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奸

合奸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合奸概念的探讨

在人类社会的广阔语境中,每个人都承载着多重身份与角色,这些身份不仅定义了我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也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观念。作为正常人类的一员,了解和讨论涉及人际关系、道德伦理的话题时,应保持理性、尊重与同理心。本文将尝试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探讨“合奸”(通常指非婚姻或伴侣关系中的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但此概念在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可能有不同解读)相关知识,旨在增进理解而非倡导任何行为。

合奸的定义与多样性

首先,明确“合奸”一词并非一个具有普遍正面评价的术语,它往往蕴含了道德评判的色彩。在法律层面上,多数司法体系倾向于将其视为不涉及暴力、强迫的非婚性行为,但具体法律定义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社会和个人的认知中,“合奸”更多地关联到个人选择、情感关系以及性行为的私密性。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成年人的性决定权是其自主权的一部分,只要这些行为是自愿、双方同意且不妨碍他人权益的。

文化背景与观念差异

不同文化和社会对“合奸”的看法大相径庭。在某些社会中,非传统性关系可能被视为个人自由的表现,而在其他文化中,则可能受到严格的道德或宗教规范的限制。这种差异反映了人类多样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对于性、爱情、承诺和社会责任的理解和期望的不同。因此,在探讨此类话题时,保持开放心态,尊重各种文化和个人的价值观至关重要。

心理健康与人际关系的影响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合奸”行为可能对个体及其人际关系产生复杂的影响。对于一些人来说,它可能是探索自我、满足情感或生理需求的一种方式,有助于个人成长和自我认知。然而,对于另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在情感上依赖稳定伴侣关系的人来说,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信任危机、情感伤害甚至长期的心理困扰。因此,了解并尊重每个人对爱情、性和承诺的独特需求是维护健康人际关系的关键。

法律与道德考量

在法律框架内,“合奸”通常不被视为犯罪,除非涉及未成年人、强迫或非自愿的情况。尽管如此,它仍可能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这些规范往往基于传统、宗教或社区共识。讨论“合奸”时,重要的是要明确法律界限与道德评价的区别,避免混淆两者。个人的性行为选择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尽可能考虑到其对周围人的潜在影响。

总结

综上所述,作为正常人类的一员,在介绍和讨论“合奸”相关知识时,我们应当采取一种全面、包容且尊重的态度。这不仅包括理解其法律定义、文化背景差异、对心理健康的影响,还包括如何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审视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最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每个人的性观念、情感需求和生活方式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促进开放对话、尊重个人选择、鼓励负责任的行为,是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社会的基础。在探索个人情感与性别的道路上,保持自我反思、同理心以及对他人选择的尊重,将帮助我们共同迈向一个更加成熟、理解

只有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口供没有精液和强行发生关系的证据能定强奸罪吗 (一)

不太能,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5)犯罪主体: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宋代是如何防范发生冤案的 (二)

宋朝在各州均设立两个法院——司理院与州院,两个法院是平行的,并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一个刑事案子进入庭审程序之后,州法院必须启动“鞫谳分司”的司法机制,即审讯问罪的法官(狱司)与检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为同一人,而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人担任。宋人认为,“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讯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据状鞫狱”的原则,《宋刑统》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说的是,法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古代重口供,允许刑讯,不过宋代对刑讯的使用已有了严格限制,更加注重证据与检验,对证验明白无疑者,不必用刑逼供,可以“据状断之”;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孕妇、产妇,也不得拷讯。违法用刑的法官,将会被追究责任。

案子审讯完毕之后、检法量刑之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即由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如果录问官与鞫狱官有利害关系,比如同年、同门,则必须回避。在录问过程中,如果案情有误,而录问官未能发现、驳正,那么录问官也会受到惩罚,若能驳正则有赏。如果录问无误,案子就转入“检法”程序。由法司根据讯问所得的罪情,检出适用的法律条例,供长官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法时若发现案情有误,法司也有权驳正。

有一点值得指出,在鞫狱—录问—检法的整个过程中,三个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不得相互商议,宋代法律规定:“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

检法之后,就是判决的程序了。首先,由鞫狱官、录问官、检法官之外的法官草拟好判决书,叫做“拟判”;然后就是“过厅”,类似于现在的“合议”,即由负责该案的所有法官集体审核、签押,以示负责,假如将来发现该案的审判出了差错,这些签字的法官都要负连带责任。最后,由州最高长官定判结案,按照要求,这时必须向案犯宣读判词,问犯人是否服判。这相当于留给犯人又一次申诉的机会。

