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带押过户政策 (一)

上海带押过户政策

优质回答上海带押过户政策:

1、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从政策上无缝衔接了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相关规定,分别明确了法律施行前、施行后关于抵押期间抵押的房地产申请转移登记的要求和程序;

2、为不动产“带押过户”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申请人需要先筹集资金归还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的资金成本问题,又防止了金融机构担心抵押权落空的金融风险问题,实现了大幅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

3、上海市通过印制宣传册、设置“带押过户”专窗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办事群众,选择“带押过户”业务,扩大业务面,提高业务办理量。同时,各区登记中心要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在实践中推出新经验,发现新模式。

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房屋产权要求:交易的房产必须是个人名下的房产,只能是个人二手房交易,公司产权的房产不允许进行带押过户交易;

2、买方要求:买方必须是全款或者办理的是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3、卖方要求:卖方未结清的贷款必须是商贷,或者是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部分的组合贷;

4、抵押要求:所交易的住房在当地商业银行仅存在一次有效抵押,属于二次抵押状态的房产不允许进行带押过户。

综上所述,上海带押过户政策是指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清贷款就可以完成交易、过户。主要形成抵押权组合、新旧抵押权分段、抵押权变更等“带押过户”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二)

优质回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与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本市的房地产登记行为,确保交易安全,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地产登记。但需注意,农村宅基地及其上建造的村民住房登记另有专门规定,不在此条例的一般适用范围之内。

房地产登记定义:房地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享有这些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称为房地产权利人。

权利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并自登记日起生效。未经登记,权利效力不会产生,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权利顺位:在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权利时,以登记簿上登记日期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顺位,除非有其他法律条文明确指示。

管理部门与职责:上海市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导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其中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日常事务,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委托处理具体事项。区县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指导下,配合市相关部门进行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

登记簿与信息系统:为了便于管理,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信息系统,制定标准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公开统一的登记技术规范。登记机构需按照这些规范和系统要求,详尽记录并公示所有登记事项于房地产登记簿上。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 (三)

优质回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形: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无论是预购还是按规定转让的商品房,都可以作为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转让:以预购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及其转让,也适用预告登记。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转让: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后的转让,同样需要预告登记来确保抵押权的安全。

预告登记的权利保障:

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其未来的房地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在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房地产,将无法在登记机构获得登记。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取决于债权消灭或在登记条件具备后三个月内是否申请登记。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进行登记,预告登记将失效。

预告登记的申请文件与程序:

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详细列举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且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登记簿范围内,且不属于条例特定排除情况,才能准予登记。

预告登记的审核与处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会在七日内处理申请。符合条件的会进行记载并通知当事人,否则会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预告登记的转换: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需与开发商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此时预告登记会转换为正式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会转换为正式抵押权登记。新建房屋的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样会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但不包括已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业主共有房地产以及特定公益设施的房地产。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章 附 则 (四)

优质回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章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补办登记手续:

在进行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若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被登记,权利人可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的有效证明,向负责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登记手续。

核查与公告: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在本市的主要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公告期为六个月。若公告期间内无异议,登记机构将正式批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已颁发证书的效力:

条例施行前已经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其法律效力得到保留,继续有效。这意味着,即使新条例生效,这些证书也不会因时间而失效。

实施日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明确了上述关于补登和证书效力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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