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属于哪个法系?大陆 英美法系具体包括哪些国家? (一)

最佳答案中国是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

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 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 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 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

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发展中, 历经三个阶段, 即

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 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 世纪至18 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 所以, 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 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799 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 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 维护私有财产制度, 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们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这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 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

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终于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现。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盗窃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二)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从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悉英国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国法传统的形成

1776年,美国独立后,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美国的普通法传统终于确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国人是英国的移民,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法在殖民地时期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加上法律学说的传播。美国最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的法律也表现出不同于英国法的一些特点。如采用了成文宪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丝安那州保留了民法传统。简化了诉讼程序,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美国独立战争后,其法律日益脱离英国法,成为普通法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物权法规定的物上请求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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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定义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条和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此后,物上请求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确立。尽管我国民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因此可以说我国民法从传统理论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除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种类外,还包括确认物权(所有权)。然而,对于物权的确认是在物权的归属还处于待定状态,即此时的物权人是不确定的,而从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来看,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因此,笔者以为确认物权不是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

[编辑本段]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种类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我国民法没有物权概念,也没有物上请求权概念。但是,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规定。在我国民法之上,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我国《民法通则》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则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而发生的行为属于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即是以物上请求权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形式。相应的,我国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财产请求权。

对物上请求权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

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但这三种观点都有存在片面性。因为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同时,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又区别于债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中,有债权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请求权,还有亲属权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即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因此,在物上请求权的实现的问题上,适用关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当物上请求权构成给付不能时,则发生请求权的转化问题。即根据占有人的过错情况分别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一点上,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相区别。物上请求权为请求权,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对客体进行直接支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权是支配权,就权利的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区别于物权,也独立于物权。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

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与物权共命运,即随着物权的发生、移转、消灭而进行相应变动。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是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不一样,不适用于消灭时效制度。因为债权具有积极性,即权利须主动的请求对方给付,以实现其利益,而物权恰恰相反,物权具有消极性,即物权的享有不须积极的请求对方为给付行为,仅在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才发动其请求权,以除去妨害等。消灭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即债权的请求权的给付,对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无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护物权完整的物上请求权显然不应划到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之下,否则无疑会激起侵害物权的投机激情。

[编辑本段]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一)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的物。其发生原因如何、其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若占有人有正当权源,如有地上权或质权或债权等时,该物的占有人得进行抗辩,而继续其占有。当某物上的所有权为共有时,若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因认为其无权占有他人的部分,阻碍了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因此,应允许其他共有人得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或除去妨害。

物上请求权主体须为所有物的所有人,包括单独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请求权相对人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即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相对人应不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也可以成为相对人。因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物的交付为目的,但物的交付并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还有观念交付与简易交付。故对于间接占有人,物上请求权人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的内容除原物的返还外,还涉及原物不能返还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以及费用能否求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有所不同。

1、 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

善意占有人对所有物没有恶意,即他们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提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权利人能够证明,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可以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善意占有人也应当负赔偿责任以填补权利人无辜所受之损害。对于恶意占有人,因其对所有物本来就具有恶意,故不可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因此必须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但是,权利人只要证明自己对所有物享有物权就可以提起返还请求权,而相对人则须证明自己是否为善意,若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占有时,即被推定为恶意占有,就要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而依侵权行为对恶意占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权利人则必须证明恶意占有人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有过错,这就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对权利人不利。不过,这一点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加以弥补。不当得利制度对恶意受益人附加了返还不当得利的“加重”返还责任,返还的范围包括受领时所取得利益、受领利益的利益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