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案子就可以呈报路一级的提刑司、中央刑部,进入复核阶段。这里不赘述。需要补充的是,不管是在录问、还是在宣判,乃至在行刑之前,犯人都有翻供的权利。一旦翻供,则必须组织另外的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另一个法院(宋代一州设两法院的意义体现出来了),重新审理,一切重新按照程序再走一遍。这叫做“翻异别勘”。根据宋代立法,犯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南宋时改为五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案子,已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有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翻异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免于阿梁一死。

平心而论,宋代这套严密的司法程序,以今日的眼光来看,也是可圈可点的。当然也不必讳言,再严密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会打一个折扣(否则就不会发生冤案了),但这套制度背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立法精神、“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司法权中的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

与未成年自愿关系法律怎么判几年 (三)

与未成年自愿关系判几年,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犯罪对象是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历史上是唐高宗是一个昏庸的皇帝吗?我很疑惑 (四)

李治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李治,从亲王到太子,几乎可以用“完人”两个字来概括。要说孝,有证据。要说友,也有证据。好多孝敬故事,感人至深。那么,太子殿下真的是一切正大光明吗?真的一点错误都没有犯过吗?

其实,太子殿下犯过一个十分重大的错误,这一点证据确凿。在唐太宗病重期间,太子殿下一方面亲自照顾父皇,问疾尝药,继续表达孝心。另一方面却悄悄爱上了父皇的才人武则天。这个爱,不是藏在心里的暗恋,如果仅仅是暗恋,那也就罢了。没有,事实上,他们两人都跨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关于李治与武则天的关系问题,这里引证两种记录。

《唐会要》卷三记载说:“天后武氏。贞观十年,文德皇后崩。太宗闻武士彟女有才貌,召入宫,以为才人。时,上在东宫,因入侍,悦之。”这是站在高宗时代的一种上溯式的记载。当时,皇上还是太子。因为入宫侍侯皇上遇到了武则天,“悦之”,喜欢上了她。悦是动词是谓语,之是代词是宾语。高宗喜欢上了武才人,于是才有了后来的故事。

这是一种说法,是高宗主动的爱上武则天。另外一种说法,是骆宾王《代李敬业传檄天下文》(著名的《讨武瞾檄文》),有“陷吾君于聚麀”,(麀,音YOU,牝鹿)导致我们的皇帝像野兽一样乱伦。这个说法,是把责任归罪于武则天的。但是,没有确切地指出到底是武则天还是唐高宗更主动。其实,这样的事情肯定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但根据前一个记载,主动的一方还是太子。

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太子殿下与武才人之间的恋情是很保密的,在太宗的时代,始终没有被发现。这说明他们的保密工作很出色。设想一下,如果这个事情被唐太宗发现,后果会怎么样。

根据《唐律》的规定,太子殿下与武才人的这种不正当关系属于“内乱”。这是十恶不赦的一个条款。唐律有明文规定,强奸父亲、祖父的妾或者与之合奸属于内乱。(《唐律疏议》卷一)合奸就是通奸。李治与武才人,应该不是强奸而是合奸。总之,这是一个违背人伦道德,违背当时法律的严重问题。

唐高宗的这个行为,打破了他以往建立起来的所有印象。至少,我们看到了完全不同的李治、完全不同的太子形象。如果我们要进行性格统一论证的话,那个行为更能代表李治呢?李治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有谁真的了解太子李治?没有。

常言说知子莫若父,唐太宗真的很了解太子殿下吗?答案是:不。

贞观十七年十一月,确立李治为太子已经半年多。有一次,唐太宗秘密找到长孙无忌,表示对太子不满,希望另立吴王李恪为太子。当时,他对李治的一个性格评价是李治懦弱。长孙无忌不说李治懦弱,说李治这是“仁厚”,并说这才是“真守文良主”。两个人对李治的性格判断其实是一致的,不过唐太宗从负面说,长孙无忌从正面说而已。

不论唐太宗还是长孙无忌,他们认为李治性格软弱,准确吗?当然不准确。欧阳修就认为唐太宗不了解自己的儿子。欧阳修在《新唐书·高宗本纪》的赞词中说到:“以太宗之明,昧于知子,废立之际,不能自决,卒用昏童”。他说唐太宗“昧于知子”,这是对的。

