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中地役权的登记对抗原则 (一)

关于法律中地役权的登记对抗原则

在讨论地役权合同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具体而言,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直接约束第三方丁。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一种对他人不动产设定的利用权利,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法登记,并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地役权的设立虽然是对相对人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法律上,地役权具有登记对抗原则,即未办理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便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未进行登记,只要丁是善意的,即不知情地役权的存在,那么丁仍然可以不受甲乙之间地役权合同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丁后来得知了地役权的存在,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甲乙的行为损害了丁的利益,丁可以主张地役权合同的效力不能及于自己,从而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若丁明知甲乙之间存在地役权合同,仍然与甲乙进行交易,则丁就不再是善意第三人,此时丁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地役权的登记对抗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护了地役权人的权益,又维护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在进行地役权交易时,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什么意思? (二)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旦登记,就能对抗任意第三方。

具体而言,地役权登记对抗意味着当地役权经过登记,就能阻止第三方对地役权的主张。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地役权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地役权登记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非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地役权不能对抗第三方。

其次,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态,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态应清晰无争议,且需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此外,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无需政府审批。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保存于宗地档案。

如果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当事人可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后,应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且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尽管地役权初始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但若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消灭,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宣告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有什么区别? (三)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宣告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如下:

登记对抗主义:

核心要点: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经登记方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适用场景:动产抵押、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以及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具体表现:这些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宣告主义:

核心要点:登记仅具有确认意义,即便未登记,也能对抗第三人。适用场景:主要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具体表现: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只是对这一权利的确认,不影响其对抗第三人的能力。

登记生效主义:

核心要点:物权变动自登记时生效。适用场景:一般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及居住权设立等。具体表现:在这些情况下,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宣告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在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对抗第三人的能力以及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民法典中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 (四)

物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以下是具体分析:

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经依法登记,方能生效。这意味着,如果物权未经登记,其法律效力是缺失的。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升一方不动产的效益,通过利用他方的不动产实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若需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人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这意味着,已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物权未登记与地役权的对抗关系:由于物权未登记时其法律效力缺失,因此无法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在物权与地役权的冲突中,登记状态成为决定性因素。如果物权未登记,而地役权已登记,那么地役权将具有优先效力。

综上所述,物权未登记时无法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地役权登记对抗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