2、 关于费用的求偿

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指在出现危害物的存在的特别情形时为保持物的存在而付出的费用),应依何种依据请求返还,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是误将他人事务认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对此能否成立无因管理,在理论上尚有分歧。笔者认为,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妨承认善意占有人不违背权利人的意思、并且管理结果有利于权利人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学说上亦有“客观标准说”,即:管理人管理的事务是否系他人的事务,应以客观上是否属于他人为标准来判断,只要客观上可以辨认属于他人的事务,均可成立无因管理,故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在某些场合,善意占有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所谓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当减少而因为一定法律事实并未减少。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因此,善意占有人能够证明权利人占有所有物时,也要为保持物的存在而付出此项必要费用时,就可以请求权利人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善意占有人还可以就增加物的价值而付出的有益费用,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只有在能够证明为权利人的利益而无因管理时,方可请求返还。

(二)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被他人妨害时,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是否有故意、过失的主观过错。妨害的形态有事实上的妨害和法律上的妨碍。但所有人有容忍义务的,妨害人可以此抗辩,不构成妨害。容忍义务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容忍义务,如相邻关系;基于他物权发生的容忍义务。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他物权人对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所有权人有容忍的义务;基于债权发生的容忍义务,如对承租人的使用有容忍的义务。容忍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妨害人承担。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的效力,是排除一定行为的妨害。其不同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请求回复原状,而仅能除去妨害因素,因为妨害区别于损害,损害为妨害行为所产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与过失为要件,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畴。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排除的对象,非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三)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对于有可能妨害其所有权的行使的妨害人得以请求防止妨害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存在妨害所有权人行使完整所有权的可能性,所有权人就得以行使防止妨害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的内容是,被告(有妨害所有权人之虞的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为妨害预防或防止行为--或为积极行为,其应以给付为之,但被告拒绝履行的自然适用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一般的原则是,妨害防止行为应以被告的费用负担。总之,应就具体情形,对各方利益进行全面衡量,而寻求较为妥当的判断是可靠的做法。

[编辑本段]其他物上请求权

除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即他物权,其受侵害时他物权人是否也有权提起象所有权人一样的物上请求权?各国立法例各不相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确立他物权的概念,因此未有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但从物权法的完整体系考虑,此次制定物权法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例及学说进行探讨。

(一) 担保物权

首先,关于抵押权。抵押权为不移转占有而设定物上担保。因此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抵押权人不会发生基于抵押权而要求返还占有的问题;即不存在物的返还请求权。那么,抵押权是否存在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呢?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抵押权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特殊的救济途径:

如当抵押权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再规定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但是,关于抵押权保护的特殊规定,仅限于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当抵押物被夺取、被他人非法占有或有被妨害之虞时,难有保障。更何况抵押权也是物权的一种,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所有物的支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性质,当然也应有物上请求权存在的理由。因此,肯定抵押权上的物上请求权,也是抵押权的内在要求,这样作无疑是妥当的。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有如下几种

1、 停止侵害请求权

即《担保法》第51条规定的,因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至于侵害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处于过失,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是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还是仅对抵押物的价值构成威胁,是对抵押物的全部侵害还是对抵押物一部分造成侵害,都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侵害停止请求权。但如果是抵押人正当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得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因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正当使用抵押物并不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

2、恢复原状请求权、增加担保请求权

即《担保法》第51条规定的,当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增加新的担保。恢复原状,主要是指通过修复等手段,继续保持抵押物的价值,若无法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合算,则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增加担保,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

其次,关于质押权。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那么质权人丧失占有后,其质押权因此而丧失还是得基于质权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应该区别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不问返还原因为何,质权便归于消灭,不适用占有改定或代为占有的制度,也不享有再返还请求权。若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且是永久性的、不能回复的,如遗失、灭失,则质权人的质权因此而消灭,不再享有质押权。如果丧失占有可以回复,则质权并不消灭,而是得基于质权而请求返还,无论对方是第三人还是出质人。此外,质权人当然也得提起妨害除去及妨害防止请求权。只有如此,才能使质权这种物权不仅仅是法条上的权利。