唐太宗不了解李治,长孙无忌了解吗?当然也不了解。

那么,欧阳修说李治是“昏童”,昏童,就是傻小子。说唐太宗不了解李治,没有问题。说长孙无忌不了解李治,也不错。但是,欧阳修说李治是昏童,其实也是不了解。李治要是傻小子,为什么一件错事都没有办过?李治要是性格懦弱,他敢跟庶母私通?这些看起来很矛盾的现象,一个人所做的多种事迹,现在让我们做统一的分析,真是有些为难了。

那么,李治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呢?综合起我们现在所知的情况,高宗李治是一个性格复杂的人,但是还构不成双重人格。在父皇的权威面前,在传统的道德和政治要求方面,他低调做人,认真做事,小心谨慎。所有公认的好品质他都具备,所有正面的评价他都拥有,然而他想做的与社会不合拍的事情,他也照做不误。我们可以用八个字评语:“外圆内方、胆大心细”。北京话叫做“蔫坏”,现在流行的说法是“闷骚”。你们希望我做的,我都做得天衣无缝,我自己想做的,要你们毫无觉察。太子不是需要孝道吗,那我的孝道谁都挑不出毛病,你们还要特受感动。你看太子殿下,亲自为父皇允脓包,不肯坐车,扶着父亲的御辇步行几天。感动不感动?感动。但是,私下,竟然敢动父亲的女人,法律立场的庶母。你说这个胆子有多大?

李治这个大胆行为,跟隋炀帝都有一拚。据说,隋文帝临死的时候发现了隋炀帝在后宫非礼嫔妃,决定废了隋炀帝。隋炀帝抢先动作,杀了皇帝,顺利即位。这就是说,太子殿下与武才人之间的恋情如果被唐太宗发现,唐朝的历史一定大大改写,但是因为他们保密工作做得好,神不知鬼不觉,所以历史依旧按照既定的轨道前进。等到高宗即位以后,不再担心这个秘密暴露了,这个事情才大白于天下。

更绝的是,宫里那么多的眼睛啊,他们是怎么蒙混过去的呢?我们到现在也很难理解。不得不承认,他们做事周密。做事周密的人,心思一定缜密。内心里把很多原则都不当原则,外表却温良恭俭,想让你们知道的事情,感天动地,不想让你知道的事,如同没有发生。

现在,我们还能说太子殿下是孝子吗?当然不能。天下孝子都要这样,那还不天下大乱吗?但是,为什么太宗以下都认为太子是孝子呢?很简单,大家都看走了眼,大家都被李治的表演所蒙蔽。

这不正是优秀的政治家吗?可是千百年来,大家都把高宗当作傻孩子。这有多么奇怪啊。

那么,当我们知道李治与武媚娘的私下关系,知道他们犯了“乱伦”罪,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李治不会成为好皇帝呢?当然不能。想一想,当初唐太宗发动玄武门之变,公然杀害的自己的兄弟,迫使父皇交出权力,那罪行有多大?李治这点行径,真与乃父比起来,只能望洋兴叹了。但是,后来的唐太宗我们依然认为是一个好皇帝,因为他带来了后世楷模贞观之治。所以,太子殿下如今的这个表现,还不能就此否认他的皇帝前途。

但是,这里我们还是要表示否定,否定什么呢?否认此前的一种错误认识,都认为唐高宗性格懦弱。唐高宗敢于在唐太宗的时代,就与庶母私通,这是一个懦弱者的行为吗?

性格是一种对行为的倾向性归纳,所有的性格归纳,准确性都是相对的。但是,性格归纳也不能太离谱,如唐高宗,明明是胆大心细的人,生生给说成是懦弱,这就是典型的归纳错误。因为,他在父亲健在的时候,就敢于跟庶母私通,这个行为与懦弱无论如何不能建立联系。那么,如此众多的人坚持认为高宗性格懦弱,他们能够解释他与庶母私通这件事吗?显然不能。面对危险,不管对还是错,只要有危险,就不敢行动,这就是懦弱。高宗是这样的人吗?显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明白,太子时期的李治跟武则天的私通,其危险性之高,几乎可以跟谋反相提并论。但是,皇太子还是做了。

