人:通过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家属进行催收,也属于犯罪行为。此外,这些催收行为必须是在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过程中实施的,才构成上述犯罪。非法债务的主要形式包括赌债、高利贷、网贷套路贷、学生贷等被骗或者被胁迫情形所欠下的债务。
二、软暴力催收同样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软暴力催收也属于暴力催收的一种。软暴力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爆通讯录、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威胁恐吓借款人等。这些行为虽然不像传统的暴力催收那样直接对借款人造成身体伤害,但同样会给借款人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因此也构成犯罪。
三、法律对借款人的保护
暴力催收入刑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果借款人遇到非法催收行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提醒借款人要理性借贷,避免陷入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陷阱。
四、合理催收与非法催收的界限
虽然暴力催收和软暴力催收都属于犯罪行为,但合理的催收行为是允许的。合理的催收行为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借款人在面对催收时,也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积极配合催收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借贷市场秩序。
五、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为假设性描述,旨在说明问题)
假设借款人小张因资金而借了一笔高利贷。在还款过程中,小张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此时,催收人员采用爆通讯录、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对小张进行催收。小张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催收人员进行了处理。
六、结语
暴力催收入刑对于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催收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催收,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借款人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催收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积极配合催收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借贷市场秩序。
刑法修正案有几部 刑法有多少部修正案 (五)
贡献者回答刑法修正案共有十部。以下是具体的十部修正案: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六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九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这些修正案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典诚律网关于目前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是第多少个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