其次,关于留置权。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占有标的物,以对物的占有为其存续要件,也就是说,留置权人非基于留置权而有占有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而成立留置权。一旦占有丧失,留置权即随之而消灭。这一点区别于质权的先有质权后有占有。因此,留置权的占有丧失时,留置权人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也不得于占有被侵夺而丧失时,提起占有之诉。但是当留置权受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得基于本权主张物上请求权。

(二) 用益物权

地上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虽不是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但也具有对物进行部分支配的性质,而且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其支配性质也包括对物的所有人的对抗和排斥。因此,当其受侵害时,也同样得提起返还之诉、妨害除去之诉及妨害防止之诉。我国现行法之上,没有确立物权概念,同样也没有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不过,法律对此种权利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界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规定了登记制度(发生、变更要进行登记),是明显的物权,在性质上与地上权相似。除地役权、地上权以外,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还有承包经营权,以客体为标准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自然资源经营权和企业经营权。

[编辑本段]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对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各国都有规定,其中,德国规定:除已经登记的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外,其余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日本尽管在其民法典中没有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其审判实务中则强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我国台湾则承认物上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5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根据上述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几种规定,在我国国内也相应的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完全否定说。该学说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否认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二:其一,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也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二,鉴于物上请求权通常是一种连续性的侵害行为,因此难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二种观点,选择肯定说。该学说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其认为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要有选择的适用,即仅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其余则不适用。第三种观点,选择否定说。该学说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其余则适用,该学说应该是沿袭了德国民法理论⑨。

[编辑本段]物上请求权的案例

最初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引起争论的案件是发生在90年代我国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与刘学东排除妨碍的案件中,为了便于解读,笔者将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简称为甲、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简称为乙、刘学东简称为B:1982年4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A使用,1992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B所有,B为了减少与A的纠纷而另行搭建外用楼梯,1998年,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案件经过初、中、高、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最终判决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对于最高法院为何支持B的诉讼请求,大多数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最终是从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考虑的。笔者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观点并不太清楚,但即便是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来看,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因为B自1992年自行开辟他路,尽管B于1998年才起诉要求继续使用楼梯,但此前B并不知道他的要求将受到A的拒绝,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当从1992年起算,当然B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你的问题解决了吗?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内容 (三)

最佳答案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来说,除了考公共科目政治和英语以外,还要考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专升本民法的复习攻略。

在「2020年成人高考」入学考试题型分析(一)专升本 一文中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专升本民法的题型。

答题技巧

一、选择题

仔细思考,追究逻辑,推敲其对错。不会做的可以采用排除法、破绝对法(含有一定、肯定等绝对词的是干扰项),也可以本着自己是一个善良的人做基本判断,一点都不懂的可以统一选C,选择题一定不能留空。

二、简答题

答案必须要点化、序号化,书写工整文字精炼。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即可,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三、论述题

1、首先要序号化,其次卷面要干净,行列要整齐。

2、用一句话概括问题的实质即明确论点。要求全面、概括性强。

3、列出上面论点所涵盖的内容要点即可,要点可多不可少。

四、案例分析题

1、熟悉案情,理清关系,这是答题的前提。

2、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以此为中心进行答题,在确定争议焦点基础上,再把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搞清楚。

3、确定适用的法律。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控的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归纳、总结、得出答案,这是案例分析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

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专升本 民法

第二卷(选择题,共70分

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网购

C.开车兜风

B.聊天

D.在家吃饭

答案

A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法人终止原因的是

思主义具有_的理论品质。

A.企业法人解散

B.企业法人违约

C.企业法人被撤销

D.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

B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法理

C.仲裁裁决

B.法院判决

D.习惯

答案

D

4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网友关系

C.合同关系

B.恋爱关系

D.上下级关系

答案

C

5

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

A.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B.重新计算

D.届满

答案

B

6甲、乙两人出资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甲、乙对该合伙的债务承担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答案

C

7《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该规定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B.诚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

A

8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B.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双方代理

C.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D.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答案