唐高宗早年,究竟做了什么事情让人有了懦弱的印象呢?我们现在不得而知。我们只是知道,唐太宗有一次这么说过,而长孙无忌并没有反对。或者,正如唐太宗自己所说的,生子如狼畏如羊,是他对李治的希望不要过于软弱。或者,李治有意地在长者面前表现得很谦逊,让长者们产生了仁弱印象。现在看来,李治的所谓软弱,是一种战略战术,他不过是在“用弱”而已。有意识地显示自己的仁弱,让人相信自己仁弱,最终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就如同当初的隋炀帝(可巧,当时也是晋王),一切表现都是既节俭又不花心,特别获得父母的赏识。最后呢,当他成为皇帝的时候,有谁会认为隋炀帝是一个节俭而不好色的人呢?

高宗李治的性格懦弱,恐怕不是来自早年的证明,因为即使坚持高宗懦弱的人也不能举证李治的早年行为证明。当皇帝以后,毕竟会有一些妥协。那么,那究竟是性格的证明,还是策略的证明呢?即使是隋炀帝这样的皇帝,他也有妥协的时候。当他在雁门关被突厥包围的时候,下令不再征伐高句丽,其实就是一个不得不妥协的办法,因为全国上下都在反对征高丽。妥协是政治的常态,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跟皇上的性格没有必然联系。

总之,说高宗的性格懦弱,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因为如果追究性格,必须到早年生活中去寻找例证,而唐高宗李治的早年,缺乏这样的证明。反而是与庶母私通一事,只能让人感到,他的性格正好与懦弱相反,那是什么呢?胆大心细、外圆内方。

唐 高 宗 李 治

仁慈的太子

· 临朝执政

· 大权旁落

李治是唐太宗李世民的第九子,字为善,贞观二年(628)生。据说长孙皇后怀有李治后,曾梦见了龙卧在自己的床上。太宗李世民也梦见有一条紫鳞锦翼的鲤鱼依绣被而卧,这些吉祥的梦兆都预示着李治是将业的真龙天子。在生高宗李治的前夜,长孙皇后梦见有一只大鸟在空中徘徊,慢慢地向她飞来,用手接住一看,原来是一只三只脚的乌鸦,她把三足乌献给了太宗。第二天长孙皇后把梦境告诉给太宗皇帝,李世民说:"三足乌是太阳的象征,是慈孝的乌,这个孩子将来必是一个慈孝的孩子,是苍天把他赐给我们的"(见述圣纪碑碑文)。

在封建社会的中国,皇帝的宝座是世袭制,子承父业,但是,皇帝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他的儿子众多,究竟由谁来继承皇位呢?只有正宫的儿子才有优先继承皇位的权利。长孙皇后先后生了三个儿子,李治的两个哥哥先后都被立为太子,但都因故被废。皇位继承人就轮到李治了。但是,太宗李世民起初认为李治生性懦弱quot;恐不能守江山",不欲立其为太子,而以杨妃生吴王恪为继位人,其原因是"此儿英果类我"。最后在李治的舅父太尉长孙无忌的支持下,贞观十七年(643)李治被立为太子,时年17岁。

立为太子后,太宗就教他学习治国安邦的本领。身经百战,戎马一生的李世民首先教他骑马射箭。由于李治身体虚弱,对这些没有兴趣,他提出愿在父皇身旁侍奉一生。太宗特地在自己住的宫殿旁另建一座宫院,让太师、太傅教习他。每次临朝,他都让李治坐于其侧,目睹耳濡,学习治国安邦的本臁

在李世民征战高丽时,曾留李治监国,亲掌朝政。征战高丽失利,李世民身患重病,李治见状,痛苦不止,用嘴一口一口地把浓吸吮出来。他日夜侍立床侧,有时忧虑得整天吃不下饭,连头发都愁白了,这使得李世民非常感动。他摸着李治的头说:"吾闻古之孝者,无过于文王,汝能孝爱如此,吾死而无憾。"

贞观二十三年( 649),太宗病危,临终前,诏太尉长孙无忌、中书令褚遂良和太子李治于南书房托付后事。太宗对李治说quot;有无忌和遂良在,你不用耽忧天下"。又对褚遂良说:"无忌尽忠于我,我有天下,他出力不小。我死之后要当心坏人离间你们的关系。我把佳儿佳妇托付于你们,你们要很好地辅佐和帮助他。"遂后李治登上了皇帝的宝座,即唐高宗,次年(650)改年号为永徽,当时年仅23岁。

