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劳动合同法法2020年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劳动合同法法2020年新规定

导语: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新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水平。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特别是2020年的新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知识和信息。

一、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适用范围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广泛的适用范围确保了各类劳动者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与订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这一规定有助于建立透明、公正的劳动关系。

三、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

四、服务期与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此外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20?

最佳答案一、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