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条款数量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 工资待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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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几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介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由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实施。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条款数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文共有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资待遇、维权途径等核心内容。每一项条款都旨在具体而全面地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例如,规定中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详细列出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应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确保她们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四条和附录部分,女职工被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且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等。此外,女职工在经期和哺乳期也有相应的禁忌劳动范围,如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接触有毒物质等作业。这些规定旨在避免女职工因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劳动而对健康造成损害。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在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同时,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产期,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时间还会相应增加。在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工资待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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