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有没有规定,怎么规定的? (一)

加班费基数有没有规定,怎么规定的?

加班费基数是有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基本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通常基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

具体计算标准: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如果双方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发放工资与约定工资的关系:

在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如果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也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福利工资是否计入加班费基数:实务中通常把福利工资看作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福利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从其约定。

劳动法对加班费基数的规定 (二)

劳动法对加班费基数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数额,或者合同中对工资数额表述不明确时,应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础。

2.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数额,那么应以劳动合同中所述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础。

3.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应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 如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5. 对于工作日的加班,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

6. 对于休息日的加班,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工资。

7. 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则明确了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提到工资水平应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加班费基数如何算 (三)

加班费的基数一般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来确定,但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以下是关于加班费基数计算的具体说明:

正常劳动应得工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通常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固定收入部分。

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一个双方认可的加班费基数。这种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反映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这一规定为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加班费的基数主要依据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来确定,但也可以通过企业与职工的协商进行调整。在支付加班费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江苏加班基数 (四)

江苏加班工资基数确定方式如下:

有约定从约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加班费计算基数有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按约定执行。例如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就以此为基数计算。无约定依集体合同或单位制度:当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时,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如集体合同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且无其他约定,就按此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按平均工资:在前述两种方式无法确定工资标准时,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某劳动者入职8个月,月平均工资6000元,就以6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与实际发放一致,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工资与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时,两者合计作为计算基数,但企业偶尔发放的特殊奖金可不作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计算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加班费基数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典诚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