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12条司法解释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12条司法解释

导语

在劳动关系中,工资的支付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二条针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将深入解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司法解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内容解析

1.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若因非劳动者原因(如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市场环境变化、设备维修、市场需求下降或原材料短缺等)导致单位停工、停产,且该情况发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即使在此期间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也不应受到影响,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2.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

当停工、停产情况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规定则有所不同。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即使在企业困难时期也坚持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则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涉及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该费用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司法解释与实际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至关重要。它通常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长度,如月工资制则为一个自然月。例如,某企业因疫情原因自2月3日起停工,若该企业实行月工资发放制度,那么2月3日至2月底即为第一个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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