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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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一条款旨在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确保劳动用工秩序的规范与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六种。第一种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期间,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合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用人单位需能证明劳动者确实严重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例如,无故旷工、打架斗殴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里,“重大损害”需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且用人单位需能证明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因玩忽职守导致生产设备损坏、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都可能触发这一条款。
第四种情形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即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在现行劳动法下没有被明文禁止,但显然是不被鼓励和支持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且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干扰。
第五种情形是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具体而言,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一种情形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涉及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用人单位因此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例解读
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六种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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