临朝执政

唐高宗李治即位之初,尚能礼贤下士,诚心纳谏,国家当时一派升平景象,正象有人所说"永徽之政,百姓阜安,有贞观之遗风";"上承贞观,下启开元,政治清平,人民乐业。"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初即位的高宗能和群臣共同执行太宗时期所制定的国策,问百姓疾苦,拒听谗言。当时有人诬告长孙无忌谋反,高宗就毫不犹豫地把诬告者斩首。

有一次,高宗亲自去监狱检查。他问犯人,以前判罪之人,有很多人喊冤,而现在连判死刑者都没有喊冤的,为什么?犯人说:唐临判决正确,从不冤枉好人。高宗听后,感慨地说:"当法官的人,就应当这样!"他问唐临:"狱中关了多少人?"唐临回答说:"全部囚犯五十多人,其中两个死刑"。高宗听了很满意。

高宗李治还能虚心纳谏。一个下雨天,他要出去打猎,为了防止雨淋,问谏议大夫"穿上油衣就淋不湿了吧?"谏议大夫说:"要用瓦盖上才不会漏哩。"显然是劝高宗不要出去打猎,免得劳民伤财。高宗听了这样的讽谏,不但未生气,反而很高兴,便不出去打猎了。

唐高宗在位20多年,由于多病,实际临朝执政仅仅四五年时间。在以后的大多数时期,政权逐渐落于武则天之手。

大权旁落

自显庆(656—661)以后。高宗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常头疼,视力也逐渐变坏。百司奏事,有意让武后决断。武则天生性聪慧机敏,又涉猎文史,处理政事使高宗很满意,对她的建议,很少驳回,这样她就逐渐拥有了实权。

在高宗认可下,由武则天建议对唐王朝宫廷官制进行了改革,改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尚书省为中台,侍中为左相,中书令为右相,仆射为匡政,左、右承为书机,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等。

武则天有了实权,随即提拔自己的亲党,壮大自己的势力,以李义府为右相,以许敬宗为太子少师,同东西台三品,知西台事。由于这两个武则天的心腹为左右相,武则天的权势也日渐增长,对高宗李治形成威胁。

高宗李治当然不愿受其威胁,借李义府与杜元纪微服出城,观古冢,望候气之事,以"阴有异图"之罪将其革职,流于嶲州。李义府的被革增加了武则天的怨恨,便加强了对高宗的控制。高宗的一举一动都要受皇后的制约,十分愤怒,便与他的近臣上官仪共商对策。上官仪说:"皇后骄横,天人共怨,以臣之见,莫如将其废掉,以安人心,永保社稷"。高宗正在气头上,当即表示同意,让上官仪起草诏书废掉武则天。不料此事很快被武则天知道,上官仪被杀。从此以后,每日临朝,武后垂帘于后,政事不论大小,均由皇帝、皇后决断,天下大权悉归中宫,黜陟杀生,皆出后口,天子形同虚设。群臣朝谒,万方奏表,都呼为"二圣",这就是"二圣临朝"。

上元(674—676)初,高宗李治的病愈来愈重,经常头晕,走路需要人扶,时常恶心,很少饮食。因为有病,他已不大处理朝政,只是在后宫养息,或者在禁苑中射猎。几年来,李治感到武则天决非寻常的女人,对她的政见和处理国事的能力感到惊讶,但同时对她的权欲也不无担忧。大权旁落使他想到了禅让,由武则天独掌朝政,自己图个清闲。他把这种打算告诉给几个宰相,征求他们的意见,却遭到了宰相的反对,却也无可奈何,但大权实际上已掌握在武则天的手里了。

永淳二年(683),唐高宗的病情愈发加重。他目眩不能视物,屡医无效,身体更加虚弱,最后病死在洛阳贞观殿,享年五十六岁。高宗临终前遗诏太子李显在灵柩前即位,令宰相裴炎辅政。军国大事由武则天决断。并诏将褚遂良的子孙返归故里。

嗣圣元年(684),中宗李显即位,时年27岁,尊母后为"则天皇太后"。执政期间,中宗只不过是名义上的皇帝,实权依旧掌握在武则天的手里。此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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