B

9甲要求乙向其支付欠款。该权利属于

A.支配权

C.请求权

B.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

C

10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3个月

C.1年

B.6个月

D.2年

答案

D

11表见代理的后果是代理行为

A.无效

C.有效

B.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

D

12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枪支

C.麻醉药品

B.汽车

D.河流

答案

B

13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该担保方式为

A.抵押

C.留置

B.保证

D.质押

答案

B

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是

A.房屋

C.电力

B.自来水

D.月球

答案

D

15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为

A.继承开始时

B.遗产分割时

C.申请登记时

D.取得权利证书时

答案

D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割的是

A.绿豆

C.茶叶

B.高架桥

D.布匹

答案

B

17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现年3岁。婚后甲和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未约定该房屋的归属。该房屋属于

A.夫妻共同共有

B.夫妻按份共有

C.家庭共同共有

D.家庭按份共有

答案

A

1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土地所有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

B

19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留置权

C.质权

B.抵押权

D.地役权

答案

A

20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

A.期待权

C.抗辩权

B.支配权

D.形成权

答案

D

21甲乙约定甲将新车以20万元卖给乙,但甲收到乙支付的2万元购车定金后拒绝履行合同。甲应返还乙

A.2万元

C.6万元

B.4万元

D.8万元

答案

B

22甲与乙约定,由乙在某晚会上演唱两首歌曲,甲支付报酬若干。甲与乙之间成立的债属于

A.法定之债

C.单一之债

B.选择之债

D.特定物之债

答案

C

23债权让与属于

A.债的客体变更

B.债的标的变更

C.债的内容变更

D.债的主体变更

答案

D

24下列协议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

A.保管协议

C.收养协议

B.离婚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

A

25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5年

C.15年

B.10年

D.20年

答案

D

26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探望权

C.所有权

B.债权

D.姓名权

答案

D

27甲在朋友圈里擅自转发乙的私人照片。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探望权

C.荣誉权

B.健康权

D.隐私权

答案

D

28下列情形中,婚姻可撤销的是

A.重婚

B.受胁迫结婚

C.受欺骗结婚

D.未到法定婚龄结婚

答案

B

29下列选项中,不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是

A.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

B.口头遗嘱

D.自书遗嘱

答案

D

30下列被继承人的亲属中,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子女

C.兄弟

B.父母

D.孙子女

答案

C

31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

A.返还财产

C.赔礼道歉

B.排除妨碍

D.支付违约金

答案

C

32以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

A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B.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C.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D.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答案

A

3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补充责任

D.无过错责任

答案

B

34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A.连带责任

C.补充责任

B.按份责任

D.公平责任

答案

A

35下列选项中,属于《侵权责任法》上高度危险责任的是

A.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B.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

C.剧毒物品泄漏致人损害责任

D.烈性犬咬人致人损害责任

答案

C

第二卷(非选择题,共80分)

二简答题36~38题,每题10分,共30分

36简答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7简答私力救济的方式

答案: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38简答肖像权的内容

答案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

(2)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答案: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在自己房屋上加盖建筑物,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影响了甲的房屋通风和采光。甲要求乙拆除加盖的建筑物,被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40问:(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加盖的建筑物?为什么?

答案:有权,因为乙的行为影响了甲的房屋通风和采光,侵犯了甲的相邻权,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加盖的建筑物

问:(2)本案属于因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答案:本案属于相邻权法律关系纠纷。

某日,甲翻越马路隔离带横穿马路,恰逢乙骑自行车路过。乙因骑车时查看手机,未能及时发现甲,致甲被自行车撞倒受伤。甲要求乙赔偿,乙拒绝。甲遂诉至法院

41问:(1)该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为什么?

答案: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2)甲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甲的损害应由甲、乙双方根据自身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甲翻越马路隔离带横穿马路,乙在骑车时查看手机,未能及时发现甲,甲、乙双方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乙双方应根据自身过错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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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地役权纠纷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典诚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